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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銅鑼灣|前區議員李志宏擾亂秩序罪成囚 7 月 高院申保釋候上訴獲批

5.24 銅鑼灣|前區議員李志宏擾亂秩序罪成囚 7 月 高院申保釋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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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24 日的灣仔、銅鑼灣「反國歌法、國安法」遊行,時任沙田禾輋區議員李志宏被指誣警推跌他及以粗言辱罵警員,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上月底被判囚 7 個月,他當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李周二(9 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後,批准他以現金 2 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於 48 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每星期到警署報到 3 次,及居於報稱地址。
李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

上訴人李志宏(27 歲)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指他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李志宏 7 月 15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原審裁判官劉綺雲裁定罪成,還押至上月底被判囚 7 個月。他打算就定罪及刑期申請上訴,並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原審:行為意圖煽動在場者不滿情緒

劉綺雲上月裁決時指,李的行為具「煽動性、侮辱性、挑釁性」,明顯是挑戰警方執法,意圖令現場人士對警方不滿、激動,令本來已經混亂的場面持續混亂。而他即使作為區議員,也沒特權監察警方執法,即使進行監察,行為也超出合理範圍,因此罪成。

至於刑期方面,劉綺雲形容本案案情嚴重,現場有眾多不滿警方人士聚集,李的言辭、行為激動,「是有意圖煽動在場者不滿警方情緒升溫」,若在場者作實質暴力行為,「相當可能係會引致傷亡」,指法庭有責任保護警員,終判李入獄 7 個月。

HCMA 26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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