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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歲男胸口痛送院翌日亡 家屬稱醫院為方便程序致延誤 官裁死於自然、提4建議

57歲男胸口痛送院翌日亡 家屬稱醫院為方便程序致延誤 官裁死於自然、提4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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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為容國洪,綜合首日研訊的證供,他於 2021 年 11 月 30 日傍晚被送入屯門醫院急症室,情況穩定後轉到內科病房觀察,翌日下午搶救不果。

醫生指心電圖讀數或「over-alarming」
需當值醫生再核實

有份為死者搶救的時任內科駐院醫生區瑞華撰寫醫療報告指,凌晨 4 時 28 分的心電圖顯示,死者有急性心臟病發情況、心臟缺血,不過當值實習醫生判斷為「正常人有機會出現嘅 pattern」,故處方止嘔藥,沒有深究。

區在官詢問下,指凌晨 4 時 28 分的心電圖顯示其心臟正前方有心肌梗塞,三個讀數異常,惟「係電腦 gen(生產)出嚟,可能 over-alarming(過分警示)……所以都要經當值醫生人腦 confirm 多次」。

綜合早前證供,判斷是否心肌梗塞的國際標準為「三中二」,即滿足下列其中 2 個條件:心電圖結果異常、心臟酵素顯著升高,及臨床時病人稱心口痛。凌晨負責死者病房的實習醫生早前供稱,當時看到心電圖異常,但心臟酵素檢測正常,加上死者僅稱有點頭暈,判斷為「三中一」,故沒診斷為心肌梗塞,但承認沒留意心電圖及心臟酵素檢測,相隔了 5 小時進行,影響了其診斷。

醫生指已安排「通波仔」
死者輪候期間心臟停頓

區再指,於死者入院後翌日中午巡查其病房,並為死者問診,死者稱他左邊心口痛,而他入院後曾頭暈、嘔吐,鑑於其心臟病史,這些症狀間接反映心臟病發,故診斷為急性心臟病發、冠心病,處方亞士匹靈及脷底丸,並聯絡心臟科醫生為他診症,確定為心肌梗塞後安排「通波仔」手術,惟死者於輪候手術室期間心臟停頓,為他搶救 45 分鐘左右後,恢復微弱心跳,但由於長期心跳停止,腦部已相當程度受損,其後心跳再停止,搶救不果。

死者的大兒子容天穎詢問,為何他診斷為急性心臟病發時不即時安排「通波仔」、是否一定要待心臟科醫生診症才可安排;區指「我嘅認知,通波仔點都係心臟專科醫生(安排)」。

醫管局指人手緊張
「過分理想化嘅建議未必切實可行」

醫管局的法律代表先向死者家屬致歉,再陳詞指 11 月 30 日 8 時多,當值醫生為死者診斷後,指示 3 小時後要做心臟酵素及心電圖檢測,但最後只做了心臟酵素,延後至凌晨 4 時 28 分才做心電圖,而這是因為死者當時需輪候腦部電腦掃描,以檢查腦出血情況、對使用心臟病藥物亦有重要性,「兩者優先次序好難取捨」。

醫管局代表續指,該份心電圖報告放在「功課車」上,實習醫生 6 時經過護士站看到報告,發現結果異常,而實習醫生凌晨當值時處理 7 個病房、收到超過一百個電話,一般非緊急的話,報告會待醫生有空才處理。

代表又指,翌日中午,區醫生已為死者緊急安排「通波仔」,惟手術室均使用中,而死者不適合溶血針,當時亦沒有 24 小時「通波仔」服務,即使較早診斷為心肌梗塞,考慮其他病人權益後,同樣要輪候手術室,在人手緊張、繁忙下,醫生已切實可行地提供醫療安排,而死者的病史為非典型,對其診治有大影響,籲死因庭作建議時,考慮「過分理想化嘅建議未必切實可行」,邀法庭接納死因為「死於自然」。

家屬指實習醫生「不作為」
官稱死因研訊目的非追尋責任

死者大兒子代表家屬陳詞指,對是次醫療事故感「深深悲痛」,且無法接受,醫院延誤多時才為死者做心電圖,實習醫生又延遲檢視心電圖報告,錯過適當時機,加上抽血員在夜間需兼顧做心電圖,導致或完成所有抽血後才做心電圖,家屬不能接受醫院並非按危急程度安排,而是為方便程序而造成延誤。

大兒子續指,實習醫生沒留意心臟酵素和心電圖並非同時進行、忽略其心臟病史,導致錯誤診斷,明顯為人為疏忽,其後亦沒有跟進,「不作為嘅選擇,喺任何情況下也不能夠被接受」。

裁判官提醒,就家屬陳詞指人為疏忽,由於死因研訊的目的並非為追尋民事或刑事責任,故裁決不會提及這些內容;家屬表示明白。

官裁定「死於自然」

裁判官接納法醫指他死於急性心肌梗塞,裁定死者「死於自然」,並作出 4 項建議。就 4 時 28 分的心電圖延誤 5 小時做,醫管局指與腦部掃描有關,官不同意說法,指做掃描僅需時不多於 1 小時,建議護士及輔助醫護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醫生的指示,按時替病人進行檢測,若未能做到,則必須通知病人的主診醫生或當值醫生。

至於實習醫生陳心期稱自己沒留意心電圖及心臟酵素結果有時差,為了避免「一齊做」的檢測、最後不知為何沒做,誤導隨後的醫護人員,官建議若醫生認為某檢測必須與另一檢測同時進行,他必須在作出檢測要求的紀錄上清楚列明。

而實習醫生延遲檢視心電圖報告,官建議醫管局須提供訓練給所有有機會操作心電圖儀器的輔助醫療人員,確保他們懂得閱讀內容,並要求他們在發現檢測有不尋常情況時,立即通知當值護士、實習醫生、當值醫生或主診醫生跟進。

官籲家屬自行決定是否跟進裁決

就死者於凌晨時,心肌梗塞症狀僅「三中一」,官建議若醫生在閱讀病人的心電圖、血液報告及問診後,出現「三中一」,應安排病人在 3 小時後重複上述檢測。

官最後指相信經研訊後,「離真相近咗一大步」,家屬可自行決定是否跟進裁決,並致以深切慰問。

研訊沒有安排陪審團,由死因裁判官林希維處理;死者的 2 名兒子及妻子列席、無法律代表;醫管局則以利害關係方列席。死者妻子日前指,事後與醫管局會面時,心臟科醫生指,當值醫生沒作出「急性心肌梗塞」的臨床判斷,承認屬醫療事故。

屯院:向家屬致歉、續提供協助

屯門醫院回覆指,會研究判辭和跟進建議。就心肌梗塞的臨床判斷錯誤,及主診醫生通知家屬病情時,未有充分顧及家屬之感受,院方表示深切歉意,又指會繼續為家屬提供協助及跟進其他需求。

屯院續指,已就個案落實改善措施,包括新界西醫院聯網轄下醫院已加強前線醫護人員及實習醫生判讀心電圖的培訓。院方亦提及,醫生現可透過即時電子通訊系統,接收通知及檢視心電圖報告,醫護亦必須於病人病歷作適當紀錄,以便跟進。

CCDI-1080/2021(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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