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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被控以三合會身分行事 事隔7年認罪判緩刑 官斥檢控嚴重延誤原可判監

3男被控以三合會身分行事 事隔7年認罪判緩刑 官斥檢控嚴重延誤原可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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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名男子涉在 2014 年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以三合會身分行事等,被控共 5 罪。他們 2016 年被落案檢控,事隔 7 年、周三(12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認罪,被判處緩刑。

辯方指,3 人早於 2016 年被檢控,惟到 2023 年才判刑,有檢控延誤。控方解釋,2017年收到律政司指示,需時進一步調查,希望將本案押後,稍後與其他潛在被告的案件一併處理。裁判官同意案件出現嚴重檢控延誤,指律政司要求合併處理的指示不理想,又指就案情而言,眾被告原可被判 2 至 3 年監禁,惟考慮檢控延誤等因素,最終判處緩刑。

案情指,警方 2014 年的臥底行動中發現被告林梓鈞(45 歲)、賴尉勳(35 歲)、歐海華(31 歲)分別在 2014 年 8 月 11 日及 8 月 19 日,聲稱是三合會成員行事。林另被控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歐被控一襲擊造成身體傷害罪。

辯方:被告2016年被控 2023才判刑
控方:曾收律政司指示需時調查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早於 2016 年被檢控,至 2023 年才接受判刑。他引述上訴庭案例指,考慮到被告在案發後已改過更生,檢控延誤應為減刑因素。控方解釋,警方在 2014 年執行臥底行動,其後在 2017 年收到律政司指示,指需時進一步調查案件,希望將本案押後,稍後與其他潛在被告的案件一併處理。控方補充指,警方在 2020 年 2 月完成調查,辨認出本案所有被告,控方始展開相關司法程序。

官指律政司指示不理想 
檢控延誤為最大求情因素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按他所知,臥底行動的檢控一般會先就較小規模的事件分別落案控告,毋需等候整場行動結束,認為律政司要求合併處理的指示並不理想。

裁判官同意辯方指,本案檢控嚴重延誤,並指檢控延誤為最大的求情因素。裁判官又指,就案情而言眾被告原可被判 2 至 3 年監禁,惟考慮求情因素後,最終判處 3 人緩刑。

TMCC92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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