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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案檢控延誤 過去一年至少18案獲法庭接納及減刑 逾半案發逾30月後起訴

反修例案檢控延誤 過去一年至少18案獲法庭接納及減刑 逾半案發逾30月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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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運動爆發至今近 4 年,約 3,000 人被檢控。《法庭線》翻查過去一年審結、被告罪成的案件,發現至少有 20 宗(涉 28 名被告),辯方或裁判官在審訊中曾提及控方檢控延誤,當中 18 宗獲法庭接納,被告獲減刑 2 周至 9 個月,或判緩刑。其餘兩宗則不獲接納。

該 18 宗案件,控罪包括刑事損壞、襲警及非法集結等,案發至被告首提堂相隔 16 至 35 個月。有人曾獲警方告知不起訴後被檢控,有人獲釋後再被捕;涉逃出理大案的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案發 16 個月後被控,然後在審訊期間被加控暴動罪。

有裁判官指出,若非案件延誤,被告早已刑滿,認為延誤有礙更生,對被告不公,亦令被告及家人承受巨大壓力;亦有裁判官認為檢控沒延誤,或指不認為延誤是「拖延」以致需要減刑。

反修例運動至今有近 7,300 人暫未被起訴。而今年續有多人被控,涉及 6.12 金鐘暴動、8.31 旺角及太子站襲警等。特首李家超 5 月回應檢控進展時指,警方按證據及案情處理,「定一個所謂不基於任何證據考慮的時間表,是不切實際的,亦未必符合法治精神」。
檢控延誤可作減刑
上訴庭判詞列 7 考慮因素

在刑事審訊中,法庭如果接納檢控有延誤,可作出減刑,而法官及裁判官在處理檢控延誤致需考慮減刑時,一般會引用 2013 年上訴庭案例「趙志榮案」中,法官判詞羅列的 7 項考慮因素(引用自西澳上訴法院另一案例):

1. 純粹檢控延誤不構成減刑因素
2. 若延誤是因調查、偵查或舉證方面有難度,而情況是合理,便不構成減刑因素
3. 若延誤是因被告對執法部門等不合作,也不構成減刑因素
4. 若延誤是因被告人行使其權利,例如中期上訴或審前申請,也不構成減刑因素

5. 若被告在延誤期間有更生進展,可視為認可的減刑因素
6. 若延誤令被告產生相當的鬱結或相當程度的不明確(uncertain suspense),或以為檢控已終止等合理期望,一般而言屬減刑因素
7. 若法庭認為延誤是由執法部門或控方的拖延或不作為造成,可作減刑以表示不認同(disapproval)

首 4 點指出不構成檢控延誤的情況。至於第五至第七點提及的「更生有進展」、「產生相當的鬱結」及「執法部門或控方的拖延或不作為」則為認可的減刑因素。《法庭線》翻查的 18 宗檢控延誤案件,法官或裁判官亦曾引用上述 3 項理由,作出刑期扣減。

法庭過去一年至少接納
18 宗反修例案有延誤檢控

據記者翻查新聞報道及法庭紀錄,由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5 月,至少有 18 宗(涉 26 名被告)反修例運動相關而被告罪成的案件,法庭接納有檢控延誤,並作減刑(見下表)。當中 10 宗案件由事發至首提堂,相隔 30 個月以上。

6.26 包圍警總刑事損壞案
3 人案發 35 個月後被控

相隔時間最長的 3 宗案件,是 2019 年 6 月包圍警總衝突,3 被告案發 35 個月後被控,他們分成 3 案,同被控刑事損壞。3 人認罪,分別判囚 2 至 3 個月,裁判官溫紹明因檢控延誤判處緩刑,餘下一人則減刑至判囚一個月。

溫指出,案件有「不能解釋的延誤」,其中一人已重整人生展開新事業,若非延誤早已服刑完畢,而另一被告案發時 20 歲,若控方及早處理或有其他方式判刑,故延誤對他不公。溫又指出,相信被告每日看到相關案件判刑,承受巨大壓力。

2019 年 6 月包圍警總衝突,3 人案發 35 個月後被控刑事損壞。裁判官溫紹明因檢控延誤判處緩刑,餘下一人則減刑至判囚一個月。
部分涉重新檢控、重新拘捕
控方指警方因「大環境轉變」覆核

另外部分案件涉及重新檢控及重新拘捕。一案的被告涉 2019 年 9 月在屯門,以鐳射筆照射警員,他曾獲警方告知不起訴並歸還鐳射筆證物,但案發 18 個月後被檢控。

另一案,被告涉 2019 年 11 月在元朗參與非法集結,控方指案件原列作「低優先度」,被告獲釋放。其後警方「因應社會事件及大環境轉變」而覆核,並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指示,最後於案發 24 個月後檢控。兩案的被告,分別獲減刑一個月及兩周。

鄭錦滿案發 16 月後被控、審訊時加控
官指有「錯誤期望」減刑 9 月

至於涉逃出理大案的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原於案發 16 個月後即 2021 年 4 月,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排期至 2022 年 11 月開審,控方在完成舉證後,於 2023 年 1 月對鄭及同案另外 13 名被告加控暴動罪,獲法庭批准。鄭經審訊被裁定暴動罪成。

