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裔男子去年 8 月在葵涌廣場與警員爭執後被起訴。他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但否認襲警罪,裁判官熊雪如周四(1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表證成立,控辯即席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 10 月 15 日裁決。
辯方結案指,報稱受襲警員涉嫌說謊,例如他起初堅稱沒主動觸碰被告,卻在播片後改口稱「同意有掂、有篤,但當時我冇推佢」。辯方又以「Black Lives Matter」運動作比喻,指當時有 3 名全副武裝、持槍的警員「對付」巴基斯坦裔被告,重申警員無權篤市民甚或疑犯,應尊重及以禮待人,亦不應主動作肢體接觸。

官裁表證成立 控辯隨即結案陳詞
裁判官熊雪如甫開庭便裁定襲警罪表證成立,被告須答辯。辯方大狀 William Allan 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證人,直接結束辯方案情。
控辯遂結案陳詞。控方外聘大狀 David Boyton 主要採納書面陳詞,口頭則就法律原則引案例作補充陳詞。
辯方:報稱受襲警涉說謊
辯方則指,控方僅依賴 1 名證人,即報稱受襲警員黃偉林,但案發時有很多人在場,包括黃的兩名同袍,惟除黃以外沒人作供,質疑當時眾人距離都非常近,如在場有人見到被告篤黃,相信會作供。
辯方續提出,黃偉林涉嫌說謊,指其證供質素低、不可信。辯方舉出多個例子,包括黃起初堅稱沒主動碰被告;但從片段可見,黃有主動推、篤被告,而當時被告雖發怒,但兩手仍放在兩側。庭上播片後,黃則改口稱「同意有掂、有篤,但當時我冇推佢」。

辯方:警員不應篤市民
辯方形容,自己是警方頭號支持者(I am the number one supporter of police officers),但黃偉林涉主動作出不當肢體接觸,包括以手指篤向被告,構成冒犯(affront)。
辯方認為,任何人都不應以手指篤他人身體部位,警員也不能凌駕法律,尤其警員全副武裝、攜有槍械,會令人聯想起外國的「Black Lives Matter」運動。辯方強調,手指篤市民並非香港警察應有行為,請大家記住禮貌與尊重。警察應時刻尊重及以禮待人,絕不應主動與大眾有肢體接觸(It was not what a police officer should do in Hong Kong. Let’s always remember courtesy and respect. A police officer should always show courtesy and respect and never initiate physical contact with members of the public.)。

裁判官熊雪如問,辯方如何看待黃偉林的解釋,即當時因被告發怒需保持距離。辯方指,呈堂片段不言自明、有目共睹,並稱警員不應獲特殊對遇,重申在場 3 名警員都全副武裝、持槍,去「對付」一個年輕巴基斯坦男子。
官重申提問,指被告案發時涉大吵大鬧,以言語侮辱黃偉林,而黃解釋當時接觸被告,因想與對方保持距離,辯方如何回應。辯方指,被告當時站在同一位置盯着黃,但黃篤向被告,令情況惡化,又指黃當時後方沒有人,如要保持距離,大可退後,重申警方無權篤市民。
辯方一再強調,當時警員有槍、全副武裝,且警方從來沒有權篤市民甚或疑犯。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 10 月 15 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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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指大聲叫囂、襲警
巴基斯坦裔男子王志輝(Khan, Adeel;起訴時 22 歲,報稱售賣員) 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兩罪。他由大律師 William Allan 代表,另有烏都語傳譯;控方則由外聘大律師 David Boyton 代表。案件由裁判官熊雪如審理。
控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葵涌廣場 2 樓 C101 號夏季書店外,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於上述地方大聲叫囂,而上述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及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5443 黃偉林。
WKCC381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