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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非白衣人案|控方傳畢11名證人 辯方下周確認會否就毋須答辯陳詞

7.21非白衣人案|控方傳畢11名證人 辯方下周確認會否就毋須答辯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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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代表。各被告的代表依次為:大律師黃錦娟、大律師李百秋、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鄭凱霖、大律師周慶澎、大律師黎建華、大律師曾敏怡。

《法庭線》綜合庭上供詞,整理當晚警方內部匯報及動員時序(見下表):

便衣警員續作供

當日在站內看閉路電視片段作監察的偵緝警員 10215 顧子健(音譯)續作供,接受控方覆問。控方問,顧周四供稱,有向元朗警區行動室匯報衝突事件,而行動室指安排人手處理,問顧衝突事件包括甚麼?

顧答稱,包括當晚 10 時 40 分左右,有 10 多名白衫人士與非白衫人士,「喺站內追逐同持有牌同棍狀物體」,並指 10 多分鐘後,多人在元朗西鐵站聚集,包括白衫及非白衫人士。

控方問,顧提及看閉路電視片段畫面「30 幾格」,每格的畫面有多大?顧稱不記得。法官一度打斷指,控方問題有困難,又指普通常識「唔會咁奢侈,一個大 mon 一個鏡頭」。控方遂問,是否一個螢幕有幾格?顧同意,但指不記得確實數字,「一定多過 4 格我印象係。」

顧稱當晚
有一次不尋常聚集

至於顧周四提及,看閉路電視作實時監察時,「睇吓站內有冇特別事發生」,當中包括不正常人群的聚集。控方問,顧是否都會留意人流活動?顧同意,並於追問下解釋,因為元朗站範圍大,「一般一班列車好多人出入鐵路站,聚住唔走嘅我覺得有唔尋常」。

法官問,「憑咩覺得聚住唔走?」顧稱,舉例指列車停站後,乘客理應緩緩離開,「如果班人唔係離開,圍埋一堆喺度聚集,我認為係唔尋常。」法官再問,當晚有不尋常聚集的次數,顧稱,「如果話西鐵站入面,我會話一次。」

控方播 CCTV 片
顧稱無留意有人掉傘

控方又指,顧周四供稱有留意站內聚集的情況,並播放數段港鐵的閉路電視片段,供顧確認當時有否看過畫面。

其中一段為晚上 10 時 48 分,畫面顯示大堂及閘口位置,列車往大堂的電梯下方有多人聚集,並曾後退,閘外有白衣人曾走到閘口位置,當中有人手持條狀。顧確認,此畫面算是不尋常。

另控方播放另一片段,鏡頭為月台接駁大堂扶手電梯的位置。片段時間約 10 時 51 分,畫面可見,有人循扶手梯跑落大堂,亦有數名人士站在月台層向下望向大堂;大堂位置有人聚集,有人開傘,亦有傘從月台層掉到大堂層的地面。

顧稱,當時他只留意收費區,故無留意此畫面,亦指無留意有人掉傘。法官問,從片段可見付費區內有多人打開雨傘,問顧庭上目測,有多少把打開了的雨傘?顧稱約 30 至 40 把,追問下稱不知有人打開傘的原因。

顧指曾匯報有打鬥發生
指閘內人射水、雙方擲物

另一片段時間約為 11 時 1 分,畫面為站內大堂,顯示閘內有人手持消防喉向閘外射水,而閘外的白衣人後退及走動,亦有白衣人向閘內擲物,閘內人亦有擲物。

顧供稱,對畫面有印象,曾向行動室匯報指早前聚集的人有打鬥發生,他記得匯報時有提及閘內人開水喉向閘外射水,以及閘外有白衫人士取棍類物件。

顧同意,當時分開兩批人士,一批為白衫,至於另一批他匯報時指「著其他顏色衫」。控方問,他匯報時有否提及雙方人數?顧稱沒有,僅匯報全部人數,追問下指他第一次匯報提及「超過幾十人」,第二次匯報「已經差唔多一百人」。

