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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歲男 7.21 暴動結案 控方:憑特徵推論暴動 辯方反駁影像模糊「似就係佢呀?」

63 歲男 7.21 暴動結案 控方:憑特徵推論暴動 辯方反駁影像模糊「似就係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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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21 元朗站白衣人襲擊事件,發生至今逾 3 年,63 歲男子否認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人兩罪,周一(29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八日審訊,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案件押至 9 月 7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控方指,法庭可憑被告身材、髮型及「一身獨特裝扮」,構成「堆疊效應」,推論他曾參與暴動。辯方大狀指,呈堂影像模糊,質疑人有相似不足以定罪,「似又點呀?似就係佢呀?我把聲夠似(藝人)陳錦鴻!」形容控方「指騾為馬」。

辯方又指,本案背景源於「黑暴」,白衣人的「共同目的是保衛元朗」及「維權」。
控方:被告身材裝扮與片中人吻合
特徵「堆疊效應」推論曾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檢控官黎靖頎,辯方代表為大律師佘漢標;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王興偉審理。

蕭啟業結案陳詞時指,本案爭議點為被告身份。在元朗站衝突前,被告與其他白衣人在鳳攸北街集結。蕭指被告身材、髮型及「一身獨特裝扮」,與呈堂片段中的人士吻合。

對於辯方質疑呈堂片段不清晰,蕭認為上述人士的特徵可構成「堆疊效應」,推論被告曾到元朗西鐵站參與暴動。

控方:白衣人擲水樽
「與維護社會安寧是不同」

蕭續指,被告三度打人,並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前往月台。對於辯方指﹐白衣人的出現是「維持元朗安寧」,蕭強調辯方說法沒有任何基礎,相反他們投擲水樽、衝上列車月台,「與維護社會安寧是不同」。

辯方:本案源於「黑暴」
白衣人「共同目的是保衛元朗」

佘漢標結案陳詞時指,本案背景源於「黑暴」,指黑衣人遊行示威,甚至破壞中聯辦,又指控方引述的「盧建民案」亦是「黑暴」案件。

佘續指,早前有證人供稱聽到白衣人指罵市民「拆祠堂、搞亂元朗」,反映本案是「維權」,白衣人的「共同目的是保衛元朗」,質疑若白衣人破壞社會安寧,「(佢哋)又唔帶鐵枝?又舉牌?」

他指,事發時白衣人和黑衣人對峙、互有挑釁,黑衣人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才引致白衣人激動打人。

辯方:呈堂影像模糊 不足以推論參與暴動

就辨認證供,佘稱鳳攸北街相片中的男子,確實與被告相似,「似又點呀?似就係佢呀?我把聲夠似陳錦鴻!」暫委法官王興偉聞言問「邊個係陳錦鴻?」佘表示是一名藝人。他又指,若警方向被告搜屋時,搜獲所有案發衣物,「我當事人一早認罪」。

佘指即使被告的「金龍皮帶扣」與呈堂片段一樣,亦不能代表他在場,「全世界唔係得一條(皮帶)」。佘形容呈堂相片「三無」,即看不到被告容貌、上衣的「黑白老虎形」圖案及皮帶,法官聞言提醒佘「用詞嚴謹少少」。

佘指呈堂影像模糊,不能反映被告是在元朗西鐵站打人的白衣人,形容控方「指騾為馬」。他重申,單憑容貌不清楚、僅衣着吻合的相片,不足以叫法庭推論被告參與暴動。

辯方稱本案不受前一宗 7.21 暴動案影響

佘又特別提及早前涉及 8 人、已審結的 7.21 白衣人暴動案,表示即使兩案與 7.21 元朗有關,本案不受該案影響,可以有獨立裁決。他指兩案都涉及辨認爭議,稱該案法官葉佐文「認人準則用得好,最值得參考」。

翻查資料,該宗白衣人暴動案 2021 年 7 月審結,區院法官葉佐文指證據不足以證明片段中人為首被告王志榮,裁定他暴動罪不成立,當庭釋放。律政司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正待法庭處理。

被告被控暴動、有意圖傷人兩罪

被告程偉明(63 歲)被控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兩罪,指他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元朗地鐵站參與暴動,以及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DCCC 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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