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 7.21 襲擊逾五年,至今 8 名白衣人罪成,判囚 3 年半至 7 年。一名 43 歲男子否認暴動等罪,案件周三(11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展開第三日審訊。法官周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但傳召一名餐廳前東主為證人。
證人供稱,若有熟客想逗留繼續吃飯聊天,她及丈夫會先行下班,請熟客替他們關門,而被告為其熟客,於案發當晚 9 時許與友人到其餐廳用膳,直到她及丈夫凌晨約 12 時半離開時,被告仍未離開。
黃同日完成作供,案件押後至 10 月 3 日結案陳詞,11 月 4 日裁決。
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陳慧敏審理。控方由大律師伍家聰代表,被告鄧嘉民由大律師 David Boyton 代表,審訊以英語進行。辯方爭議,控方指稱的男子並非被告,但同意各片段拍攝的男子為同一人。
辯方傳召「南山軒」老闆
被告鄧嘉民一方傳召證人黃詠恩作供。黃主問下供稱,現年 40 歲,2019 年時為餐廳「南山軒」的老闆及持牌人,計及自己及丈夫,餐廳共有 7 名員工。黃指,餐廳由 2014 年起營業,至 2023 年因收地而結業。
黃供稱,餐廳在黃屋村一帶,由元朗 J 出口步行約 5 分鐘。餐廳面積相等於一幢 3 層村屋,地下共有 16 張檯,樓上兩層則放有兩張大檯。
辯方問黃是否認得被告,黃稱認得,指被告是餐廳其中一名熟客,稱呼他為「鄧生」,不知悉其全名,又指他一個月到餐廳約 3 至 4 次,通常與朋友一同用膳。
黃指,餐廳每晚 11 時關門,「如果熟客嚟想玩」,繼續吃飯聊天,會讓他們逗留。她解釋,餐廳一般不會鎖門,她和丈夫凌晨約 12 時半離開時,「叫啲熟客走嗰陣幫我哋拉返對門」。
證人稱被告當晚到餐廳用膳
辯方問,是否記得 2019 年 7 月 21 日發生何事?黃稱記得,指當日「有暴動同打架」,並稱被告當晚約 9 時許與朋友到餐廳用膳,人數約「10 個 8 個倒」。黃又指,被告當晚臉容與現時一樣,有戴眼鏡,補充指她每次見到被告,對方均有戴眼鏡。
黃續稱,她於凌晨 12 時半與丈夫離開,被告則與朋友繼續於二樓吃飯聊天。辯方問,黃為何會特別記得上述事件?黃答稱,「嗰日特別,因為由嗰日開始我公司冇生意。」至於有否聽到港鐵站傳來的聲音,黃稱沒聽到,但有客人及村民回來時,提及發生何事。
黃續指,她並非居於黃屋村,當晚駕車回家;另提及餐廳 2023 年 9 月 14 日最後營業,亦是她最後一次見被告。
控方質疑證人招待客人時
沒留意誰人離開餐廳
黃接受控方盤問時稱,她於今年 8 月 27 日才被要求到庭作供,確認事隔 5 年,但仍記得被告當日曾到餐廳用膳。黃指,其他日子不太記得,但記得他於 7 月 22、23 日沒有光顧。黃解釋,「因為係 721 之後嘅事,嗰個禮拜都記得,因為我冇生意。」
至於 7 月 21 日,黃稱當晚有客人,但大部分於 9 時許離開,被告則約 9 時許到餐廳。
控方問,會否有客人離開後折返,而黃未有留意。黃稱不會,因只有正門可出入,「基本上啲人走,我都會見到」。控方追問,會否有可能黃在一樓招待其他客人時,有人離開餐廳?黃稱不會,指有人在一樓、二樓離開,都要經過地下收銀處,故會見到,又指她記得凌晨約 12 時 25 分,她與丈夫離開前曾替被告結帳。
控方續質疑,被告會否於半夜前離開,但黃未有留意。黃答,「總之 21 號嗰晚,佢過嚟食飯到我收工嗰段時間,佢都喺度啦。」
控方追問 721 後被告有否到餐廳
控方另問及 7 月 21 日後,被告有否經常到其餐廳?黃稱「冇咁密」,又指因為疫情緣故, 間中一個月約一次。
控方追問,在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1 月,被告有否到餐廳?黃答「唔記得咗」。控方追問為何,稱「你有好好的記憶」。黃說,「我唔係記憶好好,而係 721 係個好特別嘅日子。」
翻查報道,被告於 2021 年 9 月被捕,同月 28 日首次提堂時遭拒絕保釋,還押 4 個月後,2022 年 1 月獲高院批准保釋。
控方呈被告入境處相片
證人指不認得、不認識
控方又呈上《明報》新聞照片,問黃是否認得相中人,黃稱不認識,指相中人的髮型分界,與被告不同。
控方呈上另一張黑白大頭照片。根據早前庭上透露,此照片為被告的入境處相片,控辯均沒爭議。黃稱,不認得此人,亦不認識他。
控方其後向黃指出,她未有說出真相,黃否認。控方另指,黃於 2001 年有兩項涉及藏有危險藥物及賣冒牌貨品的案底,黃確認。
辯方就入境處相片覆問
邀請證人觀望庭內
在辯方覆問下,黃確認兩宗案件發生於 23 年前,而她在兩案均沒被判囚。
辯方請黃翻看黑白大頭照片,叫黃想像相中人戴眼鏡,會否令她想起任何人?黃稱,「冇。」控方一度站起提出反對。辯方遂請黃觀望庭內情況,如相中人戴眼鏡,會否想起任何人?黃稱,「冇。」
黃同日完成作供,案件押後至 10 月 3 日結案陳詞,11 月 4 日裁決。
被告否認暴動等罪
被告鄧嘉民(43 歲,商人),否認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DCCC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