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上訴口頭陳詞整合 被告方及律政司爭議裁決結果、刑罰過重理據為何?

47人案上訴口頭陳詞整合 被告方及律政司爭議定罪或無罪裁決、刑罰過重理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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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吳政亨

被起訴時 42 歲;現 46 歲
審後定罪,被裁定屬「積極參加」,判囚 7 年 3 個月

吳政亨

大狀關文渭、梁麗幗代表陳詞:
■ 吳政亨情況獨特,既非初選組織者,也非初選、立法會選舉的參選人
■ 吳只視「35+」為泛黃陣營(pro-yellow camp)當選特首的機會,個人不支持亦不反對否決預算案
■ 「三投三不投」運動沒提及否決預算案;戴耀廷和吳的對話紀錄也沒談及無差別否決
■ 「三」和〈墨落無悔〉不可相提並論,兩者性質、綑綁對象不同,前者只關乎選民

律政司主要依賴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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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 鄭達鴻

被起訴時 32 歲;現 36 歲
審後定罪,被裁定屬「積極參加」,判囚 6 年半

鄭達鴻

資深大狀潘熙代表陳詞:
■ 鄭達鴻不是謀劃一分子,他是公民黨小人物,被黨團凌駕,至 2019 年 7 月 18 日才獲黨確認參選資格
■ 鄭雖然擔任過公民黨執委,但指執委會僅是「橡皮圖章」,主要由立法會黨團作決策,在黨內沒有控制權、發言權。他有自己想法,但不獲接納
■ 鄭當時相信政府會回應「五大訴求」,因政府有撤回修訂逃犯條例
■ 相比之下,譚文豪為黨團成員且擔任更重要的角色,但原審將鄭與譚的量刑起點同樣定於  7 年,並沒區分被告的角色、參與程度和罪責
■ 法庭應更同情鄭達鴻,因他有聽取法律意見等、確保合法,但受人誤導

律政司主要依賴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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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 楊雪盈

被起訴時 34 歲;現 38 歲
審後定罪,被裁定屬「積極參加」,判囚 6 年半

楊雪盈

大狀張耀良代表陳詞:
■ 在本案的謀劃上,楊雪盈一直位置邊緣,是謀劃的局外人
■ 楊從沒在文字或口頭上,表示會否決預算案
■ 原審裁定她罪成的證據屬傳聞證供,例如要她為同一記招上戴耀廷的發言負責
■ 趙家賢指,楊曾稱毋須跟從戴耀廷的想法,進入立法會之後是自主行事
■ 趙、區諾軒亦說,楊一直要求政府投放更多資金,而沒提倡否決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回應:
■ 楊雪盈辦公室電腦內的文件,提及楊絕對會否決預算案
■ 楊有出席初選記者會,戴的發言與楊有高度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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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彭卓棋

被起訴時 26 歲;現 31 歲
審後定罪,被裁定罪屬「積極參加」,判囚 6 年半

大狀盧敏儀代表陳詞:
■ 原本提定罪、刑罰上訴,聆訊首天確認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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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 何啟明

被起訴時 32 歲;現 36 歲
審後定罪,被裁定屬「積極參加」,判囚 6 年 7 個月

何啟明

大狀馬維騉代表陳詞:
■ 主要依賴書面陳詞
■ 何服務大眾 6 年,關懷草根、有需要人士,刑期扣減水平卻與同案其他服務公眾半年的被告看齊;以他多年的公共服務表現,值得獲多於現有 3 個月的減刑

律政司主要依賴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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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6 劉偉聰

被起訴時 53 歲;現 57 歲
審後獲裁定無罪,律政司提上訴

劉偉聰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
■ 劉偉聰有參與協調會議、遞交提名表格,其在初選論壇的發言顯示為意〈墨落無悔〉存在等,皆證其行事一直與謀劃一致
■ 劉於初選後,在 Facebook 發帖提及自己落敗、會遵從協調
■ 考慮所有證據後,唯一合理推論是劉偉聰在《國安法》生效前後都同意謀劃

劉偉聰自辯:
■ 「我沒有提倡『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我不曾提倡特首下台,我也不曾提倡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 其餘依賴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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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7 黃碧雲

