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校教師被指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在 Facebook 發表針對警方的不當言論,經紀律聆訊後被裁定行為不當,遭公務員事務局革職。教師司法覆核勝訴,高院法官高浩文指當局錯誤裁定她行為失當。不過政府周五(6 日)上訴得直,上訴庭指教師須付訟費。
上訴庭指,公務員局不一定要由最輕的懲罰開始考慮,而局長身為作出處分者,有最佳的位置判斷應如何處分、收阻嚇之效,而局長已考慮其行為嚴重性、公眾利益、個人情況和求情等,做法正確,雖然革職處分嚴厲但仍屬合理範圍,法庭無基礎干預,此理據必然敗訴。
上訴庭續指,高浩文涉錯誤把自己代入處分者角色,考慮革職是否合理,惟此乃局長職權。
上訴庭撤原審裁決
改判公務員局勝訴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及法官區慶祥周五頒書面判決,裁定公務員局上訴得直,並撤回原審判決,改判譚敗訴,訟費另議。上訴庭頒下長 100 段的判詞,另夾附載 8 項涉案言論的附件,提及答辯人譚玉芬所發的帖文內容,包括:
「(CLS!!! 咁樣係執法咩?) 黑警琴晚屈斷年青人隻手過程」
「根據每日記招,警察都係英勇、克制、合理同有禮貌㗎喎!警察子女自豪都嚟唔切,點會怕被欺凌呢?」
據判詞,譚玉芬 1995 年起任官校教師,是公職人員。經紀律程序後,公務員事務局在 2023 年 7 月去信譚,指局方決定按法例將她革職,譚亦無法享有退休福利。其時她 54 歲、已服務 27 年,原料尚有 4 年退休。
譚不服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法官高浩文接納譚一方指,局方的決定具壓迫性、不合理此一理據,裁定譚勝訴(見報道)。
局方其後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高級政府律師賀晉德代表提出上訴。
判詞載事發經過
判詞在論及涉案適用法例後,着墨處理案發背景及本案情況,指香港自 2019 年中起,因修例《逃犯條例》一事承受前所未有的社會動盪及暴力騷亂,並指乃公開紀錄的事實。
判詞續指,同年 6 月 12 日,教育局因應有教育團體號召罷課及罷教而發稿,重申學校不應被用作表達政治訴求的場地,並提及包括教師在內,就社會議題表達意見時要以和平、合法方式進行等。翌日局方就社運進一步去信所有校監、校長,而譚所任教的學校即日召開會議,校方重申要保持政治中立等。另公務員事務局 8 月亦發公開信重申公務員價值。
而譚被指在上述情況下,自 2019 年 6 月中起至 9 月 5 日,在其個人 Facebook 帳戶發布 8 則帖文,大部分直接針對警察,言論含有淫褻、仇恨、詛咒、偏見、挑釁、侮辱、誹謗性內容,並夾雜粗言穢語。
校方、教育局、公務員事務局及政府 1823 專線均接獲大量投訴。校方展開內部調查,同年 10 月向教育局遞交報告。2020 年 11 月,教育局對譚啟動紀律程序;2022 年 1 月展開聆訊, 10 月時委員會裁定譚未符合教師標準,令政府名聲受損,裁定她行為不當。
2023 年 7 月,公務員事務局去信譚,指考慮其不當行為的嚴重性、其背景及求情後,決定引用《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10 條將她革職,譚亦無法享有退休福利。

上訴庭:革職處分雖嚴厲
但仍屬合理範圍
判詞處理的 3 項爭議,最重點一項是局方的革職決定是否合理,而此點在原審時獲法官高浩文予以接納。
上訴庭指,譚的代表、資深大狀鮑進龍力陳按一般原則,判罰應要由最輕開始考慮,惟上訴庭認為據案例要視乎情況而定,而觀乎本案,局方曾考慮過較輕的處分,即下達提早退休但保留福利的決定,但局方基於本案嚴重性及公眾利益而拒絕這樣做,故認為鮑的論點不成立。
判詞續指,鮑亦反對革職為阻嚇作用一說,稱迫令譚提早退休已足夠阻嚇,因譚將無法再任公務員,同時本案沒證據指針對譚的處分會公開予其他公務員知悉、以收阻嚇之效。
上訴庭不同意鮑的主張,指就如何起阻嚇力,局長身為作出處分者,有最佳的位置去判斷應如何處分,至於會否公開予其他人知道本案,法庭沒充分理據干預。
上訴庭亦指,鮑提出局方錯誤認為譚沒悔意一說,並不成立,指譚僅對事件導致公帑浪費、為他人帶來麻煩致歉,但就其自身行為從沒提過有悔意。
上訴庭總括指,證據顯示局長對處分的處理方法正確,其已妥善衡量譚的不當行為之嚴重性、公眾利益,以及其個人情況與求情;又指革職處分雖然嚴厲,但仍屬於合理範圍,法庭無基礎干預,此理據必然敗訴。
上訴庭進一步指,原審法官在此點犯錯,涉把自己代入作出處分者的角色,考慮革職是否合理處分,惟處分乃局長的職權,基於本案事實,法庭沒正當理由干預,而其他處分看似較輕的案例亦不構成理據。法庭處理處分相稱性時,應引 Hysan 案的測試,而上訴庭與原審達成不同結論,認為局長能夠通過該測試。
上訴庭其後再分析局方決定是否有理據、有否違憲等,最後皆拒納譚一方的說法。
CACV20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