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三(7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7 天審訊,辯方結案陳詞指,即使被告張銘裕曾參與軍訓、試槍等,當時串謀計劃尚未形成,故不屬本案串謀之事。
辯方又指,「屠龍」成員是勇武派,但「勇武唔係等於想殺人、勇武唔代表係殺人犯」,指 2019 年時不少人仇警,但串謀殺警是另一回事,「屠龍小隊」示威時使用汽油彈,亦不能與炸彈殺警相比;而即使黃振強有份參與串謀,亦不代表其他「屠龍」成員有參加,「香港係冇連坐法的」。
辯方指,黃振強未經隊友授權及同意,自行決定配合「殺警計劃」,又指黃沒向被告張銘裕講述計劃,「點可以話有參加個串謀,都唔知你搞邊科。」
辯方周二開始結案陳詞,指不否認被告張俊富參與暴動,但不代表有參與本案涉放炸彈、謀殺的嚴重罪行。辯方又指,從犯證人、自稱「屠龍」隊長黃振強的證供不可信,指他作供時砌詞狡辯、「唔知佢邊句真邊句假」,是「好識得利用人」的機會主義者;又指他漠視「屠龍」不用槍、炸彈的共識,私下策劃殺警行動,隊友蒙在鼓裡、成「替死鬼」。
辯方:張銘裕沒參與計劃
「屠龍」共識不用槍
被告張銘裕的代表大狀姚本成周三陳詞,指沒證據顯示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大行動前,黃振強曾向張清晰地解釋計劃,故張不可能參與串謀;而本案的環境證據、TG 訊息均不足以證明張有份參與串謀。
就張被指參與 9 月台灣軍訓、10 月 1 日問吳智鴻取槍,及 11 月「行山」試槍,姚指,控方提到黃振強、共謀者吳智鴻於 11 月 18 日見面後,「屠龍」才加入本案串謀,故此前的事件不屬串謀的一部分。至於張在 11 月 27 日在「屠龍」TG 群組內轉發測試炸彈引爆器的影片,姚指僅屬資訊分享,又指即使張知悉吳智鴻團隊計劃用炸彈,亦不代表張與串謀有關。
姚重申,「屠龍」共識不會用槍,「人哋用槍人哋嘅事,我哋不用」,而張等「屠龍」成員,並不知黃振強私下代表「屠龍」,同意配合吳一方的「殺警計劃」。
辯方:「勇武唔代表係殺人犯」
仇警與串謀殺警是兩回事
姚指,黃振強在盤問下承認,隊友於 12 月 3 日時並不知計劃內容,只得他想殺警,「如果係真,點會有謀殺警察呢回事?」直至 12 月 7 日前,黃亦不肯定隊友是否知悉計劃。及至 12 月 8 日凌晨,黃、張及被告嚴文謙在安全屋,黃已知計劃涉炸彈和槍手等,仍沒有向成員解釋。
姚強調,「勇武唔係等於想殺人、勇武唔代表係殺人犯」,不能因張是勇武派,便認為他有份參與計劃。姚重申,即使黃振強有份參與,亦不代表其他「屠龍」成員會參加,「香港係冇連坐法的」,陪審團應單獨考慮針對各被告的證供。
姚又指,2019 年時很多人仇警,但串謀殺警是另一回事。即使「屠龍」示威時使用汽油彈、伸縮棍等,不能與用炸彈殺警相比。姚重申,「屠龍」共識不會殺警、不會用槍和炸彈,只得黃堅持。
辯方:黃振強未經授權以「屠龍」名義行事
針對「屠龍小隊」,姚指「屠龍」意指擊敗、打敗警察,並非要殺警,而「屠龍」亦非黑社會或社團,只是一個鬆散、不嚴肅的組織。
姚形容,黃振強是沒認受性、沒「牙力」的隊長,「唔係選出嚟嘅隊長,只係冇人做咪做」。姚指,隊員可隨意參加示威活動,而黃經常自告奮勇地行事,又在沒隊員授權下以「屠龍」名義行事,例如曾向吳智鴻提議在尖沙咀用槍和炸彈、又問吳取槍。
姚又舉例,指黃供稱由他計劃「屠龍」的示威部署,事前不會告知隊友,示威時由他指揮行動。姚表示,由此可引伸,12 月 8 日的行動,隊友或一無所知,只跟隨黃指揮行事,「矇查查俾佢賣咗豬仔。」加上「屠龍」過往行動亦會安排安全屋,故 12 月 7 日晚部分人入住安全屋,「唔係大不了」。
辯方:黃以「屠龍」之名籌得過百萬
驅使更為勇武以獲更多捐款
