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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灣仔|中學教師被指藏鐳射筆罪成 家長、校友會求情 官酌情扣減後判囚 5 月

9.15 灣仔|中學教師被指藏鐳射筆罪成 家長、校友會求情 官酌情扣減後判囚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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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15 日,大批市民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清場掃蕩。一名 27 歲男教師被指管有鐳射筆,他於 2022 年 2 月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周四(4 日)被判囚 5 個月,獲准保釋候上訴,期間須遵守更嚴格條件。

辯方求情時,強調被告被告品格良好,若非社運,他極有可能畢生都不會犯法。辯方另呈上學生家長、校友會聯署的求情信,指被告悉心教導專注力不足兒子,屬飲水思源的好老師,又形容被告對教育工作充滿熱誠,為人認真及樂於助人。

裁判官王證瑜判刑時指,本案控罪及案情嚴重,發生於社運熾熱時期,而控罪一經定罪便須判處監禁;以 6 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的良好背景及辯方求情,酌情扣減一個月。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控方反對辯方申請保釋候訴,指被告刑期不短,而且已被定罪,不應獲批。惟裁判官認為,被告如不獲保釋,會在還押等候上訴期間服刑完畢,為免造成不公,故批准被告以更嚴格條件保釋。被告保釋金由 4,000 增至一萬元,增加警署報到次數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辯方:被告不知鐳射筆屬武器

辯方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自小品學兼優,屬模範生。他大學畢業後考取教育文畢,立志成為老師。他之後回到中學母校任教數學,案發時已任職 5 年,現已因本案失去教席。

辯方續指,感化官形容被告態度合作及誠懇,有悔意。感化官提及被告在被捕時,並不知道攜有鐳射筆屬攻擊性武器。被告攜有鐳射筆,而非如刀等「係人都知係武器」,故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

官不接納報告說法

惟裁判官反駁指,他已裁定被告案發時打算參與示威,管有鐳射筆供自己或他人使用,其裁決與報告內容有異,故不會接受相關說法。

辯方續求情指,被告已上了寶貴而痛苦的一課,足以起阻嚇作用。各方對被告的評價相當高,失去教席已是很大的教訓,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辯方:若非社運 被告極可能畢生不會犯法

辯方另呈上額外 3 封求情信,當中包括被告任教學校的神父,他曾教導的學生的家長,以及學校校友會的聯署信。當中他的學生母親在信中提及,她的兒子患有專注力不足,獲得被告悉心教導,強調被告屬飲水思源的好老師;聯署信亦形容被告對教育工作充滿熱誠,為人認真及樂於助人。

辯方指被告自 2022 年 2 月被裁定罪成後,已押後多月至今才判刑,對沒有案底的被告是一種折磨,過程漫長而痛苦。他品格良好,屬典型土生土長的年輕人。若非 2019 前的社運,他極有可能畢生都不會犯法。

被告黃坤培(教師,27 歲),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15 日,在灣仔馬師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鐳射筆。

ESCC108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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