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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紅磡|保安員非法集結等罪成 入稟索償指遭警施刑 審訊曾提遭捅背、警否認

8.10 紅磡|保安員非法集結等罪成 入稟索償指遭警施刑 審訊曾提遭捅背、警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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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10 日,紅磡爆發示威,28 歲保安員被控非法集結、襲警等 4 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 21 個月。保安員周二(9 日)入稟區院,向律政司司長索償,指警員在警車及警署內,對他施加不合法武力,要求法庭下令賠償,惟未有列明索償金額。

翻查報道,辯方於案件 2021 年初審訊時指出,警員將原告帶上警車時,用警棍捅其背及肩,又捏其下體,又指原告在警署內遭警員推跌;拘捕警作供時否認上述說法。
入稟狀指警員在 3 地點
向原告施加不合法武力

原告為張漢東,被告為律政司司長。入稟狀指,警員在 2019 年 8 月 10 日及/或 11 日,於黃埔港鐵站 A 出口或其附近、一輛警車及紅磡警署內,對原告施加不合法武力。

原告就上述侵權及不合法行為導致的人身傷害、損失,向被告追討賠償,惟未有列明索償金額。入稟狀亦未有列出涉事警員的人數及身份。

辯方審訊曾指原告遭警捏下體 拘捕警否認

翻查報道,案件 2021 年 1 月審訊時,辯方曾向拘捕張漢東的警員吳振霆指出,張在黃埔港鐵站 A 出口、被警員制服期間,遭踩頭、踢腰、胸及膝壓左手。辯方指,警員帶張上警車時,將他的頭推向窗口玻璃或欄杆,又多次拳打他的頭、用證物之一的彈叉彈他的背,並用警棍捅其背及肩。

辯方續指,吳在警車內曾捏張的下體;回到警署後,吳故意推跌張,令他左膝擦傷及兩邊手腕瘀傷,並將他的頭壓向枱面,說「頭再郁就打你」。吳否認以上辯方的說法。

同案 3 人判囚及入更生中心

張漢東被控非法集結、襲警、管有炸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 4 罪,2022 年 3 月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 21 個月。同案 3 名男女就非法集結等罪,判囚 9 至 15 個月,以及判入更生中心。

DCPI269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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