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元朗|林卓廷及6名「非白衣人」否認暴動 官裁定上環衝突片段可呈堂

7.21元朗|林卓廷及6名「非白衣人」否認暴動 官裁定上環衝突片段可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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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人,被控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元朗站參與暴動。7 人周一(16 日)在區院否認控罪。林卓廷稱「我沒有暴動,我不認罪」,法官陳廣池隨即打斷,重申現為刑事審訊,著林「唔好再講其他嘢」,林遂稱「清楚」及表示不認罪。

控方提出將兩段片段《有線新聞》及《Now 新聞》的同日上環衝突片段呈堂,指雖然不能用作直接指控被告,但「絕對是與本案相關」;辯方反對,指控方實質是依賴該兩片作為推論被告有否參與事件的行為或意圖,招致被告入罪的證據,認為片段造成偏見性。

法官最後裁定,控方的上環衝突片段可呈堂,稱「法庭不能對當日發生嘅事件充耳不聞,抽空現實」,重申專業法官不會對被告有預設立場或偏頗意見。案件押後至周三續,料控方屆時將讀出開案陳詞。

第四被告葉鑫昇(左)、第六被告尹仲明(右)
第四被告葉鑫昇(左)、第六被告尹仲明(右)

第二被告庾家豪(左)、第五被告鄺浩林(右)
第二被告庾家豪(左)、第五被告鄺浩林(右)(資料圖片)

林卓廷答辯:我沒有暴動,我不認罪
官打斷稱「唔好再講其他嘢」

本案由法官陳廣池審理,料審期 25 日。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代表。法官稱,會先處理片段爭議,並提及他本周二下午及周四有另案,認為可於周一早上先就片段呈堂性作出裁定,控方可於周三讀出開案陳詞、承認事實及傳召證人。

各被告其後先進行答辯。法庭書記讀出控罪,逐一向被告詢問是否明白控罪及是否認罪。首被告林卓廷先稱明白,其後說「我沒有暴動,我不認罪」。法官隨即打斷提高聲量稱,「宜家係刑事審訊,個問題好簡單,你認罪或不認罪…唔好再講其他嘢,第一被告聽清楚?」

林答稱,「清楚」。法官再問林認罪與否,林則答,「不認罪」。至於其他被告亦逐一稱明白控罪,並表示不認罪。

控方指片段可顯示
當日香港整體安寧情況

控方其後就兩段片段的呈堂性爭議,讀出陳詞大綱。控方稱兩段片段分是《有線新聞》及《Now 新聞》片段,分別片長為 3 分 58 秒,以及 11 小時 55 分鐘,均從 YouTube 下載。

控方指,片段主要顯示港島區在關鍵日期發生的社會事件,當中包括有示威者在中聯辦門外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片段顯示警方在各區動用大量警力,佈防及驅散示威者。另元朗站發生暴動後,元朗在其他地點亦有事故需警方處理。

控方指,在多宗社會事件審訊,控方常援引證據,讓法庭理解案件背景。雖然法庭有「司法認知」,2019 年下半年有極多涉暴力及違法行為的事件發生,但只是一個概括的認知,並非了解每天、每個地點發生的事故,故可供法庭知悉,案發當日香港整體社會安寧的現實情況,以協助法庭了解當天的社會情況,有否直接或間接的關聯。

控方:7 被告及其他集結人士
向白衣人作出挑釁

控方指,7 名被告及其他人於當晚 10 時 45分至 11 時 3 分於元朗站集結,而大部分被告不是居於元朗,並從上環、灣仔、銅鑼灣等入閘。控方指,各人明知港島區於下午起有大規模的遊行示威,有人在中聯辦滋事。

至於元朗區區內人士,「連日來表明要保衛家園,並表示會穿上白衣作為象徵」,而 7 名被告及其他集結人士,「選擇在警力已經十分緊張的時段,由市區遠走至元朗區,向宣稱要保衛家園的白衣人士作出挑釁」。

控方續稱,首被告林卓廷為時任立法會議員,他到元朗前在晚上 10 時 22 分曾致電警長 7520 查詢,問現場是否有足夠警力及佈防。警長無提供資料,但著林不要到現場,以免火上加油。

