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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非白衣人案|元朗站經理供稱 當日安排兩警5時起駐站監察 警兩天前提出

7.21非白衣人案|元朗站經理供稱 當日安排兩警5時起駐站監察 警兩天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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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控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元朗站暴動,周五(3 日)在區院展開第 14 天審訊,控方共傳召 3 名獲准匿名的港鐵職員作供。

元朗站經理供稱,警方於事發兩日前,即 7 月 19 日,要求安排兩名便衣警於 7 月 21 日下午 5 時開始駐站監察。他當晚在控制室亦看到兩名天水圍警署便衣警。辯方問,警員可否透過閉路電視清楚看到站內發生的事?他稱「代唔到佢哋答」,但確認閉路電視可監察情況。

翻查監警會報告,警方當日於元朗等 4 個港鐵站設立「警方觀察哨站」,指「在西鐵站內的車務控制室觀察 ,並直接向元朗警區行動室匯報任何異常情況。」

另車站管理主任供稱,他不知道站內警務室有何作用,但指「久唔久見到有警察」。他又同意,當晚因交通問題而遲到上班,看到數十名穿白衣人士由月台向下行往大堂,當時月台地上留有爛傘、膠袋及衣服,但看不到爭執或打鬥。案件將押後一周,至 11 月 13 日續。

本案由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代表。各被告的代表依次為:大律師黃錦娟、大律師李百秋、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鄭凱霖、大律師周慶澎、大律師黎建華、大律師曾敏怡。

元朗站事務經理:
控制中心報警 不知確實時間

控方應次被告一方要求,傳召元朗站車站事務經理 B 先生作供,他接受盤問時確認為車站「最高負責人」。他又指,知悉事發時有港鐵職員透過車務控制中心報警,「報過一次就報咗」,並指據他理解,控制中心是即時處理。他又指,無法提供有多少個職員報警的數目,因報警是以車站的單位處理。

次被告代表大狀李百秋問,要求控制中心報警後,警員大概何時會出現?B 稱,「一般嚟講,唔會係一個唔合理長嘅時間,10 零分鐘或者 4 個字,半個鐘內」,並指不知悉當時報警的確實時間。

李問,照 B 所知,是否直到當晚 11 時15 分才有大量警員,或是 B 不知道?B 稱,不知悉確實時間,但他到達時有同事指有警員。

經理:警 7.19 要求讓兩警員駐站監察
據安排於 7.21 下午 5 時開始

李追問,B 上班時有否目睹?B 稱,入到元朗站控制室時看到有兩名天水圍便裝警員,非公眾地方亦看到鐵路警區警員,而公眾地方無目睹警員。

李續追問,B 如何知悉是警員?B 遂指,天水圍警署曾聯絡他,在案發當日放置兩名警員在控制室,監察當日車站情況。B 在追問下稱,「7 月19 日天水圍警署同事,個名唔記得咗,透過 WhatsApp 問我可唔可以 facilitate 呢個運作,就通知車站呢個安排,7 月 20 日就畀咗個具體安排我。」

李問,當日 5 點已有便衣警員在控制室內?B 稱,根據安排, 5 時開始已經有兩個警員監察,但他指無法確實當時有多少名警員以及到達時間。

B 確認控制室有閉路電視
可監察車站情況

李亦問,如果有警員在控制室,可否透過閉路電視清楚看到元朗站發生的事?B 稱,「代唔到佢哋答」,但指控制室內有閉路電視可監察情況。

翻查監警會報告,元朗警區成立多支特別小隊應付 7 月 21 日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包括由 8 名警員在元朗站、天水圍站、朗屏站及錦上路站設立「港鐵警方觀察哨站」,每個車站有兩名警員駐守,「在西鐵站內的車務控制室觀察 ,並直接向元朗警區行動室匯報任何異常情況。」

報告亦提及,元朗站的「港鐵警方觀察哨站」於當晚 10 時 42 分,向元朗警區行動室匯報稱,約有 30 人,手持棍棒在 F 出口聚集。

元朗站車站主任:
當晚上班因交通問題而遲到

控方另傳召高級車站管理主任 F 先生作供。綜合其書面口供及庭上盤問內容,他於1990 年 10 月入職港鐵,於元朗站工作,職務是確保站內運作暢順;而 F 當日的更份是由晚上 11 時至翌日早上 7 時。

F 當晚約 10 時離開住所,欲由兆康站乘西鐵到元朗站當值上班,但乘車期間聽到廣播,指不會在元朗站停站。他遂於朗屏站下車,轉乘輕鐵到元朗站,並在乘車期間透過網上資訊,知悉元朗站有「爭執事件」發生。

F 稱下車後無留意沿途有人聚集或有人爭執打鬥,並沿 G 出口上元朗站,於 11 時 18 分到達元朗站站長室,同意因交通問題而遲到。他盤問下提及,站長室附近有警務室,F 無法進入,亦不知道警務室有何作用,但指「久唔久見到有警察」。

F:沒看到有人被打、受傷

F 又指,當時站長室比較亂,「估計有啲事發生咗」,而同事正討論及作出安排。F 又稱,當時無問同事有否報警,亦看不到救護員或受傷人士。至於「地鐵有冇人被人打」,F 指「無見到」,另指印象中沒有有關列車服務的廣播。