被起訴時 61 歲;現 66 歲
審後定罪,被裁定屬「積極參加」,判囚 6 年半

黃碧雲

大狀沈士文代表陳詞:
■ 單單參加初選,遠不足以證明有參與串謀,若參加初選就足以定罪,就不會有人獲判無罪釋放
■ 並非每個政黨就着每個議題都有一致的立場,不應把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在九東初選論壇上的發言(「我相信我哋在座嘅每一個候選人,其實好清楚反對國安法…要每一個人都承諾咗參與呢個初選,自必然一定運用議會否決權、財政預算案否決權」)套入黃碧雲
■ 原審綑綁了民主黨員,惟黃沒提倡否決預算案、沒出席協調會議,「幾乎保持沉默」,不應被視為積極參加者
■ 戴耀廷的「攬炒」、吳政亨「三投三不投」、〈墨落無悔〉應視為初選以外的「非官方倡議」,黃即使知悉,也不可能等同達成協議
■ 黃在初選論壇稱會按《基本法》行事,控方說法是《基本法》不允無差別否決,那麼黃最終會否否決預算案成疑

律政司劉德偉回應:
■ 黃碧雲和胡志偉皆是民主黨員,胡的發言不應被孤立看待,尤其胡說過所有初選參選人肯定會運用否決權
■ 民主黨正、副主席胡志偉、尹兆堅分別參選九東和新西,胡、尹報名初選時都有夾附「共同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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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2 譚得志

被起訴時 49 歲;現 53 歲
選擇認罪,被裁定屬「積極參加」,判囚 4 年 5 個月

■ 原本提出刑罰上訴,在聆訊前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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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7 黃子悅

被起訴時 23 歲;現 27 歲
選擇認罪,被裁定屬「積極參加」,判囚 4 年 5 個月

黃子悅

大狀郭子丰代表陳詞(僅就刑罰上訴):
■ 黃子悅另涉 2019 年 11 月 18 日油麻地暴動案。雖然她在該案保釋期間干犯本案,但原審接納她在本案案發時,對法律無知、不知謀劃是非法,故在量刑時,不能把她當成一般的保釋期間犯案者,即不應視她為重犯、嚴重漠視法紀
■ 暴動案和本案的總刑期,相當於量刑起點 11 年,屬「過度毀滅性」(unduly crushing)
■ 黃年輕、出身良好家庭,積極做義工,深切關心社會不公議題,即使還押時面對個人、健康挑戰,也無礙她學習;量刑整體性沒考慮年輕、沒案底等因素

律政司主要依賴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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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3 何桂藍

被起訴時 30 歲;現 34 歲
審後定罪,被裁定屬「積極參加」,判囚 7 年

何桂藍

大狀 Trevor Beel 代表陳詞(僅就定罪上訴):
■ 何桂藍一開始就不認為「35+」能達成,因她肯定自己會被 DQ
■ 《基本法》草委委員、時任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都沒有認同運用《基本法》條文下權力是涉及非法或濫權
■ 何的 Facebook 帖文沒提及否決預算案,亦沒把「五大訴求」和否決聯繫;她因不認為能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故沒作虛假的選舉承諾
■ 何作供時說過,若議員因「財政黑洞」如「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等,而未能職責審核預算案,就會預設投反對票,與「35+」無關

律政司主要依賴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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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6 陳志全

被起訴時 48 歲;現 53 歲
審後定罪,被裁定屬「積極參加」,判囚 6 年半

陳志全

大狀馬維騉代表陳詞:
■ 陳志全在任立法會議員的 8 年間,會議出席率達到 99%,一直奉公守法,表現獲立法會主席認可,稱許陳是最勤奮認真的議員;其發言有質素、準備充分;有與政府、建制派合作的良好紀錄
■ 「法庭難道能完全否定,陳在案發時有可能真誠相信所做之事是符合《基本法》及合法?」
■ 陳在案發時是現屆議員,不論有否「35+」謀劃,他都會繼續參選
■ 陳多年公共服務表現,值得多於現有 3 個月減刑

律政司主要依賴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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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7 鄒家成

