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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將軍澳|兩少年認刑毁「東海堂」 判勞教及更生中心 官:符上訴庭量刑主張

8.7 將軍澳|兩少年認刑毁「東海堂」 判勞教及更生中心 官:符上訴庭量刑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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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名少年被指 2020 年 8 月闖入將軍澳廣場「東海堂」,破壞收銀機屏幕等物品,當中兩人早前承認刑事損壞罪,周二(21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首被告的律師代表一度盼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法官李慶年聞言質疑「有冇評估埋(律政司)覆核風險?」法官閱畢兩名被告的院舍報告後,認為兩人適合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稱既符合上訴庭的量刑主張,亦能給予他們「有序、有罰、有教、有更生的判刑」。

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均為懲教署管轄。前者容許出外學習、工作;後者強調紀律及艱苦訓練。
辯方原爭取社服令
官:如遇覆核需待上訴屬煎熬

法庭早前為兩人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代表首被告的律師指,首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適合判入更生中心,但希望法庭判處非羈押式刑罰,即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法官李慶年聞言謂:「有冇評估埋(律政司)覆核風險?假設我係被告,我會想快啲受完,好過我等候(被)上訴嘅煎熬。」

官:控罪嚴重 情節屬低至中

辯方其後向首被告索取指示,並同意更生中心為更適合的刑罰。至於次被告,辯方指他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但適合判入勞教中心。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本案控罪性質嚴重,為一連串社運案件的其中一項,但情節的嚴重性屬低至中。他指案件發生在凌晨、歷時一分鐘,亦沒有群眾聚集,故沒有機會激起更大的混亂,亦沒有傷及店員和途人,或使長者及小孩受驚。法官續指,當時沒有警員在場,被告避免了與警員的正面衝突。

法官指兩名被告屬於年輕初犯,因一時錯判形勢,選擇使用暴力宣洩及解決社會問題。就首被告,法官判處更生中心;次被告的報告則顯示,其身心評估較負面,法官採納報告建議,判他入勞教中心。法官指兩項刑罰既符合上訴庭的量刑主張,亦能給予他們「有序、有罰、有教、有更生的判刑」。

兩人另被控縱火罪 存檔法庭

案發時 16 歲的被告劉展宏及 14 歲的 K.C.M,被控刑事損壞及縱火兩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8 月 7 日在將軍澳廣場「東海堂」,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收銀機的屏幕、一部八達通閱卡器、一部電子條碼掃瞄器、一道木門及一個櫥窗膠櫃,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他們另被控同日同地,以火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約 1 米乘 1 米的地板及一張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縱火罪則存檔法庭。

案情指首被告曾稱「搞掂咗將軍澳東海堂」

案情指,自 2019年反修例事件開始,「美心」及旗下店舖成為示威者針對目標。2020 年 8 月 7 日早上,將軍澳廣場「東海堂」的職員上班時,發現店面凌亂、地上遍佈石頭,地板及餐桌遭燻黑。職員再發現 2 部收銀機屏幕爆裂、八達通閱卡器、電子條碼掃描器、木門及櫥窗膠櫃受損,清潔、更換及維修費共 40,140 元。

閉路電視拍攝到 5 名犯案者的行蹤,包括本案兩名被告,他們案發時分別是 16 歲及 14 歲。首被告劉展宏事後被搜出一張「知線新聞」記者證,案發當日凌晨 1 時 39 分曾於 Telegram 群組「烽火台bot」發出「有嘢搞」訊息,同日中午 12 時 20 分發出「搞掂咗將軍澳東海堂」訊息;次被告則被搜出一張「尚拾新聞」記者證。

另 3 被告 2 人不認罪 1 人認罪待處理

同案被告劉竣曦(17 歲)及一名未成年被告否認縱火罪受審,另一名未成年被告承認刑事損壞罪,待另外兩名被告審訊裁決後一併處理,期間須還押;案件累計共 3 人認罪。

更生中心可學習 勞教中心重紀律

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均為懲教署管轄。前者處理 14 至 20 歲的男女犯人,先羈留 2 至 5 個月,刑期由懲教署考慮犯人的紀律及進展後確定。其後,犯人會被轉送至另一更生中心,居住 1 至 4 個月,期間可在指定時段出外學習、工作或參與獲批准的活動,獲釋後可能需接受為期 1 年的監管。

勞教中心處理 14 至 24 歲男性罪犯,強調嚴守紀律、艱苦訓練、辛勤工作及密集日程。當中 14 至 20 歲人士的羈留期為 1 至 6 個月;21 至 24 歲的羈留期為 3 個月至 1 年,獲釋後須接受一年輔導監管。

DCCC 372/2021、DCCC 373/2021、DCCC 374/2021(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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