2021 年除夕夜新蒲崗發生致命車禍,一輛私家車失控撞上行人路,導致 2 死 2 重傷。涉案司機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兩罪,判囚 3 年 2 個月。 暫委法官周燕珠周四(11 日)在區域法院指,案發於人流密集的工業區,行人沒有預料會遇上車禍,被告未能駕馭高效能跑車,超速駕駛將行人置於極高風險之上,最終釀成意外;又指被告曾 2 度超速被罰款,事發時高聲播放搖滾音樂令他分神。 法官指,判刑須考慮對死者家屬的影響,及對 2 名傷者造成的嚴重身體和心理創傷。被告另須停牌 5 年和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判刑時有死者家屬痛哭,休庭期間亦有人斥罵被告,「我個女先 23 歲」、「等天收佢」。
官:被告未能駕馭高效能跑車
播放高聲量搖滾音樂屬加刑因素
被告吳家俊(26 歲)被控於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大有街與八達街交界,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施霧阳及李永強死亡。他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引致廖英羽及林碧賢身體受嚴重傷害。
暫委法官周燕珠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無案底,於英國讀大學,其後輟學返港任職咖啡師,其親友對他捲入是次事件感到震驚,指本案與其性格不符。辯方強調,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事發前曾飲酒或服藥,當時他亦沒有使用手機,力陳本案沒有加刑因素。
法官認為,判刑時須考慮事件對死者家屬帶來的影響。法官指,辯方稱被告事發時非嚴重超速,但案發於人流密集的工業區,行人未會預料遇上車禍,被告超速駕駛將行人置於極高風險之上,相信途經行人和目擊者都會對此感震驚和焦慮,此等屬加刑因素。
法官續指,據司法認知,被告當時駕駛高效能寶馬跑車,加速後失控。法官認為,被告未能駕馭該私家車,但以高速行駛,最終奪去無辜生命。他過往曾有兩次因超速而被罰款,認為罰款未能阻嚇被告,亦反映其駕駛態度。而閉路電視片段亦聽到被告駕駛時播放高聲量搖滾音樂,此舉會令他分神,亦屬加刑因素。
官指車禍對傷者造成身體和心理傷害
判囚 3 年 2 個月
法官認為,本案屬中等偏高的嚴重程度,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以 3 年 3 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刑期後,判囚 2 年 2 個月。
至於「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法官指 2 名傷者原本身體健康,但因本案改變他們的日常生活,1 人需轉為文職,另 1 人至今仍無法工作。法官指,本案對 2 名傷者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和心理創傷,故以 2 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1 年 8 個月。
法官將兩罪刑期中的 1 年監禁分期執行,即判處被告監禁 3 年 2 個月,並下令他停牌 5 年和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案情:被告駕車失控衝上行人路
致 2 死 2 重傷
案情指,被告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晚上約 6 時,駕駛一輛黃色私家車沿新蒲崗大有街行駛,其後擦過一輛的士車尾,並撞上路邊圍欄及衝上行人路,撞到多名途人,最終私家車撞到店舖捲閘後停下。涉案路段限速每小時 50 公里。
案情續指,事件造成 2 名途人離世,其中施姓女途人當場證實不治,驗屍報告指其頭部和肋骨多處骨折。另一李姓男途人被送往醫院搶救後亦證實不治,身上多處骨折。
另有 2 人嚴重受傷,其中廖姓男傷者前額裂傷及右腳變形,他於約 1 個月後出院,事後需轉做文職工作;林姓女傷者則顱內出血,身上亦有多處骨折,她於翌年 3 月出院,至今仍需休假無法工作,走路時亦需以拐杖或輪椅輔助。
案情指,政府化驗所分析指,被告案發時駕駛的車輛,時速一度達每小時 81 公里,超出該路段每小時 50 公里的車速限制。
DCCC94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