被起訴時 24 歲;現 28 歲
審後定罪,被裁定屬「積極參加」,判囚 7 年 9 個月

鄒家成

大狀關文渭代表陳詞:
■ 據判詞,原審指鄒家成是本土抗爭派(localist resistance)一員,故對他入立法會之目的,是以任何方式反抗政府或建制派一說,毫不置疑;但鄒的意識形態是親本土,最多是一種「傾向性證據」(tendency evidence),若用來推論他因此涉及嚴重串謀罪的協議,是頗為危險的,因法律反對思想犯罪,提出有此意識形態不是罪,如被用來當成定罪的踏腳石,將非常危險
■ 鄒沒得到公平審訊,形式有多種,包括他作供解釋為何不相信「35+」會成功時,原審法官即席庭上交流稱覺得他的說法「沒邏輯」;鄒作供中途,原審以非證人的身分,自行提出獨立調查委員會相關的事實證據;鄒作供當中 2 天,其代表大狀只能問 112 條問題,而法官問了 153 條等
■ 鄒不信「35+」能達成,因他相信政府會 DQ 初選的勝出者及其 Plan B
■ 鄒發起的〈墨落無悔〉,早於《國安法》實施前出現,亦早於控罪指稱的案發時期,原審判刑涉下達「追溯性判罰」
■ 連同七一立法會暴動案,鄒兩案的總刑期相當於量刑起點為 13 年;鄒是畢業不久、沒社會經驗的青年,刑罰對他打擊沉重

律政司劉德偉回應:
■ 原審沒剝奪公平審訊,官沒不公,對證人不構成威脅、壓力,證人能自由給予證供

D38 林卓廷

被起訴時 43 歲;現 48 歲
審後定罪,被裁定屬「積極參加」,判囚 6 年 9 個月

林卓廷

大狀沈士文代表陳詞:
■ 單單參加初選,遠不足以證明有參與串謀,若參加初選就足以定罪,就不會有人獲判無罪釋放
■ 並非每個政黨就着每個議題都有一致的立場,不應把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在初選論壇上的發言(「我相信我哋在座嘅每一個候選人,其實好清楚反對國安法…要每一個人都承諾咗參與呢個初選,自必然一定運用議會否決權、財政預算案否決權」)套入林卓廷
■ 原審綑綁了民主黨員,惟林沒提倡否決預算案、沒出席協調會議,「幾乎保持沉默」,不應被視為積極參加者
■ 戴耀廷的「攬炒」、吳政亨「三投三不投」、〈墨落無悔〉應視為初選以外的「非官方倡議」,林即使知悉,也不可能等同達成協議
■ 林在初選論壇上的發言,偏離筆記的內容

律政司劉德偉回應:
■ 林卓廷和胡志偉皆是民主黨員,胡的發言不應被孤立看待,尤其胡說過所有初選參選人肯定會運用否決權
■ 民主黨正、副主席胡志偉、尹兆堅分別參選九東和新西,胡、尹報名初選時都有夾附「共同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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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1 梁國雄

被起訴時 64 歲;現 69 歲
審後定罪,被裁定屬「積極參加」,判囚 6 年 9 個月

梁國雄

資深大狀潘熙代表陳詞:
■ 梁國雄和社民連都不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 社民連的代表陳寶瑩等出席協調會議時指,如預算案有「全民退保」等,該黨會支持
■ 原審據社民連 2020 年 6 月發布的〈爭奪全面否決權持續不斷抗暴政 — 社會民主連線回應當前香港政治形勢變化的決議文〉,裁斷其轉變立場,但該文沒提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 對比戴耀廷自首天就有堅定立場,社民連被指中途改變立場,梁即使被裁定罪成亦不應歸類為「積極參加」

律政司主要依賴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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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7 余慧明

被起訴時 33 歲;現 38 歲
審後定罪,被裁定屬「積極參加」,判囚 6 年 9 個月

余慧明

資深大狀彭耀鴻代表陳詞:
■ 余慧明沒得到公平審訊,她作供時提到「五大訴求」中,爭取「雙普選」為其底線時,多次被原審法官打斷
■ 余沒參與協調會議等,角色不算積極
■ 謀劃不是令香港變成無政府狀態或推翻政府,而是尋求方法改變政府
■ 余當時真誠相信,政府對大多數香港人意見充耳不聞…她不是為自己行事,而是真心相信為香港好

律政司劉德偉回應
■ 原審法官沒剝奪公平審訊,官沒不公,對證人不構成威脅、壓力,證人能自由給予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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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就刑罰上訴作整體回應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 基於本案案情的嚴重程度是前所未有,原審有充分理由採取高的量刑起點
■ 本案有逾 60 萬人投票、74 人參選,本案的串謀是前所未有,可帶來具毀滅性的後果,原審採用高量刑起點完全正當
■ 被告涉違反議員職責、信任,故以過往有公職服務作減刑因素,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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