控方問,現時看畫面,是否不只一百人?顧稱「依家睇超過」。控方問,為何當時沒有匯報這一點?與螢幕大小有否關係?顧稱有。

官追問為何未匯報
兩幫人人數

法官問,「點解唔講兩幫人人數?」顧稱,「因為當時場面混亂好急,所以剩係報咗個大數。」法官追問,「因為你畀人資訊係兩幫人…總數 99 比 1 都可以兩幫人,同 50 比 50 個情況好唔同,差好遠。」顧則重申,因當時情況危急,故未有匯報。

法官另問及,當時在顧身旁一同監察閉路電視的警長有否匯報?顧稱無留意,法官質疑警長坐在顧旁邊,其後問,「你去控制室之前,有冇默契點分工?...唔會你又打,我又打,咁咪 jam 哂條線?」顧則指,「講咗有事就打上去 DOR(元朗警區行動室),無再明細分邊個。」控方其後完成覆問,顧作供完畢。

控方亦完成控方案情。由第 8 日審訊開始,控方一共傳召 11 名證人(見下表)。

承認事實:清潔工檢木棒、鐵柱等
警方其後檢取

另控方讀出雙方第四份承認事實。承認事實指,一名外判清潔工人在 2019 年 7 月 22 日凌晨約 3 時在元朗站進行清潔,在大堂及月台位置檢到一些物品,他將該些物品放入垃圾袋,並存放於清潔工休息室。

同日早上 6 時 35 分至 7 時,由偵緝警員 13950 檢取。證物包括 4 個 發泡膠板,寫有「保衛元朗,保衛家園」、一個銀色鐵垃圾桶、兩支銀色鐵柱、一個黃色膠雪糕筒、12 把縮骨傘及雨傘,其中 4 把已損毀、9 支木棒長約 46 至 81 厘米不等。

承認事實:當晚往屯門方向列車
其中一架逗留逾 18 分鐘

就當晚港鐵列車相關部分,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晚 10 時 37 分至 11 時 34 分往屯門方向 7 架列車,除了 10 時 55 分到站的列車,在月台逗留了 18 分 21 秒,至 11 時 13 分才離開月台;其餘 6 架列車逗留時間約 48 秒至 2 分 35 秒不等。

至於往紅磡方向的列車,於 10 時 33 分至凌晨 12   時 48 分,共 15 班列車,只有 5 架曾在月台逗留,時間為 10 時 33 分 至 10 時 56 分,以及 11 時 32 分到站的列車逗留 1 分 1 秒,其餘 10 架列車均沒有停站。另承認事實列出共 24 個形點商場的閉路電視片段檔案。

提林卓廷任立法會委員會等內容
官:承認事實「唔係當 CV 咁做」

承認事實提及與各被告相關的內容,當中提到林卓廷當時為在任新界東選區立法會議員;他於 2016 至 2021 年為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委員,其中在 2017 至 2018 年度任副主席;曾任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等,事發當日為在任北區區議會區議員,於石湖墟區當選。

控方讀出相關內容時,法官打斷問,這些內容與本案有何關係,直言承認事實「唔係當 CV 咁做」,並問林的代表大律師黃錦娟,此情況是常見或是少見?黃則指,只要沒有爭議,均可納入承認事實。

法官則指,「我孤陋寡聞啦,我係第一次見。」黃回應稱,部分內容是由於法官早前詢問過,故為完整性而納入承認事實。

另承認事實提及第三被告、第五被告的八達通紀錄;第五被告曾於 7 月 22 日凌晨在博愛醫院急症室求診。控方亦將各被告的物品交由政府化驗師,進行法證影片分析及影像比較。

另當日民陣在港島區舉行集會及遊行,警務處處長曾發出兩份不反對通知書,亦呈堂為控方證物。

7 人被控在元朗站參與暴動

被告依次為,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 歲)及另外 6 人,包括庾家豪(35 歲)、陳永晞(37 歲)、葉鑫昇(31 歲)、鄺浩林(26 歲)、尹仲明(48 歲)及楊朗(26 歲),7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7 人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CCC11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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