辯方問,F 當日上班是否與一般上班日子無異,「無見到發生咩事,無聽到發生咩事」?F 稱有分別,指之前已看到訊息,「元朗站有爭執嘅,返到去反而見唔到爭執發生,雖然地方比較凌亂,有垃圾有啲遮,好彩啦,叫做無嘢發生,都屬於好啦,覺得係無乜特別。」

F:沿樓梯上月台
見數十名穿白衣者往大堂

F 又指,他其後離開站長室,前往月台協助。他沿樓梯上月台時,看到數十名穿白衣人士向下行前往大堂,但無留意確實人數,亦無留意該班人的容貌或手持甚麼。F 又指,當時沒有列車停在站內,但見到地上有爛傘、膠袋及衣服,但看不到沒有任何爭執或打鬥。

F 在法官詢問下稱,當時站內沒有廣播提及元朗站有事發生,他亦不記得是否有廣播提及列車延誤。F 又指,每架列車約停站 30至 40 秒,若超過一分鐘,需要通知控制中心。法官在詢問後再次重申,「純粹要搞清楚客觀事實」,並非針對被告或構成不公。

另 F 在月台候命期間,沒有人提及被打,但有人向他查詢列車資訊。F 於翌日凌晨時分停止服務後才離開月台,返回站長室工作。

港鐵工程師:
涉事列車大部分緊急掣同時被重置

另控方續傳召港鐵設計工程師 D 先生作供。綜合其口供及庭上內容,8 卡列車的車廂共有 40 個緊急制;而當晚曾在元朗站停留 18 分鐘的列車,共有 24 個緊急掣曾被按動,其他則沒被按動。

D 又指,當有人按動緊急掣時,車長作出回應時可以一次過重置。D 又指,根據當晚的紀錄,同意大部分緊急掣是同時被重置,亦有紀錄顯示有緊急掣是在開車後被按動,車長亦有重置。

辯方問,當時有很多人按動緊急掣,很多都未有回應,是否一個合理推論?D 稱,「唔能夠講呢句說話,唔能夠作出呢個推論,因為有冇接到我唔知嘅,可能係接咗之後一次過重置。」

辯方追問,但車長無可能同時間回應多個緊急掣?D 稱,「佢無可能同時間接晒咁多個,但佢可以一個一個(回應)」。

法官亦問及按動緊急掣後的對話聲量,問理論上乘客能聽到聲音,「唔係蚊滋咁細聲」?D 確認是可以聽到車長說話的聲量。

控方覆問時問及,有人按動緊急掣時,列車開動中會否影響行駛?D 稱,若有人在列車停頓時按緊急掣,列車無法行駛,至於如在行駛期間按動,列車會繼續,並在下一站停下來,車門亦可以開關,但未重置則不能再開動。

官追問多人按掣
車長室內長響「車長癲都有份?」

D 又指,有人在列車按緊急掣後,印象中車長室會有燈掣顯示,但不記得車廂內有沒有燈掣,並指車廂內不會發出響聲。法官追問,那車長室會否有聲響?D 稱有,並指是長響,直至車長作出回應。

法官問,「如果 24 個緊急掣,咁咪會好似音響會咁,好似 concert 咁,咁咪好嘈?」D 稱,「當其時我相信會車長室好嘈。」官追問,是否會發出24 個「長鳴聲浪」?D 指是同一個,但肯定當時有人長時間按緊急掣,「個司機室應該好嘈」。

法官又問,「俗啲講,以心為心、易地而處嘅話,司機室咁狹窄嘅空間,車長癲都有份?」D 答稱,「可以想像到當其時司機非常之緊張,因為情況危急,同埋有咁多 e call (緊急通話)打入去,一時之間好緊張。」

王婆婆離庭時高呼「打橫行」
控方申請相關閉路電視片段

另外,匿名證人離席時需由特別通道出入,公眾及記者需要離開法庭。人稱「王婆婆」的王鳳瑤離席時高呼「打橫行…」。法官在開庭時再提醒,旁聽人士要遵守法庭規則,重申法庭「唔係廟街,唔係大笪地」,指知悉有名旁聽女士離庭時叫囂、緩慢地行,指此舉是不能容許,並下令控方再看到此情況,批准警員可截查這名女士及抄低資料。

法庭午飯休庭時,王婆婆離庭時再次高呼,有警員截查她及詢問其資料。控方下午甫開庭時稱,一位長者女士在保安勤喻離開時大喊「打橫行搞抗爭有獎金」,行路時亦「打橫行」,故申請向法庭索取有關時段的閉路電視片段。

法官批准,並指此名女士與法庭早前作出勸喻的為同一個人,「更加加重呢位女士藐視法庭嘅罪責」、「罪加一等」,重申法庭開庭時已有錄音提醒。官又指,聽覺有問題亦不是籍口,「你係長者,你係耆英,你係少年,都不是抗辯理由…做咗某個人鐵粉令自己身陷囹圄,與人無尤,你自己鐘意咁做,自然要承擔責任」。

法官又讀出相關法庭錄音,指所有人必須時刻保持安靜和遵守秩序,包括不得喧嘩、拍掌、叫口號等,指相信每人入庭處都曾聽過錄音,若聽不明白,則「唔好怪法庭有個嚴厲判罰」。

7 人被控在元朗站參與暴動

被告依次為,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 歲)及另外 6 人,包括庾家豪(35 歲)、陳永晞(37 歲)、葉鑫昇(31 歲)、鄺浩林(26 歲)、尹仲明(48 歲)及楊朗(26 歲),7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7 人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CCC11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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