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中教師涉19年發帖罵警遭革職 覆核勝訴後政府上訴得直 教師申終極上訴獲批

官中教師涉19年發帖罵警遭革職 覆核勝訴後政府上訴得直 教師申終極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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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發表攻擊警察等言論遭革職

申請人譚玉芬由資深大律師鮑進龍、大律師黃宇逸以義務方式(Pro Bono)代表;公務員事務局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高級政府律師賀晉德代表,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及法官區慶祥處理。

譚玉芬於 1995 年起任官校教師,是公職人員。經紀律程序後,公務員事務局在 2023 年 7 月去信譚,指局方決定按法例將她革職,譚亦無法享有退休福利。其時她 54 歲、已服務 27 年,原料尚有 4 年退休。

她被指於 2019 年在 FB 稱:「(CLS!!! 咁樣係執法咩?) 黑警琴晚屈斷年青人隻手過程」、「根據每日記招,警察都係英勇、克制、合理同有禮貌㗎喎!警察子女自豪都嚟唔切,點會怕被欺凌呢?」

譚玉芬提司法覆核,指公務員事務局錯誤裁定她行為失當、辭退決定涉欺壓等,要求法庭撤銷局方革職決定。高院法官高浩文於 2024 年 4 月裁定勝訴。政府 2026 年 3 月提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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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提出如何考慮懲罰等議題

譚今年 5 月提出向終審法院上訴,指以下兩個議題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

1.在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10 條進行的紀律研訊中,就施加懲罰而言:

(a)根據第 16 條作出革職並喪失福利的處分之前,決策者在哪種情況下,須切實考慮施加較輕的處分,即強制退休但保留全部或部分福利?若最終決定作出「革職」處分,決策者是否須充分說明為何「強制退休」不足夠或不適當?

(b) 在檢視「革職」處分決定的合理性及充分性時,法院在審視決策者所給予的理由時,是否應採取更嚴格的審查標準?若適用更高強度的審查,當該決定被質疑為不合理或缺乏充分理由支持時,對法庭覆核作出甚麼實際影響?

(2) 根據《基本法》第 27 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 16 條的言論自由,局方作出「革職」決定,是否對申請人作出不合比例的干預?

涉言論自由爭議上訴許可被拒

雙方早前提交書面陳詞。判詞指,公務員事務局一方認為,有關施加懲罰的議題,申請人未在司法覆核時提出,法庭不應予上訴許可。判詞指儘管如此,但聆訊曾討論有關實質內容。更重要的是,同意申請人一方指,議題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需由終審法院作出最終且具權威性的裁決。

判詞認為如判決所指,作出處分決定的主要目的,在於反映不當行為的嚴重性,維護專業標準、保護公眾,維護公眾對專業的信心。而對於公務員的紀律處分程序而言,明確指出何謂「適當處理方式」亦重要,因此須由終審法院對「適當處理方式」作出最終且權威的解釋,符合公眾利益。

判詞續指,是次上訴將令終審法院權威地闡明,法院處理此類司法覆核案件時的角色,特別是應採取哪種審查強度,以及這種審查在實踐中的具體意思。判詞指,終院裁決將劃定適當界限,明確指出在哪種情況下,法院對局方所作「何為適當紀律處分」的判斷應予尊重;在哪種情況下,這種尊重應受到司法干預,故批出上訴許可。

至於干預言論自由,上訴庭認為未夠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標準,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CACV20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