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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太子|事隔逾3年8月被控 3人認阻差、管鐳射筆囚6周至3月

8.31太子|事隔逾3年8月被控 3人認阻差、管鐳射筆囚6周至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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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港鐵以「緊急事故」宣布封站,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和拘捕多人。事隔逾 3 年 8 個月,16 名男女被落案起訴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其中 3 人分別承認阻差及管有鐳射筆,還押至周三(27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沉澱後承認當日行為愚昧魯莽,望法庭考慮本案由被捕至起訴歷時之久,可酌情減刑。辯方又引述鐳射筆案例,指本案被告參與程度較低,沒證據顯示曾使用鐳射筆,望法庭採納較低量刑起點。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考慮後,就一被告承認阻差辦公罪,判囚 6 周;另 2 人承認管有鐳射筆,則判囚 3 個月。

求情:沉澱後承認行為愚昧魯莽
辯方引案例指參與程度較低

3 名被告為劉汝恒(28 歲,髮廊職員)、劉洪發(26 歲,運輸工人)及黎卓如(25 歲,學生)。劉汝恒承認阻差辦公罪,劉洪發及黎卓如則承認管有鐳射筆,還押至周三判刑。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劉汝恒經沉澱後,承認當日行為愚昧魯莽,其母因案長期受精神煎熬。辯方引述同樣涉及嘗試拉走被捕人士的案例,指該案判囚 9 周,期望法庭考慮被告認罪,本案由被捕至起訴歷時之久,加上被告當日身穿一般市民的衣著,可酌情減刑。

至於劉洪發,辯方指他與母親相依為命,母親現時不良於行,被告還押時擔心母親的起居飲食,望早日服刑完畢照顧母親。黎卓如則承認因一時衝動犯案,辯方引述涉管有鐳射筆案例指,被告的參與程度較低,無證據指她何時到場及逗留多久,案情亦沒提及有否使用鐳射筆,望法庭採納較低量刑起點。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考慮後,就劉汝恒承認的阻差辦公罪,判囚 6 周;劉洪發及黎卓如承認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判囚 3 個月。

案情:被告擬拉走被制服男子

案情指,2019 年 8 月 31 日下午香港多區有非法集結,晚上 9 時有示威者於尖沙咀一帶堵路及到港鐵站進行「快閃」行動。警方 9 時半起掃蕩,示威者及後到旺角站破壞設施,警方進入港鐵站後,示威者衝入列車內,阻礙車門關上,讓更多示威者上車,列車最終在 10 時 41 分抵達太子站。

案情指,示威者因阻車與乘客發生爭執,衝突隨後升級,示威者遂下車逗留在月台,以彈叉及鎚等襲擊乘客,及使用滅火筒;港鐵於 10 時 53 分發疏散通知。

案情續指,警方在太子站月台追捕一男子時,該人以膠盾扔向警方,警員遂上前制服,男子反抗。此時被告劉汝恒衝前拉扯男子腿部,同被警方制服,劉一度反抗。同日,被告劉洪發及黎卓如被警方搜獲 3B 級鐳射筆。

16 人被控襲警、管武、非法禁錮等

16 名男女事隔逾 3 年 8 個月被落案起訴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非法禁錮等罪,分成 4 案處理。至今共 6 人認罪,其中 5 人被判社會服務令、簽保守行為,及監禁 6 周至 3 個月。

16 名被告為顧文軒(27 歲,調酒師/酒保)、劉汝恒(28 歲,髮廊職員)、葉禮豪(21 歲,無業)、許肇彰(29 歲)、蔡浩賢(26 歲,侍應)、郭俊駒(39 歲,售貨員)、劉洪發(26 歲,運輸工人)、黎卓如(25 歲,學生)、楊啟源(28 歲,地盤工人)、林秉軒(32 歲,兼職畫畫導師)、鍾日傑(31 歲,文員)、屈君鵬(26 歲,會計師)、梁靜雯(22 歲,學生)、馬俊仁(27 歲,售貨員)、蔡朗賢(29 歲,接待員)及譚志達(25 歲,無業)。

顧文軒和蔡浩賢分別被控「襲警」罪;劉汝恒和葉禮豪被控「阻差辦公」罪;許肇彰被控「企圖故意阻差辦公」罪。同案 5 人包括郭俊駒、劉洪發、黎卓如、楊啟源和鍾日傑則被控各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們管有鐳射筆。

林秉軒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被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屈君鵬及梁靜雯均否認「非法囚禁他人」罪,即在太子站月台及其他人士,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案件排期 12 月 19 日開審。

馬俊仁否認在油麻地站月台管有一支鐳射筆、一個錘子連一把摺刀、一把彈射器、64 粒鋼珠、53 粒塑膠珠及 21 粒波子,案件排期於 12 月 7 日開審;蔡朗賢則承認在同地管有三支鐳射筆,准保釋至本周五(29 日)判刑。

譚志達被控一項刑事損壞,指他在旺角彌敦道 759 至 761 號損壞一輛警車。譚認罪被判簽保守行為 18 個月。

KCCC142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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