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2 日,民主派區選候選人在維園舉行集會,警方驅散,期間拘捕鄭仲恒、文念志及陳振哲。3 人同年在區選勝出,而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當中鄭、陳被判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文則因醫療報告未備妥,押後至周一(30 日)判刑。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本案存有檢控延誤,控方多次修改控罪令案件要重新排期審訊,應在量刑中反映延誤,又引辯方求情,指文因案件巨大壓力致嚴重失眠,需尋精神病醫生協助,而他辭任區議員後,重回扎鐵工作。 官判處文念志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他另承認「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收發器」罪,被罰款 5,000 元。文的 FB 專頁發帖指,案件持續 3 年 3 個月總算完結,「星期五晚不用再去差館報到啦」。同案被告、早前已判刑的陳振哲,亦到庭旁聽。
《法庭線》整合時序,顯示兩名曾處理案件的裁判官,都對控罪內容提出疑問,而控方屢次更改受阻警員人數,由 30 多人減至 20 多人,最後修訂為 3 名指揮官,亦曾突然申請增加警員證人,審訊需一再押後。(見另稿)
文念志 FB 專頁:案件總算完結
毋須再到警署報到
周一判刑後,文念志的 Facebook 專頁發帖,稱「三年三個月的案件」完結,「星期五晚不用再去差館報到啦」,又指「沒有贏了甚麼」,但輸了審訊,「也輸了精神 時間 健康 情緒 關係」,稱可幸總算完結。
文因工傷押後判刑
官:因過分堅持出現肢體接觸
裁判官於 2022年 11 月 3 日裁定 3 被告罪成,同月 25 日判處其中兩被告陳振哲及鄭仲恒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見另稿)辯方當時指,文念志因工傷正在康復,故申請押後判刑,以待索取醫療報告,證明其身體狀況適合作社會服務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周一(3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就文判刑,指事發時維園外的非法集結人士投擲水樽,使用鐳射筆等,令警方需要作出驅散。由錄影片段可見,被告與非法集結人士的角色有別,並非暴力示威者。而片段亦見維園內有其他警員候命,認為被告案發時只涉阻撓警員驅散 3 人及同行人士。
黃雅茵續指,本案背景特殊,被告案發時因參選區議會而行使集會權利,惟警方因實際需要而作出驅散,被告與警方了解和爭論,後因過分堅持而出現肢體接觸。裁判官認為本案的阻撓程度不嚴重,過程中不涉及暴力,亦無人受傷或財物損失,不能與其他阻攔非法集結的案件相提並論。
官指量刑需反映審訊延誤
引辯方求情指文重回扎鐵工作
黃雅茵又指,控方屢次更改控罪,以致案件在開審後需要重新排期審訊,本案因而經歷 2 次審前覆核,認為應該在量刑中反映審訊延誤的情況。
裁判官續引述辯方求情,指文念志案發時無案底,教育程度為碩士,他曾在不同的議員辦事處工作,及後當選為區議員,至 2021 年 7 月辭職,重回扎鐵工作。被告指案發時因情緒高漲,對法律認知薄弱而犯案,現已感到後悔。
官指,被告因案件帶來巨大壓力,令其嚴重失眠,需尋求精神病醫生協助。裁判官接納因檢控延誤,令其精神和情緒受影響,加上被告背景正面,有豐富義工服務經驗,故判處其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至於文另承認「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收發器」罪,則被罰款 5,000 元。
文念志等 3 人
被控維園阻差等罪
3 名被告依次為文念志(31 歲,前大埔區議員)、陳振哲(49 歲,前大埔區議員)及鄭仲恒(32 歲,沙田區議員),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2 日,在維多利亞公園,故意阻撓高級督察 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文念志另承認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收發器。3 人原同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及後撤回。
ESCC246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