控方指,一般因檢控延誤而酌情減刑,是基於被告不知自身處境,有錯誤期望,惟鄭一直知悉自己被控,而加控後控方案情並沒修改。區院暫委法官鄭念慈則指,鄭不知要面對較嚴重的控罪,已屬「錯誤期望」,認為控方確有延誤,對鄭減刑 9 個月,最終判囚 3 年 8 個月。

涉逃出理大案的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案發 16 個月後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審訊途中,控方在完成舉證後對鄭及同案另外 13 名被告加控暴動罪。區院暫委法官鄭念慈指控方確有延誤,對鄭減刑 9 個月,最終判囚 3 年 8 個月。
女生涉管士巴拿事隔 32 月被控
官指非一般努力更生 判社服令

另一宗案發生於 2019 年 10 月,3 人涉在油尖旺管有士巴拿等,事隔 32 個月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3 人均認罪。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18 歲女生被告事發後保持優良成績,遠赴芬蘭升學,回港後獲港大取錄,考慮付出「非一般努力地」更生,若判監會帶來「毁滅性影響」,因此判處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黃告誡女生稱,「係一個好寬大嘅處理」。

同由黃雅茵處理的 2019 年 11 月 11 日旺角非法集結案,兩名被告事隔 30 個月才被控,兩人均獲減刑一個月。黃於兩案均指出,由於牽涉大量證物,不認為延誤有不合理之處,但同意對年輕人而言是一段長時間,指檢控延誤窒礙更生,而被告承受巨大壓力,酌情減刑。

兩案案發 26 及 29 月後檢控
兩官分別指不屬「拖延」、沒延誤

不過亦有兩宗案件,雖然案發逾兩年後才被控,但法庭不接納有檢控延誤。其中一案,被告涉 11.11 旺角非法集結等,案發 29 個月後被控,經審訊被裁定罪成。裁判官莫子聰指,不認為延誤是「拖延」以致需減刑,又指看不到被告承受壓力,終判囚一年,沒減刑。

另一案中,被告涉於九龍城一隧道貼文,案發 26 個月後被控「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辯方質疑案情簡單,但檢控延誤影響更生。裁判官梁雅忻官認為,控方在檢控上沒有延誤,判處 240 小時社服令。

此外,多宗暴動案的辯方亦曾提出檢控延誤,不過法官多指出被告於案發後短期內已被帶到法庭,是因審訊排期而導致於數年後才審結,因此不接納屬於檢控延誤。惟部分法官認同長期候審造成壓力,酌情減刑。

律政司去年覆:
沒備存事隔兩年後檢控案件數字

律政司《檢控守則》指,作出檢控決定必須考慮證據是否充分,以及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守則》就公眾利益列出 14 個需考慮因素,其中一個為「檢控有否任何延誤及其因由」。

《法庭線》2022 年底曾向律政司查詢,就反修例運動案件,有多少宗在事隔兩年後檢控和原因、辯方審訊時指出延誤檢控,以及有否因預期出現延誤而不作檢控。記者亦問及有否評估檢控延誤做法,是否符合《守則》等問題。

律政司回覆指,沒有備存相關數字,又指每宗案件由調查至提控,所需時間不同,要視乎多項因素,例如執法機關調查所需時間、證據多寡,案件性質及複雜程度等,又指檢控人員在收到執法機關所提交的證據和相關文件後,會盡快按照法律和《守則》處理。

律政司「特別職務組」解散
林定國指工作大致完成

2022 年 11 月,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率領官員出席「立法會前廳交流會」,新思維立法會議員狄志遠引述林指,大部分反修例暫未起訴案件將會結案,不再處理。律政司當時回應傳媒指,反修例較嚴重的罪行交由「特別職務組」處理,該組共收到警方提交 1,215 宗案件,並已就當中 1,201 宗提供法律意見。

今年 5 月底,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承認「特別職務組」已解散,指 2022 年已因應警方請求,就相關案件提供意見,工作大致上已完成,餘下少量跟進工作,又指取消該組屬內部人事調整。

警方指 6,500 人案已入最後階段
李家超指定下時間表不切實際

反修例運動至今近 4 年,逾一萬人被捕,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約 2,900 人被檢控,餘下逾 7,300 人暫時未被起訴。警方今年 2 月指,當中 800 多人涉及較嚴重罪行,會繼續調查。警務處處長蕭澤頤指另外 6,500 人的案件,調查已進入最後階段。

蕭澤頤 3 月再指,「正密鑼緊鼓,期望盡快一至兩個月內完成工作」。立法會議員張欣宇同月表示,有 4 至 5 名涉反修例被捕的市民,接獲警方通知不會起訴,涉及非法集結和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較輕微罪行。

不過,特首李家超 5 月 23 日被記者問及檢控進展時指,警方的刑事調查一向按證據、實際情況及案情需要處理,「定一個所謂不基於任何證據考慮的時間表,是不切實際的,亦未必符合法治精神」,又指對警方依法、按實情處理,「我是有信心的,我會交給警方處理這事情」。

反修例爆發至今近 4 年
續有多人被檢控

今年續有多人就反修例案被檢控,包括 27 歲助理設計師 5 月被起訴 2019 年 6 月 12 日在金鐘暴動,是案發近 4 年後被檢控;而 16 名男女則於 5 月底,被控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旺角及太子港鐵站襲警、管武及非法禁錮等罪,是案發逾 3 年 8 個月後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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