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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暴動無罪須重審 陳虹秀申上訴至終院 上訴庭拒批證明書

4人暴動無罪須重審 陳虹秀申上訴至終院 上訴庭拒批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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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及 2021 年,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等 8 人的「暴動」罪,共 14 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當中 4 人包括陳虹秀的無罪裁決,下令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另外 9 人則因已離境而獲法庭撤銷上訴。

陳虹秀早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周二(3 日)頒判詞指,早前已裁定原審錯誤,在於單單集中考慮陳本人的行為,而非整體證據是否支持陳與他人一起犯案。判詞又指,陳提出的問題全屬事實裁斷,並不涉及她所指,需要由終院處理的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終拒絕發出證明書。

根據法例,擬上訴人可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而假若上訴庭拒發,仍可直接向終院上訴委員會,一併申請證明書及上訴許可。陳虹秀回覆《法庭線》查詢指,索取法律意見後,決定不再上訴。

陳虹秀提 3 法律觀點

申請人為陳虹秀,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處理。

申請方針對本次案件呈述上訴,提出 3 個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1.上訴庭是否應該就沒有在案件呈述中提出的問題作出裁定?

2.當上訴人未有在審訊中提出一個論點,上訴庭應否容許上訴人透過案件呈述中提出的問題,在上訴中提出該論點?

3.當上訴人爭議原審官錯誤裁定答辯人毋須答辯時,上訴庭是否可以或應該考慮沒有在案件呈述中包含的外在證據?

判詞:上述問題屬事實裁斷
原審錯於僅考慮陳本人行為

上訴庭在判詞指,針對首兩個問題,與律政司一方在案件呈述提到「原審裁定陳虹秀暴動罪表證不成立時,是否沒有充分考慮她當時的裝束和行為,已可構成鼓勵參與暴動的人,而這裁定『有悖常理』?」有關。陳虹秀一方認為律政司此論點,是要求上訴庭考慮當時終院未頒布的「盧建民案」,故超出案件呈述範圍。

判詞指,裁定「有悖常理」屬證據評估及事實裁斷的問題。案件呈述顯示,原審法官清楚知悉,控方針對陳虹秀的檢控基礎是「共同犯案」。上訴庭在考慮該裁定是否「有悖常理」時,亦已指出原審錯誤,在於單單集中考慮陳本人的行為,而非整體證據是否支持陳與他人一起犯案。至於是否有證據支持,陳憑藉身處現場鼓勵他人參與暴動,同樣也是事實裁斷的問題。

陳指涉案錄像光碟沒附於案件呈述
判詞批「似乎無的放矢」

判詞續指,針對第三個問題,是與上訴庭聆訊時觀看的錄像片段有關。陳虹秀投訴載有該些片段的光碟或記憶棒,以及相關謄本並沒有附於案件呈述內。上訴庭表示,不接納這個問題涉及任何重要的法律觀點,又批評「這投訴根本站不住腳」,因相關的錄影證據是經原審控辯雙方同意,陳亦沒有在上訴庭觀看有關片段前,提出任何反對,「現在的投訴似乎是無的放矢」。

總括而言,上訴庭認為陳虹秀提出的問題全屬事實裁斷,並不涉及她所指,需要由終院處理的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終拒絕發出證明書。

陳虹秀等 4 人的重審暴動案,8 月已於區域法院提訊,法官高勁修將案件押至 2024 年 1 月 23 日再訊。

9 人獲裁無罪後離港
獲撤銷上訴

兩案原審均由時任區院法官沈小民審理。首案 6 名被告依次為:張浩輝(電競選手,23 歲)、胡凱富(學生,21 歲)、陳子斌(學生,21 歲)、蘇美莉(文員,25 歲)、李盈莉(17 歲)及沈卓勤(24 歲);以上均為起訴時年齡。6 人同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28 日至 10 月 1 日,在灣仔串謀其他人參與暴動。

另案 8 名被告為:余德穎(24 歲,自僱人士)、賴姵岐(23 歲,學生)、鍾嘉能(27 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3 歲,廚師)、陳虹秀(43 歲,社工)、簡家康(19 歲,無業)、莫嘉晴(24 歲)、梁雁彬(25 歲,無業)。8 人同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龔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管有伸縮棍及汽油彈。

除沈卓勤外,13 名被判無罪被告均遭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陳虹秀、賴姵岐、鍾嘉能及龔梓舜無罪裁決,下令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另外 9 人早前已離港,上訴庭指文件未能按法律要求送達眾人,獲撤銷上訴。

CACC27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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