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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元朗|7非白衣人被控暴動 控辯承認事實:3警曾在元朗站短暫逗留後離開

7.21元朗|7非白衣人被控暴動 控辯承認事實:3警曾在元朗站短暫逗留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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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控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元朗站暴動,案件周四(19 日)在區院續審。

控方讀出雙方承認事實,指警方當日沒批准元朗區內舉行集結,而當晚 10 時 52 分,有 3 名警務人員到達港鐵元朗站 G1 出口,「逗留了一段短時間後離去」;閉路電視拍攝到該 3 名警在畫面出現了約 92 秒。

官另批准匿名令,包括一名輔警在內的 3 名控方證人,將在屏風後作供。此外,控辯休庭時就案件管理爭議期間,旁聽席有人高呼「開案中案囉!」。法官指會把庭內閉路電視片段交予控方跟進,「有冇需要呢個人繩之於法」。案件周五續,屆時將讀出另外兩份承認事實。

官批出匿名令
輔警等 3 證人將在屏風後作供

本案由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代表。各被告的代表依次為:大律師黃錦娟、大律師李百秋、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鄭凱霖、大律師周慶澎、大律師黎建華、大律師曾敏怡。

控方先為一名證人申請匿名令,代號為男子 B, 另一名輔警作供時則以警員編號陳述,任何人士不得披露任何可識別兩人身分的資料,獲法官陳廣池批准。連同早前獲匿名的 A 女士、男子 B,以及上述輔警 PCA 5732,均經特別通道出庭及在屏風後作供。

控辯承認事實:3 警員曾到元朗站
逗留了一段短時間後離去」

控方其後讀出控辯雙方的承認事實,指案發當日 2019 年 7 月 21 日,警務處處長從無接獲就元朗區任何舉行集會的意向通知,亦沒有就元朗區發出任何不反對通知書,容許當日在元朗區內舉行集結活動。

當晚約 10 時 52 分,「有三名警務人員到達港鐵元朗站 G1 出口,逗留了一段短時間後離去」,而元朗站其中閉路電視拍攝到該 3 名警員「在畫面出現了約 92 秒」。11 時 15 分起,有數十名警員抵達事發現場。

據控方周三讀出的開案陳詞,事發當晚 10 時 40 分,有片段拍到白衣人、黑衣人在元朗站大堂有衝突;10 時 48 分,雙方罵戰「演變成暴力衝突」;至 11 時 02 分,部分白衣人「在多番挑釁下衝入付費區」。

承認事實:警方檢取元朗站大堂、
形點商場閉路電視片段

就被告的身分及相關資料,7 名被告的身份並無爭議,另 7 名被告於事發日期之前,從未在香港有刑事定罪記錄。7 人在當日都身處香港境內,並沒有任何離境記錄。

警方檢取港鐵元朗站大堂的閉路電視片段,該些片段於事發日晚上約 9 時至翌日凌晨 1 時錄影,另有元朗形點商場 I、II 期的閉路電視片段,時間約為事發日下午 5 時至翌日凌晨 1 時半。

事發後,警方從互聯網下載了當日拍攝到港鐵元朗站的公開片段,包括「元朗無差別亂毆途人Part 1 、Part 3」、「元朗現場:白衣人衝入西鐵站追打市民」、「元朗白色恐怖」、「從前未見過的721片段」、「Hong Kong_721_ Yuen Long_《小牛農場陳志祥》」等。

承認事實:林卓廷曾發布 3 則帖文

就各被告的相關事實,林卓廷案發時為在任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他當日在 Facebook 發布了 3 則帖文,包括提及:「返元朗的朋友,務請小心,懷疑黑社會已部署,請保護好自己和身邊朋友」、「收到可靠消息,現時在元朗的懷疑黑社會份子,相當部分來自屯門,大家小心」、「【打擊元朗黑份子】我已聯絡元朗警方,表示我和同事正前往元朗,要求警方立即打擊在元朗站和朗屏站一帶黑份子,確保公眾,尤其年輕人安全。」

