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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尖沙咀|7人暴動罪成判囚36至45月 1人管武罪成判囚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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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11 日深水埗遊行後,有示威者前往包圍尖沙咀警署,事後 29 人被控暴動等罪,分成 3 案審理。當中涉及 8 名男子的案件,6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連同早前認罪的 1 人,周六(2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3 年至 3 年 9 個月;餘下 1 人暴動罪不成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監禁 11 個月。

法官林偉權指,沒證據顯示被告親自作出暴力,但他們蓄意逗留現場,支持及鼓勵其他示威者,「往往多數是不積極者支持少數施暴者,即使後者責任較重,但前者刑責都不輕」。辯方指案件拖延 3 年多,對被告造成壓力,法官則指法庭工作繁重,本案有被告不認罪或遲認罪,造成時間流逝,「實難怪人」。
官:被告蓄意逗留現場、刑責不輕
「往往是不積極者支持少數施暴者」

辯方求情指,被告馬孝文原任職社工,惟因案件不獲續約。被告陳嘉則患有克隆氏症,2021 年完成造口手術,仍需定期注射藥物。辯方表示,沒證據顯示各被告親自作出暴力行為,沒有帶領、號召角色,亦希望法庭考慮案發至今已經 3 年多,予以輕判。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指,本案暴動在尖沙咀核心地帶發生、規模不少,示威者人數由幾百至上千,持續逾一小時,又指他們包圍尖沙咀警署、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導致一名警員二級燒傷。

法官指,沒證據顯示被告親自作出暴力,但他們蓄意逗留現場,支持及鼓勵其他示威者,「往往多數是不積極者支持少數施暴者,即使後者責任較重,但前者刑責都不輕」,認為若沒有不積極者的支持,施暴者勢單力弱、不會明目張膽地犯案,以及破壞社會安寧。

官指被告患病酌情減刑
3 人「偽辯」不獲減刑

法官指,案發當日有 29 人被控暴動,分成 3 案審理,其餘兩案已審結,就該兩案的蓄意留守現場的被告,分別以 45 個月及 50 個月為量刑起點,「兩案判刑有高低之別,但無對錯之分」。他考慮案情及辯方求情,將本案量刑起點訂在 48 個月監禁,眾人沒有定罪紀錄扣減 3 個月、部分被告同意案情再扣減 1 個月,被告陳嘉因健康情況、坐牢會有壓力,額外扣減 3 個月。

就暴動罪,被告馬孝文、楊梓信被判監禁 44 個月;陳嘉被判監 41 個月。法官指被告吳柏熹、譚煒誠及陳振華作供時「偽辯」,不獲扣減 1 個月,因此他們被判監禁 45 個月;鄭智健則在審前覆核後認罪,可獲扣減 22.5% 刑期,即判監 34 個月。

當中鄭智健、陳嘉及林祖童另面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指鐳射筆是強力激光裝置,若以此照射他人會造成傷害,分別以 9 個月及 12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芥末水劑傷害性有限,則以 6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官指被告分別就同意案情、沒有定罪紀錄等,獲酌情扣減 1 個月,部分刑期與暴動罪刑期分期執行。

換言之,被告鄭智健共被判 36 個月監禁、陳嘉共被判 42 個月監禁;林祖童暴動罪不成立,就管武罪被判 11 個月監禁。

至於有辯方律師指,本案拖延 3 年多,被告候審期間有壓力。法官表示不認同,指法庭工作繁重,又因控辯雙方有爭議,令審訊變得冗長,歸根究底亦是有被告不認罪或遲認罪,造成時間流逝,「實難怪人」,因此不會就此扣減刑期。

1 被告早前認罪
1 人暴動罪不成立、管武罪成

8 名被告依次為馬孝文(24 歲,社工)、鄭智健(22 歲、冷氣技工)、吳柏熹(21 歲,學生)、譚煒誠(23 歲,學生)、楊梓信(22 歲,無業)、陳振華(29 歲,地盤管工)、陳嘉(32 歲,電腦技術員)及林祖童(21 歲,學生),上述為案發年齡。8 人同被控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1 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馬孝文、鄭智健、陳嘉、林祖童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馬孝文、鄭智健被指同日管有一支鐳射筆,林祖童管有兩支鐳射筆;陳嘉則管有一樽芥末水劑。鄭智健早前承認暴動及管武兩罪,林祖童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管武罪成;馬孝文管武罪不成立。

DCCC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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