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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度申撤「有條件釋放令」不果 男子入稟質疑醫管局失職 沒告知病人權利

4度申撤「有條件釋放令」不果 男子入稟質疑醫管局失職 沒告知病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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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申請人不獲告知
有權覆核「有條件釋放令」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夏志偉,建議答辯人為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病院院長、醫管局及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

入稟狀引述背景指,申請人夏志偉於 1995 年被確診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paranoid schizophrenia) ,並於 1997 年 8 月因情況有改善,毋須繼續接受治療,之後 13 年如常生活。至 2010 年 3 月,夏於深圳被陌生人施襲致受傷,事件導致其病症復發,他返港後於北區醫院接受治療,隨後轉至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精神科。他稱在留院羈留期間,沒獲告知「羈留(detention)」的法律意思。

同年 5 月,他獲院長批准「有條件釋放」(CD),期間須持續接受治療及服藥,接受護士監督,若他未能遵守條件須再被羈留。入稟狀指,申請人並不知悉自己有權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覆核「有條件釋放令」,要求改為「無條件釋放(absolute discharge)」,亦不知道可尋求法律代表協助。及至 2014 年,他再被要求每四星期接受注射藥物治療。同年,有社工通知他可向審裁處提覆核,但沒告知他可尋求法律協助。

入稟狀:申請人 4 次自行提覆核失敗

夏於 2015 至 2018 年間先後 4 次在沒有法律代表下提覆核,均被駁回。他指每次提出覆核期間,均有按指令服藥。最後一次覆核雖被大比數駁回,但其中一名醫生提出異議,認為申請人並無復發徵兆,不會對社會構成風險,繼續強迫治療會剝奪他的自由及自主權,無助改善其精神狀況。申請人最終於 2020 年 5 月獲「無條件釋放」。

入稟狀:醫管局違反法定責任
沒向病人解釋權利

入稟狀指,醫管局於查詢下承認,局方沒有針對「有條件釋放令」的政策及執行指示。局方提供的文件亦沒有提及,病人有權向審裁處提覆核及申請法援。而《精神健康條例》並無列明,院方應如何向病人解釋申覆核的權利。

入稟狀又指,現時大部分被「有條件釋放」的病人,均未被告知如何提出覆核,局方沒有提供小冊子等資料予病人,審裁處亦沒有如當值律師等法律服務,向病人提供意見,認為局方違反其法定責任。

入稟狀:申請人未能獲公平審訊

入稟狀續指,《基本法》第 4 條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而病人被羈留時會限制其人身自由。歐洲人權法院亦提及,應有特別措施保障有精神障礙患者的權益。入稟狀指出,本案申請人無從得知自身權利,不清楚可尋求法援協助,涉程序不公,令他未能獲得公平審訊的機會,其「有條件釋放令」亦屬不合法。

入稟狀另引述另外兩名病人及其家屬供詞,均提及他們不清楚「有條件釋放令」的基礎,不知道可向審裁處提覆核及尋找法律代表協助。

HCAL237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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