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沙田|致總警司手指骨折 官判杜啟華須賠償逾15萬元 杜:終告一段落

7.14沙田|致總警司手指骨折 官判杜啟華須賠償逾15萬元 杜:終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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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啟華
杜啟華周一到區域法院領取判詞。(《法庭線》記者攝)

索償總警司為
刑事案其中一事主

民事索償案原告為案發時 50 歲高級警司、後來晉升為沙田警區指揮官的總警司梁子健,由大律師束文浩代表;被告杜啟華自行應訊。案件由區院法官羅麗萍審理。

梁子健為杜啟華的刑事案件中,「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案情的事主。梁在該案出庭作供,稱杜啟華當日以長傘打中其右手無名指的前端,他當時感覺如「被鎚仔揼中」般痛楚。而醫療報告顯示,梁的右手無名指「遠端指骨骨折」。

杜判決後受訪:經濟幾麻麻
盡量履行法律責任

區院法官羅麗萍周一頒書面裁決,未有開庭,杜啟華到場領取判詞。他在庭外表示,「19 年到 25 年,悠長嘅法律爭議嘅旅途,終於告一段落,幾好吖。」

遵守監管令期間被拒赴英讀書(另見稿)、現被判須向警員賠償,杜啟華指「又唔係第一次馬死落地行嘅」。杜稱,現時經濟狀況「幾麻麻」,「有啲嘢判咗出嚟,睇吓再算,咪盡量去履行我應該有嘅法律責任啦,繼續守法啦,希望未來有機會讀返法律啦」。

官指杜挑戰「已裁定事實」
濫用司法程序

針對杜啟華在索償案中,欲以案發片段證明與原告梁子健無直接、間接身體接觸,法官羅麗萍在判詞指,刑事案主審法官同意,相關影片不能拍攝到杜手持的雨傘,跟梁子健右手無名指接觸,但羅亦不認為,相關影片能顯示或證明梁的右手沒被擊中。

羅認為,杜啟華在本案再次提出有關在刑事審訊中,已經被法庭充分考慮的證據及論點,以挑戰「已裁定事實」,即杜攻擊梁子健,導致其右手無名指遠端指骨骨折,「實為濫用司法程序」。

羅指,除案發片段外,杜沒再提出其他證據,「遑論客觀證據」,以支持他沒向梁子健施襲。羅認為,杜未能提出任何有效舉證或相反證據,以推翻或否定其刑事定罪的行為,法庭信納梁的證供及案情,裁定杜須就襲擊事件,向梁負民事責任,作出人身傷亡賠償。

梁子健 杜啟華 索償
原告、已退休總警司梁子健。(資料圖片)

杜指梁沒用合適防護裝備
官指顛倒是非

針對杜啟華指,梁子健對其傷勢須負上「自為疏忽」責任,即梁沒使用合適防護裝備執行職務、梁錯判現場環境狀況,作出不合適行動致受傷,羅麗萍亦在判詞反駁,指梁當時沒穿適當裝備,「根本並非引致其右手無名指受傷的原因」。

羅續指,反之,杜的襲擊是唯一及直接引致梁受傷的原因,「施襲者指控受害者沒有穿著適當防護裝備,受其襲擊受傷而需負上責任的說法,實在顛倒是非,諉過於人,為正義所不容」。

羅又指,杜指梁錯判現場狀況及作出不合適行動致受傷,但沒有提供任何細節,其主張不能成立,裁定杜啟華須對梁子健負上完全法律責任。

官指梁沒誇大傷勢或痛楚
判杜須賠逾 15 萬元

賠償方面,梁子健向杜啟華索償 10 至 18 萬元的「疼痛、痛苦及舒適生活損失賠償」、3,000 元的交通費、止痛藥及補品等「專項損害賠償」。羅麗萍指,梁經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評估後,指他因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的能力為 1%。

就杜指,梁於 2024 年 4 月後沒再接受治療或覆診,證明其右手無名指傷勢已復原,並質疑梁所稱仍感觸痛、麻痺是誇大其詞。羅引醫療記錄指,梁是誠實證人,沒誇大傷勢或痛楚,又指梁對於右手握力、活動能力等完全沒有投訴。

就杜稱,梁的痛楚因年老關節退化造成,與襲擊事件無關,羅指此說法沒醫療證據支持,法庭不應接納。

羅考慮案例、梁被襲擊後頭部輕傷,加上通脹因素,認為合適的「疼痛、痛苦及舒適生活損失賠償」 為 15 萬元。至於已付雜項費用支出,官指梁在公立醫院接受治療,費用因其公職人員身分獲豁免,又指相關支出完全沒單據支持,認為杜須賠償 2,500 元。

官拒納杜稱
賠償與退休金應相互扣減

針對杜啟華指,律政司早前就同一事件向他追討梁子健的額外退休金,認為賠償與本案重疊,應相互扣減。羅麗萍指,該額外退休金的性質,是由於梁受到永久傷害,而引致其在退休時、或退休後的自立謀生能力受損而作出補償,不存在梁重複獲賠或額外得益的問題。

羅認為,梁在本案沒有就其日後或永久賺取收入能力受損而索償,因此相關額外退休金不應從本案補償扣減,拒絕接納杜的理據。總括而言,杜須向梁賠償 152,500 元、相關利息,以及支付訟費。

DCPI196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