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法官裁定「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而透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屬於《國安法》顛覆罪的「非法手段」(見另兩篇判詞分析,連結在文末)。法官接着考慮涉案的謀劃一旦實行,是否會導致條文所指嚴重阻撓政府履行職能。
辯方循《基本法》述明的機制抗辯,指即使預算案被否決,特首仍可自行批准臨時短期撥款,政府不會癱瘓,又力陳條文已預視情況,原意就是促使特首與立法會協商,而解散立會與否是由特首決定,若然解散則民主派仍需爭取再次當選;被告循條文行事難說是顛覆政權。
不過法官反駁指,臨時短期撥款不包括新撥款,意味有利民生的新措施要煞停,而「政府與行政長官的權力和權威被大大破壞」會造成憲制危機,必然嚴重干擾政府履行職能,又指戴耀廷提出的「真攬炒十步」,「或許並非如辯方所說的空洞」。
辯方引《基本法》條文抗辯
本案 16 人不認罪,辯方引《基本法》條文及譚耀宗專訪,指否決預算案以至特首解散立法會,是解決特首與立法會分歧的機制。在該機制之下,政府仍可維持運作,不會癱瘓。3 名法官在判詞亦引述《基本法》第 50 至 52 條:
第50條:
…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第51條:
立法會如拒絕批准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如果由於立法會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撥款,行政長官可在選出新的立法會前的一段時期內,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
第52條:
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鄭達鴻:條文要求特首協商 可自批短期撥款
部分被告在庭上供述對機制的理解,其中鄭達鴻、施德來的說法最為明確。
鄭指理解第 50 條是在預算案第一次被否決後,要求特首與立法會經「協商」解決分歧,「依個係體現咗基本法入面行政同立法互相制衡嘅一個關係」。鄭續指,認為在《基本法》起草時,「除咗想有一個制衡嘅精神,亦都想繼續去保持行政主導嘅一個精神」,故條文亦容讓特首在徵詢行政會議後解散立法會。
鄭指,而第 51 條正是預算案一旦被否決的實際處理方式,即特首可在預算案被否決後,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亦可在解散立法會後,自行批准臨時短期撥款,「所以我認為基本上整個嘅條文都預視咗,就算否決財政預算案,都不會造成癱瘓政府嘅效果」。
施德來引譚耀宗專訪
指機制讓港人「選擇邊一邊係合理」
施德來則引述時任全國人大常委、《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譚耀宗的專訪文章,指他理解立法原意是若立法會與特首有嚴重分歧,第 50 至 53 條便是「解決機制」,其一方法是立法會首次否決預算案之後,特首可解散並重選,施稱如此一來,「香港人選民可以選擇邊一邊係合理,從而解決呢一個憲制危機」。
施亦引述戴耀廷〈「支持否決」不能成為 DQ 理由-再論立會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憲制設計〉一文,指特首不一定解散立會,亦可自行批准臨時短期撥款,維持政府一般運作。
施的黨友何啟明,以及余慧明作供時亦表達,認為按條文所述,即使預算案被否決,政府仍然可以維持運作。
區諾軒:若解散由選民決定能否再入議會
控方證人、組織初選的區諾軒亦供稱,即使立法會第一次否決預算案,是否解散立會的權力乃在特首手中,「如果佢繼續現行嘅立法會組成,佢就要同呢一班議員,去傾一個可以通過到嘅議案,如果唔係佢就無辦法能夠去通過到恆常嘅撥款」。
區在辯方盤問下亦同意,立法會重選時,最終是由選民決定是否讓民主派再次進入立法會;又指若屆時有更多民主派議員當選,「咁呢個的確係市民嘅意願」。
法官李運騰曾問區諾軒,假如重選後的立法會仍否決預算案,特首就必須下台?區同意,並指「睇返法律嘅機制,個假設就係期望立法會同埋行政長官,可以傾得成一個通過到嘅預算案」。
潘熙:《基本法》容許 難指是顛覆
Trevor Beel:條文清楚預視情況
代表鄭達鴻、梁國雄的資深大狀潘熙在結案陳詞時曾稱,控方指控的謀劃,部分是《基本法》第 50 至 52 條訂明的程序,認為條文早已設想情況,若被告只是作出《基本法》容許的事,質疑難以如控方所指是顛覆政權。
何桂藍的代表大狀 Trevor Beel 陳詞時亦稱,《基本法》條文都有清楚預視情況,沒人可以強逼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這是行政長官的特權,後續發展亦取決於特首是否要推出相同的預算案;另指即使立法會解散,也不會癱瘓政府運作。
官:看不出怎會批准臨時撥款
縱有短期撥款新政策亦要煞停
就上述各人供詞及辯方陳詞,主體判詞並未逐一引述及反駁,亦沒有引述譚耀宗的專訪文章,但法官在判詞「謀劃」(The Scheme)的章節中,以 4 段落反駁《基本法》機制的抗辯理據。
法官指第 51 條無助抗辯,因涉案的協議是為了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被告不論內容優劣都會否決預算案,而若被告確實打算按協議行事,「我們根本看不出,他們怎可能批准行政長官的臨時撥款申請」(we simply did not see how it would be possible for them to approve the Chief Executive’s application for provisional appropriations.)。官亦以同一理由,指在立法會重選之後,被告仍然會不論內容優劣,第二次否決政府預算案。
判詞又指,留意到特首有權自行批准臨時短期撥款,但這樣政府將無法推出有利民生的新措施或增加任何開支,政府職能亦將受到嚴重干擾及阻撓。官指,上述情況會形成區諾軒口中的「憲制危機」,裁定必然會導致顛覆罪條文所指「嚴重干擾、擾亂或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權力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官:戴耀廷十步 或非如辯方所說空洞
法官在判詞的另一部分,引用區諾軒和趙家賢的證供、協調協議文件等內容,指法庭毫無疑問戴耀廷曾經向協調會議的參加者解釋他最終想達致的目的及步驟,指戴所提出的「真攬炒十步」,直到逼使特首下台的一步來說,「或許並非如辯方所說的空洞」(might not be as hollow as the defence suggested)。
判詞分析1|初選被指違法的核心 原訟庭3法官: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
判詞分析2|和平無差別否決被裁定屬非法手段 官引起訴後生效條文指屬濫權
判詞分析4|無差別否決成關鍵 眾被告否認 官引黨立場等反駁
47人案求情、裁決報道一覽
HCCC69/2022、HCCC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