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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灣仔|5人暴動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新考慮 判詞指裁決有悖常理

10.6灣仔|5人暴動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新考慮 判詞指裁決有悖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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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原審暴動無罪
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被告依次為 15 歲男學生、李安翹(17 歲,女學生)、蘇雅賢(20 歲,女學生)、謝兆雄(22 歲,學生)、陳樂燊(25 歲,結他老師),均為案發年齡。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眾人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同日同地使用掛耳式口罩及半臉防毒面具。暫委法官高偉雄於 2021 年 12 月,裁定 5 人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分別判入更生中心、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及 10 星期監禁。

判詞:即使不肯定曾掟汽油彈
仍可考慮有否鼓勵參與暴動

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檢控官沈嘉琪代表;5 名被告由大律師林國輝、馮振華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及潘敏琦審理。

上訴庭指,本案議題為原審法官拒絕作出各人參與暴動的推論,是否「有悖常理」。就原審提到,不能穩妥接納警員聲稱看到首被告投擲汽油彈,上訴庭認為「無需過分斟酌此事實裁決的穩妥性」。

判詞指,即使原審不能肯定首被告在暴動中曾掟汽油彈,或作出任何暴力和破壞社會安寧等的作為,但原審已裁定被告「有備而來」、也不是無辜途人,他們全部在暴動完結前、在暴動範圍內被捕,仍可考慮他與其他被告有否便利、協助或鼓勵參與暴動。

判詞續指,該場暴動歷時超過 30 分鐘,現場有人縱火,示威者多次向警員投擲汽油彈,警方亦曾以催淚彈驅散人群,認為涉案證據「大量匯集,環環相扣,互相印證,並以『幾何級數累積以摒棄其他可能性』」。

判詞:原審考慮無關宏旨事項

至於原審認為,本案缺乏被告在暴動期間的實際位置,所以不能肯定被告知悉暴動發生,蓄意留下與警方對峙。上訴庭指,被告的身處位置,並非作出裁決的不可或缺證供,指原審考慮了無關宏旨的事項,如被告以不知悉發生暴動為抗辯理由,他們需要出庭作供及接受盤問。

總括而言,在被告沒有作供的情況下,原審事實裁斷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原審基於被告可能從其他道路進入暴動核心範圍,或可能不知道當時有暴動發生,純屬臆測。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裁定原審無罪裁決有悖常理,發還原審處理。

被告獲准保釋,案件將於 7 月 4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CACC4/2022(DCCC101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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