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社團條例案 官關注組織性質 上訴方:並非信託亦不是社團

612基金社團條例案 官關注組織性質 上訴方:並非信託亦不是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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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展開的首天聆訊,其中 4 名上訴人即陳日君樞機、吳靄儀、何秀蘭及歌手何韻詩早上到庭,坐在公眾席最前排,陳戴上耳機。許寶強則未有到庭。

上訴人分別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何沛謙、李志喜,以及大狀林國輝代表。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及彭偉昌審理。

612基金 陳日君
陳日君樞機早上到達高等法院聽審。他與何秀蘭由資深大狀彭耀鴻代表。(《法庭線》記者攝)

612基金 何秀蘭
何秀蘭亦到高院聽審。(《法庭線》記者攝)

彭耀鴻:法律上是甚麼性質非關鍵
官:關乎成員之間權利責任

甫開庭,潘兆初指首先要處理「612 基金」性質上是否信託,並稱據法官的資料搜集,它是提供經濟等支援,不似一般信託旨在獲利,問若它不是信託,法律上它是屬於甚麼性質?潘續指,不論律政司抑或上訴方的書面陳詞,都未觸及這一點。雙方遂休庭稍議。

資深大狀彭耀鴻其後指,上訴方的立場為「612 基金」在法律上不足以視為信託,至於它法律上是甚麼,彭說此不是真正的問題,法庭應着眼《社團條例》對社團的定義,即在本案中,「612 基金」是否「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association of persons)。彭又指,日常生活上有許多場合,可以構成「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例如家庭、公司。

潘兆初打斷指,上訴方在書面陳詞形容「612 基金」為「沒有成立為法團的組織」(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而法庭之所以提出該問題,因不論是公司、社團等,成員在法律上都有「相互權利和責任」(mutu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故法庭冀釐清「612 基金」是否信託,而上訴人之間在法律上有否「相互權利和責任」。

彭則重申,「612 基金」不是信託,上訴方幾位信託人之間沒有「相互權利和責任」。

資深大狀何沛謙陳詞指,會以「受託人」(trustee)形容上訴人,指他們聚在一起接受公眾捐款,並把款項用於特定目的。

何又說,雖然接納法庭對「612 基金」的觀察,即其款項用於反修例運動相關人士,但指僅憑這些,「612 基金」在法律上不構成「私人基金」,因基金目的不是獲利,而它雖然較近似「慈善基金」,但「612 基金」也不全然為慈善。若引嚴格的法律定義,它並不屬信託。

彭:律政司錯誤依賴 70 年代判例

上訴方亦就書面陳詞補充,彭耀鴻指本案不涉事實爭議,爭議點在於如何詮釋條例,而上訴方的立場簡單,是律政司一方錯誤依賴「Yim Wai Tsang 案」的上訴庭判例。(見原審整合報道

彭解釋,該案決定了如何詮釋《社團條例》,惟它已是 1972 年的判例,當時的法律環境與現時已經不同,例如其時未有《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而審理該案的法官,當時已覺詮釋《社團條例》有困難,因條例對「社團」定義太闊,「基本上覆蓋了所有事」。

彭並引條例的立法歷史,指它最早見於 1911 年,早期涵蓋更闊,包括工人組織、坊間俱樂部等。至 1949 年,受兩岸政治局勢影響,當局為免當時的香港受到「外國勢力」影響,遂要求所有本地成立的組織,尤其涉政治的都要註冊。

彭再解說歷史時,被潘兆初打斷指,本案的控罪發生於 2019 年,故與案相關的條例,應是 2018 年 9 月修訂的版本。

612基金 李志喜 吳靄儀
吳靄儀(右)與代表許寶強的資深大狀李志喜(左)到達高院。(《法庭線》記者攝)

612基金 何韻詩
何韻詩到達高院,她由大狀林國輝代表。(《法庭線》記者攝)

彭:原審裁斷與實況「格格不入」

彭轉就「社團」定義陳詞,指上訴方認為單是有共同目的,本質上並不足以構成「社團」,不然一班人逢周五一同午膳亦屬社團。彭指,「社團」另需要有一定架構,例如設主席、有會員制度等,但「612 基金」並沒階級架構,亦不設會員。

彭其後引述原審裁判官嚴舜儀判詞,指她當時因吳靄儀發言較其他人多,認定吳是「612 基金」的領導、負責人,惟彭質疑,發言多的人不一定是領導,並指一般的社團架構應有會章、幹事選舉等,但「612 基金」沒有,而上訴人亦並非幹事。

彭形容,原審裁斷與實況是「格格不入」(fit square peg into a round hole)。

何沛謙:解讀出條文沒說的定義是否正當?

何沛謙就書面陳詞補充時,亦先針對「Yim Wai Tsang 案」,指《社團條例》有定義何謂社團,但問題是該定義太廣闊,而且其中一項「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未有進一步闡述。該判例中,3 名法官亦指有如陷入「循環論證」(circular)。

何又說,該案法官分析時,指立法者是刻意把社團的定義訂得含糊(intentionally vague),而法庭當時試圖為該等含糊賦予定義。但何說這種做法不會奏效,他反問若定義並沒如此說過,卻試圖以司法手段解讀,是否正當?(But is it a legitimate judicial tool to try and read in definition when the definition doesn’t actually say so?)

何續指,就算「Yim Wai Tsang 案」有嘗試為社團下定義,其後的案例對一些組織是否社團都仍然有爭議。

彭耀鴻、何沛謙完成陳詞。案件周四續,料由分別代表許寶強及何韻詩的李志喜與林國輝陳詞。

612基金 何沛謙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狀何沛謙。(《法庭線》記者攝)

周天行
律政司周天行(《法庭線》記者攝)

社團沒註冊罪首宗審訊
原審官指信託人為「幹事」

「612 人道支援基金」於 2019 年 7 月正式成立,直至 2021 年 8 月宣布停運(基金秘書處同年 10 月 31 日解散)。陳日君樞機等 5 名信託人及基金秘書施城威,2022 年被裁定「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成,罰款 2,500 至 4,000 元。

本案是《社團條例》下沒按例註冊罪的首宗審訊。原審裁判官嚴舜儀指,社團註冊制度有合法目的,已取得合理的平衡,強調有鑑於香港近年的社會事件,若社團的運作與政治團體有聯繫,可對公共秩序甚至國安構成潛在影響,有需要透過法定社團註冊制度監管。

嚴裁斷,「612 基金」是以基金模式運作,是《社團》條例適用的「社團」,5 名信託人連同施城威都是組織之中不可或缺的成員,而 5 名信託人職務「類似會長或副會長」,均為「幹事」。

HCMA446/2022(WKS4829-483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