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2 月 29 日「8.31 太子站事件」半周年,有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聚集,警方驅散時有便衣警員落單被追打,糾纏間頭盔跌在地上及一度拔槍。其中一人被指取去警察頭盔,受審後盜竊罪成。被告不服定罪上訴,周五(9 日)在高院處理。
上訴方陳詞時稱,上訴人將頭盔交給一名白衣男子,他作供時解釋是找人代為交還。暫委法官郭啟安問,「關佢咩事呢?佢又唔係警察」,質疑上訴人任意將頭盔交給「一個咩都唔知嘅人」。
法官又指,根據上訴方所言,「佢應該拎好市民獎啦…勇敢英勇保護香港警察財物」,問為何「唔做到足,唔做到底」,並指可將頭盔交去警局,稱「阿 sir,頭先暴徒搞搞震,我 keep (保管)住先」。官聽取雙方陳詞後,稍後頒下裁決理由。
上訴方:上訴人沒「摵去」警員徽章
招認與片段不吻合
上訴方陳詞時稱,上訴人方智勇於口頭招認時提及,當日執了警員的頭盔,指因一時貪心、想據為己有,故「摵去」警員的徽章,並想把頭盔放入袋,但無法放入,遂掛於背囊右邊。方又指,後因「太驚」,擔心警方以為他盜竊,遂掉走頭盔。
上訴方指,上訴人出庭作供時指,當時是「摵去」涉《國安法》的招紙,並非警察徽章,且有控方證人提及警察徽章不是在頭盔內,而是在外面。上訴方亦播放相關片段,指上訴人當時拾起頭盔,伸手入頭盔內,並有所動作,指他當時正是「摵去」涉《國安法》的招紙,而不是徽章,故認為招認與有不吻合的地方,指需考慮招認的比重。
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質疑,上訴人並沒有否認「摵去」警察徽章,指片段或反映他「摵去」招紙的情況,但不代表他沒有「摵去」徽章。上訴方重申,上訴人的招認是針對片段情況,即是「摵去」標貼的時候。官反駁指,但被告作出口頭招認時,警員並沒有播片。
官重申,兩者並非排斥,反問「摵《國安法》招紙,係咪等於無摵警察徽章?」上訴方覆稱,僅看片段或認為證據不強,但加上被告證供等,認為可視為累積效應。
上訴人曾將頭盔交白衣男
官:「關佢咩事呢?」
上訴方又指,另一片段顯示,上訴人曾將警察頭盔交給一名白衣男子,他作供時解釋是找人代為交還。法官問,「關佢咩事呢?佢又唔係警察」,質疑上訴人任意將頭盔交給「一個咩都唔知嘅人」,庭上作供時都沒有解釋與該白衣人的關係。
上訴方則指,上訴人曾經嘗試將頭盔向警方交還,但當時有示威者擲物。法官問,「你既然話佢咁熱心咁主動,嘗試交還唔成功」,而上訴人手持頭盔,「會唔會成為掠奪目標?」
官指被告「勇敢、英勇保護警察財物」
質疑何不「做到足、做到底」
官另指,根據上訴方所言,「佢應該拎好市民獎啦…勇敢英勇保護香港警察財物…佢係好市民嚟,點解佢唔做到足,唔做到底?」,並指上訴人可以將頭盔交去警局,稱「阿 sir,頭先暴徒搞搞震,我 keep (保管)住先,依家攞返畀你,佢點解唔咁做呢?」上訴方稱,上訴人曾解釋,該白衣人「街坊裝」且為中年男士,故交由他轉交。
法官其後稱,「我做呢啲社運事件都有講,唔用示威者衣著定斷…當然著黑衫更加咩又盛,但著白衫係咪唔係呢?」上訴方則指,有片段顯示,上訴人走向警方方向,示威者擲物時,他曾伸出一隻手示意,著法庭考慮上訴人是「真心想偷、魯莽偷,定係蠢」,又指「佢係好蠢呀,喺我角度,但佢就咁樣做咗。」
法官則指,但被告招認說自己貪心,「貪心同你一連串解釋,it doesn’t fit in!(不吻合)」上訴方則指,上訴人在招認時錯誤理解警方問題,講述了自己頭盔的情況。
律政司:原審指頭盔轉交白衣男子
並不合理
至於答辯方律政司代表陳詞時稱,不認為被告當時有混淆警方的問題,錯誤講述自己頭盔的情況,指僅是其一面之詞,並指原審可觀察上訴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才決定是否相信其證供。
律政司代表亦指,原審裁決時提出 3 個原因拒納上訴人供詞,其中一個正是為何要將頭盔轉交予白衣男子,指此舉並不合理;且片段可見,兩人交流僅有一兩秒,質疑上訴人為何會信任此人。
律政司代表亦指不爭議,上訴人曾走向警方方向欲歸還頭盔,但指被告招認稱自己貪心等,形容證據強而有力。
3 人事隔近兩年被控
本案原有 3 名被告,分別為許俊偉(25 歲,文員)、張家培(25 歲,地盤工人)及方智勇(40 歲,物理治療助理),事隔近 2 年後被起訴。月。張家培被控一項意圖襲警罪,指他於 2020 年 2 月 29 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警員 34731。方智勇被控一項盜竊罪,涉於同日同地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屬於偵緝警員 34731 的財產。
張、方經審訊後罪成,原審裁判官施祖堯分別判兩人囚 5 個月及 4 個月監禁;許承認襲警罪被判囚 8 個月,即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人襲擊警員 34731。
HCMA20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