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蘋果》社長張劍虹提早獲釋 受訪稱對犯罪感懊悔 參加內地交流團見國家強大感驕傲

前《蘋果》社長張劍虹提早獲釋 受訪稱對犯罪感懊悔 參加內地交流團見國家強大感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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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蘋果》社長張劍虹接受《鳳凰衛視》訪問。
前《蘋果》社長張劍虹接受《鳳凰衛視》訪問。(網上截圖)
張:主動報名參加內地交流團

根據《鳳凰衛視》片段,張劍虹與同團成員均穿上紅色上衣,張戴上眼鏡及鴨舌帽受訪。交流團安排成員到國內科技公司參觀。張在訪問中提到,自己在 2019 年反修例事件之後,曾參與「煽惑抗爭嘅嘢」,「因為犯咗國安法要被判刑,更加少機會接觸到國家發展」。

張指,是次得悉懲教署安排內地交流團後,「我都好興奮、即刻主動報名參加,自己都對自己所犯嘅罪行亦都好後悔,希望藉住呢個機會重新認識祖國嘅發展,亦都有個融合返社會、一個更生嘅機會。」

《鳳凰衛視》獲安排參觀有關東江縱隊的展覽。(網上截圖)
張:能體驗國家強大感驕傲

張又指,感覺現時中國社會整體「發展得好好、科技更加係一日千里」,例如看到無人駕駛技術,「真係自己覺得好興奮,我哋國家嘅科技可以發展得咁好,所以我都覺得自己作為中國人,能夠體驗到國家咁強大,科技咁好呢、都好驕傲嘅。」

交流團另安排他們到深圳東江縱隊司令部舊址與烈士紀念公園參觀。張形容,「先烈佢哋為國家嘅犧牲呢,令我感覺到國家嘅穩定繁榮、同埋有今日嘅國家建設呢,都係得來不易囉,佢哋嘅犧牲令我肅然起敬。」

《鳳凰衛視》報道截圖。
據報陳梓華及李宇軒已獲釋

黎智英國安案,計及黎智英一共有 9 名被告,當中 5 人屬從犯證人,包括前社長張劍虹、前副社長陳沛敏、前評論版主管兼寫手楊清奇,以及涉及 SWHK 的陳梓華及李宇軒。若在獄中沒有任何酌情扣減,9 人原料預服刑至 2027 年至 2042 年,詳見下表:

《明報》報道,除張劍虹獲提早釋放,同案判囚 6 年 3 個月和 7 年 3 個月的陳梓華及李宇軒,據悉亦已提早獲釋。3 人均曾在黎智英案擔任從犯證人。另據悉,尚有同案從犯證人預料可提早獲釋。

張劍虹(資料相片)
懲教署:不評論個別個案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 條)刊憲,「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署長除非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根據第 (3) 款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委員會考慮。」

例如人稱「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 5 年。他受「23 條」新安排影響,不獲獄中行為良好減刑,未能提早獲釋,須服畢 5 年刑期。

《法庭線》向懲教署查詢,張劍虹與其他同案被告是否獲提早釋放,懲教署回覆指不評論個別個案,又指相關交流團為「伴『理』前行」計劃的重點項目之一,「旨在通過有系統及多元化的活動,加強更生人士的國家安全意識,培養守法精神及責任感,協助他們成為守法、負責任及對社會有貢獻的公民,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

同案馮偉光、林文宗已提上訴

黎智英於今年 2 月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力、煽動 3 罪成,被判囚 20 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刑期最重被告。

5 名從犯證人包括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陳梓華及李宇軒,官接納他們的證供對黎定罪起重要作用,引《國安法》第 33 條減刑逾一半,判囚 6 年 3 月至 7 年 3 月。



餘下 3 名沒作供被告,羅偉光、林文宗及馮偉光,官指他們只能因認罪減刑三分一,各判囚 10 年,已屬法例所訂的最低刑罰。

其中前主筆馮偉光、前執總林文宗已就刑罰申請上訴許可。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排期明年 1 月 22 日處理,料需時 180 分鐘。

HCCC5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