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是首宗在原訟庭審理的煽動顛覆案,鄒幸彤、李卓人、何俊仁的量刑起點為判囚 7 年半,在目前已審結的《國安法》案件之中屬第六高,較 47 人案大部分參與者高出半年,但低於鄒家成等 3 名墨落無悔發起人及楊岳橋。
中國內地刑法亦設有煽顛罪,條文與香港不同。比較部分人的刑期,鄒幸彤等 3 人最後判囚 5 年 2 個月至 7 年 3 個月,低於張海濤、劉曉波及李旺陽,高於「雪餅案」的黃雪琴與王建兵,以及律師余文生。
量刑起點 7 年半
與吳政亨相同
3 名原訟庭法官李運騰、陳仲衡與黎婉姫在判刑理由書指,鄒幸彤、李卓人、何俊仁均是支聯會的常委和主要行事者,「罪責基本相同,無分軒輊」,因此量刑起點一同訂於判監 7 年半。經個別減刑,3 人分別被判監 5 年 2 個月至 7 年 3 個月(見另稿)。
按《法庭線》統計,3 人的量刑起點在目前已審結的《國安法》案件之中屬第六高(見下圖)。
法官李運騰在處理求情時,曾指本案與 47 人案(控罪為串謀顛覆)較相近,並問辯方「邊單嚴重啲呢?」辯方大狀沈士文指,本案情節較該案輕,因沒任何計劃、指引、路線圖及時間表。
雖然法官在判詞未就兩案的嚴重性比較,但參考量刑起點,鄒幸彤 3 人高於 47 人案大部分參選的被告,並與發起「三投三不投」的吳政亨一樣,但低於鄒家成等 3 名〈墨落無悔〉發起人及公民黨黨魁楊岳橋,以及被裁定為組織者的戴耀廷等 4 人。
鄒 3 人的量刑起點,亦低於黎智英串謀勾結案的所有被告、光城者串謀恐怖活動案的何姓男學生被告,以及唐英傑。



光城者煽顛案
區院裁情節嚴重
連同支聯會案,目前香港有 5 宗煽顛案,皆已審結,而支聯會案是唯一一宗在原訟庭審理的案件,其餘 4 宗皆在區院審理。5 宗案之中,有 3 案法庭裁定屬「情節嚴重」,另兩案則裁屬「情節較輕」(見下表)。
在「賢學思政案」,4 名被告之中有 3 人被判監,區院法官郭偉健裁屬「情節較輕」,但偏較嚴重的一端,該 3 人量刑起點為 3 年 9 個月至 4 年半。
內地煽顛罪條文與港有別
「首要分子」沒刑期上限
香港法院以普通法解釋《國安法》,法制與內地不同。翻查《中國刑法》,第 105 條「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設兩級刑期,「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可判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可判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翻查資料,在已披露的內地煽顛案之中,新疆維權人士張海濤 2016 年因煽顛罪被判囚 15 年,據報道,他發布帖文批評當局的新疆政策,亦另就「為境外提供情報」罪被判監 5 年。
支聯會案案情提及的劉曉波,2009 年因煽顛罪被判有期徒刑 11 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他參與起草《零八憲章》,判決書指他以推翻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採用在互聯網撰文的方式,誹謗並煽動他人推翻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又指他犯罪時間長、文章廣為閱覽,影響惡劣,屬「罪行重大」。
多次服刑的八九民運人士李旺陽,2001 年因煽顛罪被捕,其後被判囚 10 年、剝奪政治權利 4 年。據《有線新聞》報道引述的判決書,李旺陽被指「以絕食、索賠為手段,製造輿論,損害國家和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影響」。

「雪餅案」兩人
判囚 3 年半至 5 年
內地「MeToo」運動的獨立記者黃雪琴和勞權人士王建兵,2024 年 6 月因煽顛罪被判刑,黃被判 5 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 4 年;王則被判 3 年 6 個月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 3 年。
據《明報》報道,當局的起訴書指控二人在 2020 年 11 月起定期召集多人聚會,借討論社會話題,煽動他人對國家政權的不滿。
此外,曾為「709 大抓捕」多名維權律師辯護的內地人權律師余文生,兩度因煽顛罪判囚,第一次刑期是 4 年,第二次為 3 年。其妻子許艷亦因同一罪名被判囚 1 年 9 個月。
《明報》報道指,余與許 2023 年在應邀前往德國大使館途中遭攔截及拘留。至於余第一次因煽顛罪判囚,是因他 2018 年提修憲改革建議。

內地「剝奪政治權利」
香港國安罪成失參選資格
翻查資料,內地刑法的「剝奪政治權利」罰則,即剝奪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等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權利,以及國有企業領導職務權利。條文另指此罰則期限一般為 1 至 5 年,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則終身剝奪權利。
香港國安法例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罰則,但據《國安法》第 35 條,任何人被裁定犯危害國安罪行,即喪失參選立法會、區議會、任何公職或則特首選舉委員資格,以及即時喪失出任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員、司法人員等職務資格。條文並沒提及設有期限,時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可被視為終身喪失資格。
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