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人道支援基金」被指沒註冊為社團案,5 名信託人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三(3 日)展開首天聆訊。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大律師吳靄儀的法律代表完成陳詞。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關注,組織在性質上是否信託。
上訴方否認,又指單憑有共同目的不足夠認定它是社團,而它亦沒有階級架構、不設會員。上訴方又指,律政司錯誤依賴七十年代判例,而原審裁斷吳靄儀是基金負責人等,與實況「格格不入」。案件周四續。
周三展開的首天聆訊,其中 4 名上訴人即陳日君樞機、吳靄儀、何秀蘭及歌手何韻詩早上到庭,坐在公眾席最前排,陳戴上耳機。許寶強則未有到庭。
上訴人分別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何沛謙、李志喜,以及大狀林國輝代表。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及彭偉昌審理。


彭耀鴻:法律上是甚麼性質非關鍵
官:關乎成員之間權利責任
甫開庭,潘兆初指首先要處理「612 基金」性質上是否信託,並稱據法官的資料搜集,它是提供經濟等支援,不似一般信託旨在獲利,問若它不是信託,法律上它是屬於甚麼性質?潘續指,不論律政司抑或上訴方的書面陳詞,都未觸及這一點。雙方遂休庭稍議。
資深大狀彭耀鴻其後指,上訴方的立場為「612 基金」在法律上不足以視為信託,至於它法律上是甚麼,彭說此不是真正的問題,法庭應着眼《社團條例》對社團的定義,即在本案中,「612 基金」是否「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association of persons)。彭又指,日常生活上有許多場合,可以構成「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例如家庭、公司。
潘兆初打斷指,上訴方在書面陳詞形容「612 基金」為「沒有成立為法團的組織」(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而法庭之所以提出該問題,因不論是公司、社團等,成員在法律上都有「相互權利和責任」(mutu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故法庭冀釐清「612 基金」是否信託,而上訴人之間在法律上有否「相互權利和責任」。
彭則重申,「612 基金」不是信託,上訴方幾位信託人之間沒有「相互權利和責任」。
資深大狀何沛謙陳詞指,會以「受託人」(trustee)形容上訴人,指他們聚在一起接受公眾捐款,並把款項用於特定目的。
何又說,雖然接納法庭對「612 基金」的觀察,即其款項用於反修例運動相關人士,但指僅憑這些,「612 基金」在法律上不構成「私人基金」,因基金目的不是獲利,而它雖然較近似「慈善基金」,但「612 基金」也不全然為慈善。若引嚴格的法律定義,它並不屬信託。
彭:律政司錯誤依賴 70 年代判例
上訴方亦就書面陳詞補充,彭耀鴻指本案不涉事實爭議,爭議點在於如何詮釋條例,而上訴方的立場簡單,是律政司一方錯誤依賴「Yim Wai Tsang 案」的上訴庭判例。(見原審整合報道)
彭解釋,該案決定了如何詮釋《社團條例》,惟它已是 1972 年的判例,當時的法律環境與現時已經不同,例如其時未有《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而審理該案的法官,當時已覺詮釋《社團條例》有困難,因條例對「社團」定義太闊,「基本上覆蓋了所有事」。
彭並引條例的立法歷史,指它最早見於 1911 年,早期涵蓋更闊,包括工人組織、坊間俱樂部等。至 1949 年,受兩岸政治局勢影響,當局為免當時的香港受到「外國勢力」影響,遂要求所有本地成立的組織,尤其涉政治的都要註冊。
彭再解說歷史時,被潘兆初打斷指,本案的控罪發生於 2019 年,故與案相關的條例,應是 2018 年 9 月修訂的版本。


彭:原審裁斷與實況「格格不入」
彭轉就「社團」定義陳詞,指上訴方認為單是有共同目的,本質上並不足以構成「社團」,不然一班人逢周五一同午膳亦屬社團。彭指,「社團」另需要有一定架構,例如設主席、有會員制度等,但「612 基金」並沒階級架構,亦不設會員。
彭其後引述原審裁判官嚴舜儀判詞,指她當時因吳靄儀發言較其他人多,認定吳是「612 基金」的領導、負責人,惟彭質疑,發言多的人不一定是領導,並指一般的社團架構應有會章、幹事選舉等,但「612 基金」沒有,而上訴人亦並非幹事。
彭形容,原審裁斷與實況是「格格不入」(fit square peg into a round hole)。
何沛謙:解讀出條文沒說的定義是否正當?
何沛謙就書面陳詞補充時,亦先針對「Yim Wai Tsang 案」,指《社團條例》有定義何謂社團,但問題是該定義太廣闊,而且其中一項「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未有進一步闡述。該判例中,3 名法官亦指有如陷入「循環論證」(circular)。
何又說,該案法官分析時,指立法者是刻意把社團的定義訂得含糊(intentionally vague),而法庭當時試圖為該等含糊賦予定義。但何說這種做法不會奏效,他反問若定義並沒如此說過,卻試圖以司法手段解讀,是否正當?(But is it a legitimate judicial tool to try and read in definition when the definition doesn’t actually say so?)
何續指,就算「Yim Wai Tsang 案」有嘗試為社團下定義,其後的案例對一些組織是否社團都仍然有爭議。
彭耀鴻、何沛謙完成陳詞。案件周四續,料由分別代表許寶強及何韻詩的李志喜與林國輝陳詞。


社團沒註冊罪首宗審訊
原審官指信託人為「幹事」
「612 人道支援基金」於 2019 年 7 月正式成立,直至 2021 年 8 月宣布停運(基金秘書處同年 10 月 31 日解散)。陳日君樞機等 5 名信託人及基金秘書施城威,2022 年被裁定「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成,罰款 2,500 至 4,000 元。
本案是《社團條例》下沒按例註冊罪的首宗審訊。原審裁判官嚴舜儀指,社團註冊制度有合法目的,已取得合理的平衡,強調有鑑於香港近年的社會事件,若社團的運作與政治團體有聯繫,可對公共秩序甚至國安構成潛在影響,有需要透過法定社團註冊制度監管。
嚴裁斷,「612 基金」是以基金模式運作,是《社團》條例適用的「社團」,5 名信託人連同施城威都是組織之中不可或缺的成員,而 5 名信託人職務「類似會長或副會長」,均為「幹事」。
HCMA446/2022(WKS4829-483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