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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牛頭角|27歲男襲警等3罪成還押候判刑 辯方提出檢控延誤

9.14牛頭角|27歲男襲警等3罪成還押候判刑 辯方提出檢控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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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14 日,多名手持五星旗的市民在淘大商場聚集,與反修例示威者發生衝突。其中被起訴時 26 歲男被指手持水樽衝向正在制服其他人的警員,又涉向警批肘。他否認襲警及企圖阻差辦公 3 罪。

經審訊後,裁判官屈麗雯周二(1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 3 罪罪成,把案件押後至 5 月 30 日判刑,並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他須還押候判。官又指,本案 3 罪性質嚴重,被告相當大可能會面對即時監禁。

辯方求情時提出檢控延誤,由事發至檢控相距逾兩年半,被告的整個大學生涯均「活在本案的陰霾下」。官下令控方準備本案相關時序表予法庭參考。
辯方:警供詞反覆
官:並無不能磨合的差異

聲稱受襲警員 20921 岑展楓曾供稱,當現場其他防暴警員制服另一人時,他見被告突然手持水樽衝出,走近防暴警的位置。他及另外兩人便衝向被告,從後抱着被告,被告掙扎並以手肘襲擊岑的胸口和手臂,岑以警棍擊打被告大腿外側,再次從後環抱被告,兩人失平衡倒地。

辯方爭議,岑描述被告襲擊行為的供詞反覆,但裁判官認為,片段可見被告向兩警衝前,之後岑及另外兩人上前與被告糾纏,直至岑以警棍擊打被告。事件發展迅速,岑與被告糾纏一起,情況混亂,而岑忙於制服被告,他未能清楚數出被批肘的次數,此情況下亦絕對合理。

官認為警員的供詞並無不能磨合的差異,均指出被告向他的胸口及手臂批肘數次。

官指被告曾望向警員
裁定故意襲警

至於辯方爭議片段未能拍到批肘的情況,官指現場片段質素不佳,岑警與另外二人的身影曾有重疊,亦有其他人在鏡頭前移動。但即使片段受角度及解像度的限制,未能拍到被告的動作,不代表被告沒有襲警作為。而案發時被告激烈掙扎,與警員有拉扯,掉失涉事水樽並不為奇。

官裁定 3 名作供警供詞合符邏輯,接納其證供。

官續指,當岑警與被告糾纏時,被告曾望向警員的方向,他必然知悉身穿制服的岑在其身旁。即使辯方稱被告當時只是掙脫另外兩名拉扯被告的人士,但官指岑當時身處的位置與該 2 人並不同,看不到有原因被告可以非故意地襲擊岑,裁定被告故意襲警,對其批肘令他受傷。

官:被告向兩警舉水樽
打算對他們投擲

至於被告另被控兩項企圖阻差罪,裁判官指當時兩名警員在場制服另一人,當時沒有人包圍他們。其後被告舉起水樽,走向兩警。即使他之後曾改變方向,但他仍一直面向兩警舉起水樽,目光沒有離開,裁定他必然以兩警為目標,打算對他們投擲水樽,故裁定兩項企圖阻差罪成。

辯方:本案涉檢控延誤
被告大學生涯「活在陰霾下」

辯方求情時提及本案涉及檢控延誤,案發於 2019 年 9 月,而警方同月 26 日已檢取閉路電視,屬本案最重要的證據。但於 2022 年 5 月才起訴,相距逾兩年半。

辯方續指,案發時被告為大學一年級生,他的整個大學生涯均「活在本案的陰霾下」。而本案警員在接受治療後已出院,沒有嚴重受傷,被告亦沒有成功阻礙警員行動。當中一名警員更稱沒有看到被告的行為,被告對警方執法沒有構成影響。

官:性質嚴重
相當大可能面對監禁

裁判官回應指,本案 3 罪性質嚴重,被告相當大可能會面對即時監禁。就著辯方提出的延誤問題,裁判官要求控方下次聆訊時提供本案相關的時序表予法庭參考,列出警方及控方的工作;另下令索取背景報告,以了解被告的個人背景。

被控襲警、企圖阻差辦公

控罪經修訂後,被告朱永業(現 27 歲,大學生)否認於 2019 年 9 月 14 日,在牛頭角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17128 及警員 19622;另否認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20921。

KTCC66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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