綽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被指多次叫喊港獨口號,「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 5 年,原定今年 3 月在行為良好減刑下提早獲釋,惟在「23 條」新安排下未能提早釋放。高院法官李運騰去年 12 月駁回馬的司法覆核申請,但認為本案涉公眾利益,下令毋須支付訟費。
懲教署一方不服決定,要求更改訟費命令。法官李運騰周一(3 日)頒判詞指,雖然馬一方提出 7 項理據,只有一項獲批許可,但法庭亦花費了一定時間處理,決定更改命令,下令馬俊文支付司法覆核一半訟費,以及署方是次申請更改命令的全數訟費。
署方要求更改訟費命令
申請人馬俊文由大律師關文渭、黃雅斌、梁麗幗及高麟代表;建議答辯人為懲教署長,由律政司指示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大律師何卓衡代表,案件由法官李運騰審理。
馬俊文於 2024 年 12 月 6 日被法官李運騰裁定敗訴,但認為本案是「23 條」首宗司法覆核案,牽涉有公眾利益的重大法律議題,因此不作訟費命令。懲教署長一方不服決定,同月 18 日要求法庭更改命令,下令馬俊文支付懲教署長一方的上訴許可、上訴正審以及申請更改訟費命令的訟費費用。
官:法庭花費不少時間處理
法官李運騰在判詞引述一系列案例指,除特殊或不尋常情況外,不獲批許可的司法覆核申請人,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被要求向建議答辯人支付訟費。另一方面,基於公平原則,勝訴方有權獲得訟費。總括而言,法庭有酌情權作出訟費決定,考慮因素包括申請有否理據、訴訟方出庭是否對法庭有重大幫助。
李運騰續指,馬俊文一方提出 7 個理據,法庭僅就「程序不公」理據批出許可,案件於 2024 年 10 月開庭審理兩日,並傳召了證人出庭作供,對「有廣泛性的法律問題進行複雜而全面的論證」。
他指,案件涉及公眾利益,因本案是「23 條」首宗司法覆核案,亦希望判決有助公眾正確理解,懲教署署長處理類似案件的程序。判詞續指,雖然法庭僅就一項理據批出許可,但法庭花費不少時間處理(that ground alone took up a significant proportion of court’s time),而馬最終敗訴。
李運騰考慮上述理由,下令馬俊文支付懲教署方就上訴許可、上訴正審一半訟費,以及署方是次申請更改訟費命令的全數訟費。
官裁敗訴:應充分考慮國安委意見
李運騰於去年 12 月駁回馬俊文的司法覆核申請,判詞提到,國安罪犯與三合會罪犯相似,具重犯風險,「23 條」下的減刑安排,顯然就國安罪犯能否提前釋放,提出更嚴格條件。而涉案有關監管釋囚的條文非模糊、恣意,相反,法官認為足以讓囚犯明白,在監獄裡應如何表現才能提前獲釋。
法官又指,即使囚犯有「合理期望」因行為良好可獲減刑,申請方未能解釋與國安評估有何關係,重點是即使個案不獲轉介至委員會考慮減刑,囚犯的刑期都不會長於法院判處的刑期,不屬額外懲罰,甚至有助更生。至於提早釋放馬俊文會否危害國安,判詞認為,應充分考慮國安委的意見,法院亦應「遵從」行政機關的判斷。
HCAL97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