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7 月 1 日,有示威者衝入立法會大樓,多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初選案」被告劉頴匡等 7 人認罪,餘下 5 人包括藝人王宗堯等否認控罪,案件周二(13 日)續審,辯方爭議案發時 25 歲男被告,並非自願作招認及重組案情,指他曾被警方威嚇利誘。 辯方指他一度在內地被扣押達兩個月,要寫「悔過書」承認曾參與 7.1 立法會示威,若他不合作,便會「被消失」。有香港警方曾到內地收押所威脅被告稱「你再唔認就繼續留喺度啦,唔使諗住返到香港喇。」 辯方續指,被告最終承認曾撞玻璃,隨後被帶返香港,又指警方要求他在錄影會面時加插內容,如撞玻璃讓其他示威者進入立法會等。涉事警員否認辯方指控。審訊周三(14 日)續。
辯方:被告 2019 年 8 月被公安扣留
被要求寫「悔過書」認參與示威
案件周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續審。
辯方指,被告林錦均於 2019 年 8 月 13 日回鄉探親,經福田口岸回港時被公安扣留,因 「尋釁滋事罪」被捕,被扣留至 10 月 18 日才獲安排回港。期間他被威嚇,一度長達 14 小時不能休息。
辯方續指,林又被要求寫「悔過書」,承認曾參與 7.1 立法會示威,因一時失去判斷力犯案,但沒有進入立法會或者進行破壞。若林不合作,便會「被消失」,又威嚇他要配合香港警方。其後港警在内地接見林時亦對他作出威嚇及利誘。
及至同年 9 月 20 日,偵緝警長 2828 及高級督察葉劍鵬到深圳接見林。而總督察溫啟銘則在接見室外觀察。林在指令下向二人講述悔過書内容,警長再問林有否進入立法會,林否認。但警長向他指出在立法會内找到有其「指模」的鐵盾,所以他被通緝。林對於為何有其指模並不知情,並否認曾撞玻璃及進入立法會。
辯方:港警到收押所威嚇被告
稱若不配合「唔使諗住返香港」
辯方續指,高級督察葉劍鵬向房外的總督察溫啟銘匯報,溫遂威嚇林說:「你講嗰啲我都知啦!你冇撞過?你就繼續唔好認啦,我哋走㗎喇,唔會再返嚟,你得一次機會,冇人幫到你啦。你再唔認就繼續留喺度啦,唔使諗住返到香港喇。」
林再度否認,但溫續威嚇「你諗清楚再答我啦。冇嘅話我哋就走㗎喇,真係走㗎喇!」葉附和稱「你唔想留喺度就快快脆認咗佢,我大 sir 冇乜耐性。」林最終承認曾撞玻璃。
辯方:警帶被告到管制站旁停車場
錄記事冊
辯方又提及,在同年 10 月 18 日林被押解到福田口岸轉交香港警方。林被載到管制站旁的停車場。偵緝警長對林稱,若他不想被送返内地,便須與警方合作。其後,偵緝警員 11245 宣布拘捕及警誡林,並提供羈留人士通知書。
辯方續指,警長又要林按其指示,在記事冊上寫上:「7 月 1 日個日我無入過立法會破壞,我剩係喺外面地下撞過玻璃,撞完我就走咗啦。」林再簽名及寫下聲明。
警方之後把林帶到警署進行錄影會面,車上偵緝警長對林稱錄口供後會向他提供食物,有警員則指「你喺大陸都冇啖好食㗎啦。」
辯方:警要求被告錄影會面加插內容
辯方又表示,偵緝警長又要求林修改記事冊內容,著林毋須找律師協助或聯絡家人。隨後又要求林以悔過書内容作藍本,並加插內容,包括戴上防護裝備,以鐵馬撞立法會大門玻璃等,讓其他示威者進入立法會,曾接觸鐵盾證物。
辯方續指,有警員對林稱「刑毀最多都係受兩年啫,好快出返嚟,個官好啲可能判你守行為呢!點都好過喺大陸啦!」
當警方帶林到立法會重組案情前,林表示身體不適並詢問警員是否可提供藥物,警方表示沒有。偵緝警長對林稱重組案情後可回家取保釋金,翌日上庭取消通緝令便可以擔保。當林到達立法會時表示不知道位置,警員告知他 「是但」指出一塊玻璃便可。
警:在深圳員核對身分、沒查立會案
沒威嚇被告
庭上續傳召涉事高級督察葉劍鵬、總督察溫啟銘及偵緝警員 11245 徐文達(音譯)作供。葉供稱他被委派到深圳接見被告林錦均,當時已知林有拘捕令,但當天沒有對林作立會案調查,只向他核對身分。而溫則供稱當天在深圳沒有參與接見林。
在辯方盤問下,二人均否認曾威嚇或利誘被告,至於林的家人曾通報林失蹤,二人表示沒有印象。
警「等清關」停車場發羈留通知書
辯方:無法找家人「有畀冇畀冇分別」
至於 2019 年 10 月 18 日有份接收林的警員11245 徐文達(音譯)則解釋,當天因等待「清關」手續,警方把林帶到管制站附近的停車場。辯方質疑,落馬洲警署、管制站及支線管制站 3 處均有報案室,當中警署距離入境地方僅 8 分鐘路程,為何警方要在停車場為被告錄取記事冊?徐僅稱「冇特別原因、等清關」。
辯方續提及,徐警曾提供羈留人士通知書予林,但質疑林即使想聯絡家人及律師,他並非身處警署,沒有固網電話,無法聯絡家人。
徐回答,這些「只係佢一個權利,唔係即時畀到佢」,又強調林並無要求聯絡家人及律師,否則「我哋一定會諗辦法幫佢」。辯方又質疑該處是否可接收信號打電話,徐稱沒有留意。
辯方又指,即使有律師想協助亦要出境,林又無法聯絡家人,在當時情況下徐提供通知書「有畀冇畀都冇分別」。徐亦否認曾威逼利誘被告寫記事冊內容。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認暴動
本案涉 13 名被告,黃家豪( 20 歲,學生)、羅樂生(19 歲,廚師)、何俊諺(21 歲,運輸工人)、畢慧芬(24 歲,無業)、孫曉嵐(23 歲,自由工作者)、潘浩超(31 歲)、馬啟聰(30 歲,記者)、王宗堯(42 歲,藝人)、沈鏡樂(23 歲,地盤工人)、劉頴匡(26 歲)、吳志勇(26 歲)、范俊文(28 歲)及林錦均(25 歲)。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參與暴動。林錦均另被控刑事損壞罪,潘浩超則另被控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除林錦均外,其餘被告均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7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包括羅樂生、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沈鏡樂、劉頴匡、范俊文。同案另外 5 人,黃家豪、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及吳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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