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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區議員阻差罪成 官接納審訊延誤稱在量刑反映 2 人判社服令、1 人押後判刑

3 區議員阻差罪成 官接納審訊延誤稱在量刑反映 2 人判社服令、1 人押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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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2 日,區選民主派候選人在維園舉行集會,期間因被警方指涉非法集結而中斷。現任沙田區議員鄭仲恒、前大埔區議員文念志、「機場大叔」陳振哲,被指阻礙警方驅散示威者,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周五(25 日)判刑時指,控方多次修改控罪令案件要重新排期審訊,應在量刑中反映延誤,故判處 2 人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另1人需待最新醫療報告,押後至 12 月 16 日判刑。

3 人在判刑後互相握手、與親友相擁。陳振哲向記者稱暫時鬆一口氣,但稱難保律政司會上訴,透露由被起訴到今近 3 年「比較辛苦」,尤其在罪成候判期間感忐忑,「長遠嘅嘢諗唔到去計劃」。
辯方:曾爭議控罪未列涉案警身份
申永久終止聆訊被拒

案件周五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控方在判刑前提交檢控時序表,指辯方沒有反對修訂控罪。辯方表示,早於 2020 年 7 月提堂時,已就控罪內容中沒有清楚列明涉案警員的身份作出爭議,並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被當時處理案件的裁判官拒絕。辯方因此而沒有再反對修訂,明言不認為修訂控罪合適,強調當時已提出有關爭議。

代表鄭仲恒的大律師呈上一宗涉及危險藥物的上訴庭案例,該案被告在被捕後約一年半後審訊,上訴庭認為候審時間較一般案件長,認為控方沒有快速有效地處理案件,故裁定存有延誤。該案法官採納 12 年為量刑起點,因延誤而扣減 3 年刑期。

辯方認為此案例有相當大的「關鍵性」,若法庭接納本案存有延誤,應在判刑上作出扣減。

控方:審訊處理法律爭議等
無造成延誤

控方回應指,需要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沒有任何扣減指引,該案例的被告面臨長時間監禁,法庭作出的扣減是「當時 circumstance 的一部分」。至於就本案審訊延誤的問題,控方稱審訊時處理法律爭議,以及因應疫情和被告身體狀況,認為控方沒有造成延誤。

官:控方屢改控罪致重新排期
量刑需反映延誤情況

官判刑時指,事發時維園外的非法集結人士進入維園,與被告後退的位置距離遠,當時亦有其他警員在維園內候命,認為被告案發時只涉阻撓警員驅散 3 人及同行人士。

官續指,本案背景特殊,被告案發時因參選區議會而行使集會權利,惟警方因實際需要而作出驅散,被告與警方了解和爭論,後因過分堅持而出現肢體接觸,但過程中不涉及暴力。官認為,本案不能與其他阻攔非法集結的案件相提並論。

官又指,案件經歷 2 次審前覆核,控方多次更改控罪,以致案件需要重新排期審訊,就有關審訊延誤的情況,認為應該在量刑中反映。

考慮到陳振哲、鄭仲恒沒有案底,並且進行公共服務,感化官報告指他們均有悔意,而且多年來有規律生活。故判處 2 人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文念志因工傷需索醫療報告
押 12.16 判刑

首被告文念志的代表律師指,感化官評價正面,認為值得給予其機會更生,惟由於被告受工傷,而不適合進行社會服務令。

辯方指,文正在康復,其病假至 12 月初,屆時將會覆診並索取最新的醫療報告,以證明其身體狀況適合作社會服務令。黃官遂決定將其判刑押後至 12 月 16 日,文續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陳振哲曾捐 20 萬元予辦學團體
求情信指鄭仲恒因案心力交瘁

次被告陳振哲的代表律師指,陳過往 20 年不時作無薪社會服務,如在淫審署和電檢署擔任委員。他亦曾任大埔區議員,被取消資格後將辦公室改裝為流浪貓居所。陳亦經常作公益捐款,如捐贈 20 萬元予辦學團體,又在城大法律系設立獎學金。

代表鄭仲恒的大律師呈上數封求情信,包括沙田區議會主席麥潤培。麥在信中指,被告因本案而心力交瘁,感身心疲累,因情緒不穩而向麥傾訴,指後悔案發時沒有遵從警方指示。另 5 封求情信由被告所屬選區的街坊撰寫,指被告於疫情肆虐期間為社區尋找抗疫物資,均讚揚他有良好品格。

陳振哲:暫時鬆一口氣、
案拖近 3 年「比較辛苦」

陳振哲在庭外向記者指,認為案件存有延誤,「係明顯有甩漏」,又指控方兩度在開始審訊後作出修訂,不論在任何刑事案件上均不理想。

他稱暫時鬆一口氣,但稱難保律政司會上訴,透露由被起訴到今近 3 年「比較辛苦」,尤其在罪成候判期間感忐忑,「長遠嘅嘢諗唔到去計劃」。

3 人原被控非法集結 控方撤回

3 名被告依次為文念志(31 歲,前大埔區議員)、陳振哲(49 歲,前大埔區議員)及鄭仲恒(32 歲,沙田區議員),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2 日,在維多利亞公園,故意阻撓高級督察 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文念志另承認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收發器。3 人原同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但控方及後撤回控罪。

ESCC246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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