控方:雖不能作直接指控但「絕對相關」
官:引伸至被告「專程」到場好牽強

就環境證據,控方指港島區同日甚至在與本案的時間重疊時正發生多宗事故,各被告共同在同一時段在現場出現,這個事實相結合,構成了本案的環境證據之一,故兩條片段雖然不能用作直接指控 7 名被告,但「絕對是與本案相關」。

在法官提問下,控方確認早前的 7.21 審訊案件中沒有此片段爭議。另法官指,控方把片段引伸至被告「專程」到場,「咁就好牽強」,又指「專程兩個字可圈可點」,法官舉例稱,「如專程搵朋友、打邊爐、去 wet」,惟控方立場是「專程入去搞事」,「變相嚟計將兩段片段引伸到有專程性,係難度幾高」,且片段未有拍攝到被告。

控方則重申,當日中環、上環等發生的事可視為「大環境」。

辯方:控方依賴兩片作為推論被告意圖
招致入罪證據 對被告有偏見性

辯方書面陳詞主要由林卓廷的大狀黃錦娟一方撰寫。黃口頭陳詞時稱,控方僅依賴播放片段,另只依賴畫面,不依賴聲音。黃指,辯方最主要的兩個反對理由是片段與本案無關,以及「偏見性」高於本案價值。

黃又稱,辯方反對呈堂的證據並非各被告的居住地或入閘地點, 以及不是有人要「保衛家園」方面的證據,而是兩段片段的與以上內容沒有關連。

黃指,控罪書僅提及元朗西鐵站大堂的暴動,且控方於 2020  年 11 月的案情撮要僅提及元朗內發生的事,惟控方似乎想擴展至元朗區以外。辯方認為,同日其他地方發生的事情與本案無關,也不是控方的檢控基礎。

黃又指,控方真正的立場並非單純帶出「大環境」或背景,實質是依賴該兩段片段作為推論被告有否參與事件的行為或意圖,招致被告入罪的證據。黃稱,這不單是引入無證據價值無關聯的片段,更嚴重的是對本案各被告造成偏見性。

官:點可以抽離現實?

法官問及,辯方對於法庭運用司法認知的立場,指當日都有播放不少新聞片段,更指「坦白講個日我喺香港,唔係溫哥華」,指除了元朗以外,其他地區都有發生事情。黃稱,接受當日其他地區有事情發生,但認為與元朗發生的事無關。

法官問,「點可以抽離現實?」並舉例指,有些暴動案都會考慮理大發生的事。黃則指,理工情況是因暴動有流動性,但本案不同,認為兩段片段不涉及本案,更形容控方是「漁翁撒網」,希望法庭藉此推論被告的意圖是參與暴動或「搞事」。

就控方提及的警力問題,黃稱,這並非本案中控方的基礎,控方亦從來沒有在案情撮要提及「警力已經十分緊張」,認為是否有足夠警力和部署,與控方能否證明本案的控罪元素沒有關係。

官裁定片段可呈堂
「不能充耳不聞,抽空現實」

法官聽畢陳詞後,稍作休庭後裁定。法官稱,暴動不同於其他如打劫等罪行,法庭有一定司法認知,如某日、某月曾發生過一些事情,本案雖在元朗發生,但法庭「不能抽空現實」,不考慮同日其他地方發生的事情。

法官又指,兩段片段與本案沒有針對性,亦未有顯示被告面容。法官續指,片段記錄客觀發生的事情,並非憑空杜撰出來。法官續稱,不少片段在當日的新聞報道廣泛播放,「法庭不能對當日發生嘅事件充耳不聞,抽空現實」,重申專業法官可以獨立處理審訊,不會對被告有預設立場或偏頗意見,指兩段片段只是提供當日發生的事情,裁定對本案有關連性,不會對被告構成不公或偏頗,批准控方呈堂。

7 人被控在元朗站參與暴動

被告依次為,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 歲)及另外 6 人,包括庾家豪(35 歲)、陳永晞(37 歲)、葉鑫昇(31 歲)、鄺浩林(26 歲)、尹仲明(48 歲)及楊朗(26 歲),7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7 人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CCC110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