各被告均於 2020 年 8 月 26 日在住所被捕,其中,林在沙田的住所被拘捕。警方在他的家中搜出 Adidas 黑色短袖衫、白色連金色電話、八達通卡等。根據紀錄,林當日在在港鐵灣仔站入閘,晚上於兆康西鐵站出閘。

承認事實:第六被告自願接受錄影會面

次被告庾家豪在屯門住所被捕,他警誡下稱「明白,我無嘢講」;警方另搜出黑色電話、黑色背囊、八達通卡等呈為證物。庾當日在在尖東站入閘,晚上於兆康西鐵站出閘。第三被告陳永晞在元朗住所被捕,警誡下稱「明白,我無嘢講」;警方搜出黑色電話、八達通卡及部分衣物等並呈為證物。

第四被告葉鑫昇在元朗住所被捕,他警誡下回答「我明白」;警方搜出藍色手提電話、灰色斜孭袋及八達通卡等。葉當日在銅鑼灣站入閘,晚上於元朗站出閘。

第五被告鄺浩林在屯門住所被捕,他警誡下稱「我無嘢講」;警方搜出黑色斜孭袋、黑色電話、八達通卡等並呈為證物。紀錄顯示,鄺在晚上使用八達通卡在元朗站入閘。

第六被告尹仲明在天水圍住所被捕,他警誡下稱「明白,果(嗰)日我經過之嘛」;警方在其家中搜出白色面罩、黑色電話、八達通卡、信用卡等並呈為證物。紀錄顯示,尹當日在中環站入閘,晚上在元朗站出閘,其後又再在元朗站入閘及出閘。另尹自願接受錄影會面,內容燒錄為光碟,呈為控方證物。

第七被告楊朗在慈雲山住所被捕,他警誡下稱「明白,無」;警方在其家中搜出八達通卡、白色連金色電話等並呈為證物。楊當日在尖沙咀站、元朗站出閘,再於元朗站入閘,及在 YOHO 商場的自動售賣機購物。

休庭時旁聽席有人大叫
官將庭內片段交控方

另控辯雙方在休庭時,就案件管理爭議期間,旁聽席有人高呼「開案中案囉!」。控方在開庭後告知法官,旁聽席有人大聲插嘴,冀法庭提醒旁聽人士保持禮貌及規矩。

法官聞言稱,「呢啲唔係規矩,呢啲係藐視。」法官又指,他曾多次處理相關事件,又指控方有一班警員,指警員可截停該名旁聽人士,並抄下其身份證號碼,又著控方可考慮刑事藐視程序。

官對旁聽人士稱
「我可以即刻鎖你入去,唔係講笑」

法官續指,法庭會把庭內的閉路電視片段交予控方,他又稱,「講咗 N 次,呢個刑事審訊,唔好以為自己大晒,唔好以為法官唔喺度,就係公眾場合,錯嘅!」

法官又指,需要依賴辯方團隊,「你哋有兩頂帽,第一頂帽係公正持平代表當事人,另一頂係法庭執行者,因此有責任義務,提醒『極端支持者』,同情人士又好,同路人,咩絲都好,大家都要遵從法庭規則,無謂一時意氣之下,犯上刑事藐視法庭。」

法官再提醒旁聽席,「我可以即刻鎖你入去,唔係講笑」,強調「呢個唔係市集嚟嘅,大笪地都唔係」,重申會嚴肅處理,並著控方收到片段後作跟進,「有冇需要呢個人繩之於法」。

7 人被控在元朗站參與暴動

被告依次為,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 歲)及另外 6 人,包括庾家豪(35 歲)、陳永晞(37 歲)、葉鑫昇(31 歲)、鄺浩林(26 歲)、尹仲明(48 歲)及楊朗(26 歲),7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7 人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CCC11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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