針對黃盤問下確認自己曾向財務公司借錢,姚指,黃當時是「窮光蛋」,在「屠龍」成立 3 個多月間,以「屠龍」之名籌得百多萬元,「21 歲年青人,3 個月咁多錢,浸死啊,唔壞都變壞啦。」
姚形容,當時黃「一生人可能冇諗過搵到咁多錢」,加上其他「屠龍」隊員不過問籌款,「任洗㗎喎」。姚遂指,此驅使黃更為勇武,以令更多人捐款予他,「(被告)李家田陰功到要問佢拎 400 蚊找數,都唔知原來佢係有錢仔嚟。」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受審,僅女被告劉佩凝獲准保釋。(繪圖:Kensahung)
辯:台灣軍訓與串謀無關
張銘裕表明不會殺警
針對台灣軍訓,姚指有份參與軍訓的從犯證人彭軍壕,同意軍訓與「殺警計劃」無關。姚續引述張銘裕與吳智鴻的對話,當吳稱「之後可能玩暗殺狗」,張隨即表示:「如果我哋一日未出現槍殺,唔諗住到呢個地步,如果要呢樣,咁我可能唔係個人選。」
姚指,當時張表明不會槍殺警員,可證明其出發點並非殺警,「就算(軍訓時)去學燒槍 … 又如何?同個計劃冇關㗎。」
張被指曾欲取槍
辯方:一時激動、冷靜後不了了之
至於張被指於 10 月 1 日問吳取槍,姚表示當日有示威者被真槍射傷,令勇武派人士感憤怒,「嬲到個個都話要拎架生,拎刀又好拎槍又好。」姚強調,張是「非常憤怒嘅年青人」,一時激動而想取槍,但冷靜過後不了了之。
就 11 月 16 日晚「行山」試槍,姚重申當時「屠龍」尚未加入本案串謀,黃振強亦未肯定吳智鴻一方確有真槍和炸彈,遂派人參與試槍以核實真偽。姚強調,「屠龍」派何人參與「都冇乜重要性」,「最緊要係知有槍」,才有下一步行動。
對於被告李家田被指在試槍後,從吳智鴻取得手槍。姚關注,張銘裕及吳一同到台灣軍訓,「唔係熟啲咩?」,然而吳事前不認識李,為何會將手槍交予李。姚稱,「好明顯係知張銘裕唔鍾意用槍」,可顯示張不欲用槍。
辯方:黃振強沒經「屠龍」隊友同意
自行決定配合行動
「行山」試槍後,「屠龍」於 11 月 17 日晚開會,黃振強同意,會議中「屠龍」得出共識,「人哋用槍人哋嘅事,用槍殺警察咪搞我」。
姚指,11 月 18 日黃振強與吳智鴻見面,質疑黃「係咪代表緊『屠龍』?有冇人授權佢去?」姚遂引述黃的證供,指黃向吳表示「屠龍」會配合行動,負責引出警察。
姚表示,黃自行向吳表示會配合,但沒諮詢或得到隊友同意,形容這是黃深思熟慮的決定,「點樣誕生個串謀,就係畀黃振強拉咗落水囉。」姚強調,當日是黃、吳達成共識,而非「屠龍」,指隊友沒授權及同意配合計劃,黃參與串謀不代表「屠龍」隊員參與。
辯方:黃私下部署放炸彈
自把自為、隊友蒙在鼓裏
同月 19 日「屠龍」部分隊員到泰國旅行,黃振強供稱當時向隊友大概講述計劃,提到「屠龍」負責引出警察,吳智鴻一方會用槍和炸彈,但沒提及仔細內容。姚質疑,當時黃都未知應如何配合行動,「點樣同隊員講? … 係等於冇講」。
姚續指,旅行期間黃向吳稱:「你個 20kg 幾時到,我哋 team 諗好點用。」姚指,黃所指的「20kg 」是炸彈,但「屠龍」從沒同意親自用槍和炸彈。姚重申,黃私下部署自行放炸彈,但沒問過隊友,「自把自為,搞啲咁嘅嘢」,令隊友蒙在鼓裏。
辯方:黃沒向張銘裕講述計劃
「都唔知你搞邊科」
及至 11 月 25 日飯局,黃表示當日向隊友提及將有大行動,其他隊伍將用槍和炸彈,「屠龍」則會配合協助。
姚指,黃表示不肯定張銘裕當日是否在場,此後至 12 月 7 日晚安全屋前,均沒與張有任何形式通訊。姚稱,「點可以話有參加個串謀,都唔知你搞邊科。」
姚另指,張甚少參與「屠龍」TG 群組討論,只會商討平常示威的資訊,亦沒提及「20kg 」、「眼鏡」等字眼。據控方指,「20kg 」為涉案炸彈,「眼鏡」為槍械的代號。
HCCC164/2022、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