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灣仔|陳虹秀暴動無罪重審 辯方結案稱陳勸警方克制 沒意圖鼓勵示威者

8.31灣仔|陳虹秀暴動無罪重審 辯方結案稱陳勸警方克制 沒意圖鼓勵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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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引品格證人信件
指陳虹秀高尚 犯罪傾向性較低

控方表示會接納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辯方由代表陳的資深大狀潘熙作結案陳詞,他先引述為陳虹秀 5 名品格證人的信件,撰信者為基督教服務處前總幹事孫勵生、社總現任會長張志偉、香港學生輔助會前行政總裁關健城、無國界社工前服務總監曹秋雯、輔導員容曾莘薇博士。

辯方引述孫勵生表示,不只一次見過陳虹秀「不會因懷抱強烈信念和熱情而喪失理性思考和忘記社工的專業守則」,指她面對不同意見,會恪守中立,從不強加自己的想法予別人。

張志偉信中稱自 2016 年認識陳,一起連續 6 年擔任理事,指在過去差不多10年的相交相知,深信陳「是一個全心全意奉獻委身社工行業的典範,即使是工餘和無償公職,亦願意付出十足的精力和時間,不遺餘力,務求改善業界服務質數和保障弱勢社群福祉。」

關健城、容曾莘薇均曾提名陳虹秀為「傑出社工」,容曾於信中稱至今仍堅信陳虹秀「是一個仁愛、善良、忍耐、慈悲、盡責的社工,是一個維護和平的使者。」

曹秋雯的信件則提及,陳過往進行的災區支援,包括南亞海嘯、汶川地震、陳與義工到當區服務災民,指陳的服務對象是無國界。

辯方稱信件反映陳品格高尚,並提及相關的法律原則,又指明白品格高尚不能夠構成辯護理由,但重申這類人士的犯罪傾向性較低。

陳虹秀周五到區院應訊(《法座線》記者攝)

辯方:沒證據指陳與與示威者共同行事

辯方引用「湯偉雄案」,指暴動罪不應有夥同犯案(joint enterprise)的概念,控罪提及需要 3 人或多人集結在一起,並作出訂明行為。辯方強調集結在一起,不一定會共同行事。

辯方又指,片段可見,有人試圖用水撲熄冒火路障,附近有記者及圍觀的途人 ,陳曾獨自望一望十秒後離開,指沒有證據顯示陳之前、之後的行蹤。

辯方稱,一張截圖為控方唯一一張可提到陳有機會與其他人集結在一起,而辯方不認為撲熄火種的人士是參與暴動,指控方亦沒有指出陳與示威者共同行事的證據。

辯方:陳衣著與示威者非一致

辯方續稱,除此一幕外,從其他截圖都可見,陳與示威者距離 50 米,指她絕大部分是身處行人路上,遠離示威者,強調陳沒有與其他人集結在一起。

至於陳有否作出任何行為,鼓勵參與暴動。辯方稱,單單身處現場不可證明被告有否參與暴動或者促使暴動,又指陳當時的衣著與示威者並非一致。

辯方指,陳當時身穿寫上「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 T 裇及白色褲。她雖然戴上面罩,但指警員在盤問下同意,因當時出現催淚水,故她戴上面罩。另稱陳在現場「做嘅嘢同示威者係唔同」, 亦沒用過鐳射筆照射警員。

辯方:陳的發言非鼓勵示威者留守

辯方續說,陳當時向警方稱「保持你克制、唔好開槍」等字句,並非向示威者發言,其位置亦離示威者 100 或 200 米以外, 示威者難以聽到陳發言,且當時環境嘈雜,故辯方認為陳的發言不是鼓勵示威者留守,她亦沒有意圖鼓勵示威者。

辯方指,盤問時每名控方證人都同意想示威者散去,而陳當時正正稱「啲人走緊, 畀啲時間佢哋,同埋唔好開槍」,另指沒證據顯示,有示威者聽完陳的發言後受鼓勵參與暴動,5 名控方證人亦沒提及陳的說話,對警方行動構成滋擾。

辯方:勸下佢哋克制何罪之有呢?

辯方又指,片段聽到曾有出現槍聲,亦有警員舉「速離否則開槍」旗幟,陳遂勸警方不要開槍,「勸下佢哋克制,咁樣嘅做法,何罪之有呢?」

辯方亦請法庭作出推斷,陳作為社工、重視弱勢,當時真心相信警方毋須使用此級別的武力,故真誠呼籲警方保持冷靜,且陳當時的擴音器是面向警方,不是向示威者。

對於控方指陳實則是為示威者「撐腰打緊氣」,辯方稱沒有可能是唯一推斷,重申陳當時作為作為社工,希望可以緩和氣氛;又指陳是「想用一己之力緩和警方嘅情緒」,並非鼓勵示威者同警方對峙。

陳虹秀維持不認罪 另 3 人認罪還押

被告陳虹秀(47 歲,社工)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被告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控方由外聘大律師葉志康代表,案件由暫委法官鍾明新處理。

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及 2021 年,經審訊並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等 8 人的暴動罪,共 14 人罪名不成立,當中陳獲裁定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法律 101 文章)。

律政司就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上訴得直,上訴庭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當中 9 人因已離港獲撤銷上訴。餘下 4 人之中,陳虹秀維持不認罪,案件在 2024 年 12 月 2 日開審。

另 3 名被告,依次為賴姵岐(27 歲,學生)、鍾嘉能(31 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7 歲,廚師)則認罪還押。

DCCC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