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判刑 判詞速讀:不涉暴力、未提「結一」具體方法 仍屬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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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3 人起點量刑同為 7 年半

新聞摘要指,原訟庭 3 名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認為,雖然本案不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被告等也未有就如何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提出具體的執行方法或時間表,但本案仍然屬於「情節嚴重」的級別。原因包括:

(1)案發時動盪不安的社會氛圍;
(2)被告等的(在控罪時間內)活動持續 14 個月之久;
(3)被告等利用各類活動和不同的社交平台犯事;
(4)被告等在本港具一定的動員和影響力;
(5)被告等的活動屬全港性,接觸面廣,而且影響不同年齡層的人士;及
(6)被告等在相信其主張可能違反《憲法》和《國安法》的情況下,仍一意孤行,屬有預謀之舉。

新聞摘要又指,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在控罪期間一同作為「支聯會」的常委和主要行事者,罪責基本相同,無分軒輊,遂把各人的量刑起點訂於判監 7 年 6 個月。

官指 3 人罪責基本相同,圖為 2019 年六四集會 3 人在台上情況。

何俊仁認罪減刑不足刑期四分一

減刑因素方面,何俊仁因在交付程序和排期後才認罪,因此獲 22 個月扣減,亦即不足刑期四分一。

法庭另就李卓人、何俊仁擔任長達 21 年的公職,給予各 3 個月減刑。至於何俊仁患癌,法庭指其病情已告穩定,健康狀況「不足以構成減刑的理由」,亦相信懲教署會為他提供足夠及適切的治療。

法官另額外就 3 被告同意大量控方案情,節省可觀審訊時間及公帑,亦考慮到審訊日期「因事前未能預計的原因而一再延後」,對各被告造成一定心理壓力,為 3 人額外減刑 3 個月。

支聯會罰款
官:具必要阻嚇力

至於支聯會,新聞摘要指,它作為法人團體不能被判監禁。據《國安法》第 31 條規定,如公司或組織等註冊或未註冊實體違反該法,即應被處以刑事罰款。

參考「黎智英案」,並顧及《國安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的目的,法庭認為,即使「支聯會」未必具備足夠的支付能力,罰款仍需足以反映罪行客觀嚴重性及具必要的阻嚇力。

法官裁定,「支聯會」基於它在控罪期間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它的知名度和動員力、它的言論和活動在本港的影響力等因素,合適的罰款為 150 萬元。

3 人預料 2028 至 2030 年出獄

按控方在求情當天透露、3 人扣除另案服刑的日數計算,截至今天,李卓人、鄒幸彤已還押 1,442 和 1,418 天;曾獲准保釋約 7 個月的何俊仁,已還押 1,301 天。假設 3 人不獲獄中減刑,預計李卓人將於 2029 年 9 月出獄,何俊仁將於 2028 年 4 月出獄,而鄒幸彤 2030 年 1 月出獄。

3 人聞判神情平靜。法庭宣判後立即散庭,李卓人望向旁聽席,做出天主教唸經祈禱手勢;鄒幸彤舉起雙手向旁聽席揮手,被懲教人員壓低其雙手,帶返囚室時,鄒轉身用口型向旁聽席講「拜拜」。鄒幸彤媽媽、李卓人妻子鄧燕娥、陳日君樞機、前支聯會常委劉家儀在家屬席旁聽。

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