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7 月 1 日,有人發起港島區遊行,抗議《國安法》實施,一名退休警員兒子、案發時 17 歲男學生涉攜有汽油彈,與其他人到美心西餅縱火,被裁定縱火等 4 罪成,判囚 6 年。他不服刑期提上訴,爭議他案發時年輕、在獄中努力更生、獲太太支持,冀重新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周五(26 日)聽罷陳詞,認為案件「有佢微妙嘅地方」,將交由 3 名上訴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再處理上訴許可申請。
縱火罪為「例外罪行」
原審沒索 3C 報告
上訴申請人黃梓峻(案發時 17 歲,現年 21 歲)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縱火罪、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一項盜竊罪全部罪成。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在 2023 年 3 月判申請人監禁 6 年。
其中縱火罪,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的「例外罪行」,即法庭在處理「例外罪行」少年罪犯判刑時,毋須優先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本案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等少年院所報告(俗稱 3C 報告),申請方冀上訴庭重新索取報告,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申請人積極更生 文憑試獲佳績
冀索勞教中心報告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周五(26 日)審理上訴許可申請。法官關注,申請現年 21 歲,已不能判入教導所或更生中心,但勞教中心的刑期偏短,本案的案情嚴重,「睇唔到係 short term(短期監禁)可以處理」。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回應指,明白本案嚴重之處,但希望上訴庭重新考慮申請人案發時的年紀,酌情給予更生機會,又呈上申請人太太撰寫的求情信,顯示申請人的「父母、太太對佢支持係 101 分」。
申請人又在獄中報考中學文憑試,並考取英文 5* 的佳績,雖然中文科的成績未如理想,但申請人有過度活躍、專注力不足及抑鬱症,申請方強調他在 1 年間努力備試,努力克服精神狀況並不容易,加上他對汽車維修的熱誠,希望上訴庭考慮他積極向上,重新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法官詢問申請方是否冀法庭行使酌情權,重新考慮減刑及索取報告。申請方確認,並指申請人已服畢相等兩年多的刑期,望法庭重新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了解申請人是否適合在勞教中心服刑。
法官則指「好難想像而家放返佢入 DC(勞教中心),I’ve never seen it(我從未見過)」,認為即使索取報告,亦不適宜由他一名法官決定。
答辯方:申請更生「令人鼓舞」
但不能忽略案情嚴重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看畢申請方呈遞的信件,接納申請人在獄中努力更生,「呢個係令人鼓舞」,但重申上訴庭案例顯示,對背景良好的被告處以長期監禁是社會的悲劇,但仍必須顧及被告行為破壞社會安寧,不能忽視案情的嚴重性。
法官指,因應申請人的情況特殊,原審法官似乎更應考慮他的精神狀態、背景,未有索取報告,似乎「技術犯錯」,律政司亦接受申請人有努力更生,但不肯定上訴庭是否有酌情權,重新檢視申請人的更新情況。
律政司引用終審法院「梁曉陽案」,指已處理是否索取少年犯院所報告的議題,上訴庭可以參考,即「唔一定攞就冇錯,冇攞就有錯」。
申請方:上訴庭可重新索報告
申請方則強調,雖然法例沒有規定必須索取報告, 但亦沒有明文阻止上訴庭重新衡量判刑時,可否重新索取報告。
官沒批上訴許可
交由合議庭定奪
法官決定將案件交予由 3 名上訴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處理,他強調「唔係件件案件都係咁嘅,但係呢件案件有佢微妙嘅地方」,現在亦並非批出上訴許可,仍需要由合議庭處理上訴許可,再決定是否重新索取報告。
CACC67/2023(DCCC17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