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36 歲男子被指於 2024 年 3 月至今年 1 月,於 Facebook 發布過百則煽動帖文、圖片等,被控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周四(8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判囚 12 個月。
大律師石書銘代表被告求情時指,涉案的 117 則帖文,大部分涉轉發有關法庭判決、時事等新聞報道,這些內容本身並非危害國安,雖然被告另加上評論,但嚴重性較低;又指涉案帖文中,只有 8 則有 1 個讚好,以及 1 張有 1 個回應,其他帖文無人理會,獲得注意非常少,僅屬被告「自說自話的情緒宣洩」,認為嚴重性在同類案件中較低,建議採 12 至 15 個月為量刑起點。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被告不停以毫無客觀事實基礎的指控抹黑「通過激進且缺乏理性的表述」,意圖在社會製造仇恨情緒,並歌頌及宣揚「刺警案」中的暴力行為,意圖鼓勵他人傳承犯罪行為,屬鼓吹暴力。蘇惠德表示,考慮整體案情、犯案手法及所有情況後,未接納辯方建議,採納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至 12 個月,無其他減刑因素。
被告李俊傑(36 歲,報稱巴士電器技工)被控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周四(8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被告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指定法官蘇惠德審理。
案情指,被告於 2024 年 3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期間,一共發布 117 段具煽動性的陳述、照片及圖片,具意圖(1)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2)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3)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案情:轉發法庭報道
稱「智障法官」「屈人暴動」等
據案情指,被告發布的煽動帖文,分別涉指控警察濫權或使用暴力、針對司法機構、針對國安法、針對特區政府,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就針對警方帖文,涉案帖文包括指警方「濫暴濫捕濫告」、「黑警」、「和平集會,你放催淚彈,向人開槍」、「亂棍打市民 亂槍射市民」、並曾轉載寫有「支持香港警察吞槍自殺」的圖片等。
就針對司法機構,案情指,被告曾轉載多則法庭案件報道,並附上「智障法官」、「又屈人暴動」、「香港已死 香港法治已死」、「全部都係冤獄」、「司法系統已經壞撚晒」等表述;針對國安法帖文,則包括「香港多餘的角安髮(國安法)一首歌都要禁,咁撚離譜」、「有錢的都因一條惡法而選擇移民」、「原本好有錢的黎智英一條惡法咁就凍結咗佢D資產」、「一條多餘的惡法,攪到社會扭曲晒」等。
案情又指,被告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包括美化 2019 年示威者非法行為,例如發布 2019 年示威者佔領立法會的相片,並附上「五年前立法會最美麗一天」表述,又指「… 2019 年的香港示威者 先至真真正正有香港拼搏精神」等;被告又宣揚香港獨立、要求外國制裁,及煽惑他人作出暴力等,包括呼籲為 7.1 刺警案疑犯梁健輝默哀。
辯方求情指屬情緒發洩、謾罵
大律師石書銘代表被告求情時指,案中被指煽動的 117 則帖文,基本上都是轉發有關法庭判決、時事等新聞報道,這些內容本身並無危害國安因素;雖然被告另加上自己評論,但大部分只屬「黑警」一類字眼,嚴重性較低。
石書銘指,辯方不爭議同類案件判刑時,須考慮煽動的手法、次數、規模、風險等因素,判刑亦須具阻嚇性,但希望法庭考慮涉案帖文中,只有 8 則有 1 個讚好,以及 1 則有一個回應,其他帖文均無人理會,可見獲得的注意非常少,屬被告「自說自話的情緒宣洩」。
石書銘力陳,大部分帖文屬謾罵式,「一句起兩句止」,並無呼籲其他人付諸行動。石又指,大部分帖文是針對警方、或源於不滿法庭判決,「不滿對象好清晰」,針對國安法、政府及煽動非法行為的帖文數量則非常少,無針對中央政府或領導人,發布平台亦僅限於 FB,涉案時段約 10 個月,即平均每個月只發布 12 則帖文,嚴重程度不如其他同類案件,希望法庭採取較「周劍豪案」18 個月低的量刑起點,建議以 12 至 15 個月為起點。
蘇惠德:採 18 個月量刑起點
蘇惠德聽畢求情,退庭考慮約 15 分鐘後宣讀判刑理由。蘇惠德指,從罪責而言,被告在 10 個月期間,以網上社交媒體發布 117 則帖文,雖然辯方力陳被告發布煽動帖文的頻率不高,迴響寥寥可數,但由於被告的賬號設定容許公眾隨意瀏覽的,認為瀏覽人士不會只局限於作出回應者。
蘇惠德指,社交媒體的覆蓋範圍甚廣,「無遠弗屆,傳播的力度極高」,被告不停以「毫無客觀事實基礎的指控」抹黑執法機關、司法系統,特區政府及國安法,通過激進及不理性表述,意圖在社會製造仇恨情緒,更宣揚港獨主張、歌頌及宣揚暴力,煽惑他人「自發訓練及籌組計劃」以傳承犯罪行為。
蘇指,法庭考慮整體情況後,採納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扣減至 12 個月,除此之外無其他減刑因素。
被告李俊傑(36 歲,報稱巴士電器技工)被控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罪指,他於 2024 年 3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 Facebook 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
(c)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WKCC34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