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環「和你 lunch」,28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名經審訊後罪成、判囚 3 年 3 個月的女子提出定罪上訴,今年 4 月被上訴庭駁回。她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亦在周二(21 日)被拒絕。
判詞指,申請方提出的觀點,只是「新瓶舊酒」,把不獲法庭接納的理據包裝成法律觀點,而控方引用已呈堂證物的內容來盤問她,並無不妥、不涉「突襲」,因此拒批證明書。涉案女子已直接向終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暫未排期聆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環「和你 lunch」,28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名經審訊後罪成、判囚 3 年 3 個月的女子提出定罪上訴,今年 4 月被上訴庭駁回。她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亦在周二(21 日)被拒絕。
判詞指,申請方提出的觀點,只是「新瓶舊酒」,把不獲法庭接納的理據包裝成法律觀點,而控方引用已呈堂證物的內容來盤問她,並無不妥、不涉「突襲」,因此拒批證明書。涉案女子已直接向終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暫未排期聆訊。
時任男警被指 2016 至 2018 年,向 12 歲兒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他自慰,陪審團裁定他「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等 4 罪成。上訴庭今年 6 月駁回其定罪上訴,指「獲取性滿足」是控罪元素,他沒作供,而唯一合理推論就是他為了性滿足而犯案。
不過律政司在判決後提出法律爭議,指控罪旨在保護 16 歲以下兒童,不論犯案動機為何,只要作出涉案行為就應入罪。上訴庭同意問題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周二(21 日)向律政司一方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
2023 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未經授權下,透過律師寄出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的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判囚 3 日,律師罰款 1,800 元。
兩人不服提定罪上訴被駁回,鄒則獲改判罰款 1,800 元。涉案律師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周二(14 日)在高等法院即日被駁回。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涉案律師已直接向終院再申請上訴許可,暫未排期聆訊。
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 41 歲葡籍男子黃煡聰,2022 年入境時被捕,他承認《國安法》下「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被判囚 5 年。因《國安法》刑期下限,他未獲全數認罪扣減,就此申請刑期上訴許可,今年 4 月被上訴庭駁回。黃煡聰之後再向上訴庭申證明書,以申請終院的上訴許可,上訴庭周五(5 日)頒下判詞,駁回申請。
黃爭議《國安法》中刑罰下限的規定,是否適用於串謀罪。上訴庭認為,《國安法》的立法用意,是其刑罰機制同樣適用於串謀罪,上訴人的理據毫無合理爭辯之處,拒絕發出證明書。
另據終審法院網頁顯示,黃亦已直接向終院申上訴許可,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被指 2021 年在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選舉投白票帖文,被廉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辯方爭議控罪合憲性,而裁判官裁定合憲後,蘇改為認罪,判囚兩個月、緩刑 18 個月。
蘇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爭議控罪不合理限制言論自由,被高院法官駁回,蘇周二(27 日)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再被駁回。據了解,蘇一方已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周四(7 日)聽取雙方陳詞後,即日頒判詞,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至終院許可的證明書。
法官指,在甚麼情況下,披露甚麼資訊,會導致何人需要負上刑事罪責,對任何將來被廉署調查的人士,甚至傳媒均有影響,故同意律政司稱,本案條例的正確解讀存在可爭議之處,為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批出證明書。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律政司不服,周四(7 日)在高院原訟庭申請終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官押後 7 天內頒判詞。
律政司一方提出,廉署調查須「密密實實」,惟法官的裁決會使該密密實實「唔會再可以保障」,因知情人可稱「我唔知廉署調查佢乜,但廉署就調查緊佢」,而不構成披露。另又爭議官引立法原意裁決時,錯誤理解「一般調查」為不涉一般罪行。
林卓廷一方則提出,法官的上訴裁決正確,因為法例不論中英版本,其對「該調查」及「該受調查的人」定義明確;另若接受控方的演繹,必然違反當初修訂條例時,收窄的原意。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被廉署調查一事,被裁定 「披露受查人身分」罪成,判囚 4 個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本月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獲原審及上訴的訟費。
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據了解,其理據指稱游德康涉錯誤解讀涉案條文。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在 3 月 7 日展開約 30 分鐘聆訊,性質為「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查詢時確認,已向原訟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及 2021 年,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等 8 人的「暴動」罪,共 14 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當中 4 人包括陳虹秀的無罪裁決,下令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另外 9 人則因已離境而獲法庭撤銷上訴。
陳虹秀早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周二(3 日)頒判詞指,早前已裁定原審錯誤,在於單單集中考慮陳本人的行為,而非整體證據是否支持陳與他人一起犯案。判詞又指,陳提出的問題全屬事實裁斷,並不涉及她所指,需要由終院處理的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終拒絕發出證明書。
根據法例,擬上訴人可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而假若上訴庭拒發,仍可直接向終院上訴委員會,一併申請證明書及上訴許可。陳虹秀回覆《法庭線》查詢指,索取法律意見後,決定不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