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銅鑼灣|李志宏擾亂秩序罪定罪上訴駁回、獲減刑至5個月 即時服刑

5.24銅鑼灣|李志宏擾亂秩序罪定罪上訴駁回、獲減刑至5個月 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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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24 日,灣仔、銅鑼灣「反國歌法、國安法」遊行,時任沙田區議會主席李志宏被指誣警推跌他及以粗言辱罵警員,受審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判監 7 個月。

李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周五(28 日)駁回李定罪上訴,維持罪成裁決,但刑罰上訴得直,改囚 5 個月。李須即時服刑。

高院判詞指,原審已充分考慮所有情況及李的言行,裁定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又有意圖激使破壞社會安寧,裁決「完全合情合理」。就刑罰上訴方面,法官認為原審 8 個月量刑起點明顯過重,改以 6 個月為起點並減刑一個月,最後改判囚 5 個月。
高院判詞:
原審有考慮案發時整體情況

在定罪上訴方面,上訴方爭議,當時沒有實際暴力或即時暴力威脅,群眾有不滿警員的情緒,不代表有相關風險。而辱罵警方亦不足以構成煽動他人使用暴力,李充其量只是藉群眾聲勢向警方逞口舌之快。

判詞指,正如裁判官所言,每個人控制情緒的能力不同,有些人較易在激動時使用暴力。原審亦考慮到案發時整體情況,包括警方的執法行動,而李曾指責警察胡亂拘捕、襲撃市民及使用胡椒噴霧等,又不斷挑戰警方執法,故在事實層面上,必定會有實際及迫切激起在場群眾訴諸暴力,反對警方執法,最後破壞社會安寧。

判詞:現場持續處混亂及緊張狀態
上訴方淡化當日情況

至於上訴方指案發時沒有出現實質暴力行為,判詞反駁指,上訴方似乎忽視了當天案發現場,均處於持續混亂及緊張狀態,大量人群聚集。而警方需要以武力控制場面,包括施放催淚煙和胡椒噴霧,而當時警民關係亦相當緊張。

法官認為,上訴方嘗試以「只有不涉及暴力的言詞和口號」和「單純聚集」,來淡化當日情況,但卻與現場片段所顯示的情況相違背。判詞又引用案例指,重複及持續地責罵警員,煽動群眾阻礙警員執法,可支持本案控罪元素。

判詞:原審官裁「完全合情合理」
無理據干預

至於李是否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法官認為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所有情況及李的言行,裁定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而他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其言行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

判詞指,「裁判官的裁決完全合情合理,本席無理據干預」。判詞又不認同,上訴方指原審只依賴在場警員的主觀感受,反而認為原審有作出客觀評估;又指再者,本案條例屬預防性質,用以防止暴力事件發生。高院最後駁回定罪上訴。

判詞:8 個月的量刑起點
屬明顯過重

至於判刑上訴方面,判詞指法官雖然完全認同裁判官所指本案案情嚴重,但以本案的所有環境情況而言,採取 8 個月的量刑起點屬明顯過重,而恰當的量刑起點應為 6  個月。

判詞續指,正如裁判官提及,被告曾進行社區服務,可謂有正面的良好品格,可給予一個月刑期扣滅,終改判囚 5 個月。

李去年7月被裁定罪成

上訴人李志宏(現 28 歲)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指他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原審裁判官劉綺雲去年 7 月裁定罪成,判囚 7 個月。

HCMA26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