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 包圍警總|反修例首宗審訊後暴動罪成 地盤工申上訴許可 上訴庭押後裁決

6.26 包圍警總|反修例首宗審訊後暴動罪成 地盤工申上訴許可 上訴庭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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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6 月 26 日,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便衣警張金福被指喬裝示威者遭追趕,遂衝上警總平台拿起雪糕筒及水刮防衛。26 歲地盤工人被指以「兩拳一腳」襲擊張,使其「痱滋」破裂,2020 年 9 月被裁定「暴動」及「普通襲擊」罪成,為 2019 年反修例示威相關,首宗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的案件。

被告周五(22 日)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指原審沒有充分考慮被告的辯解,即當時只是看見張撞跌一名女子,及擔心張會衝擊警總,而嘗試以「兩拳一腳」制服他。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聆訊時,對上訴方的理據數次表示質疑,聽畢陳詞後押後裁決,將於 6 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

辯方律師透露,被告將於 2022 年 8 月中出獄。

上訴方由大律師黃錦娟、及原審時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黎家傑代表;控方代表為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上訴方:原審法官無充分考慮辯解可能性

上訴方提出,原審區院法官郭啟安,沒有充分地考慮被告的辯解可能屬實,即被告稱當便衣警張金福從夏愨道跑入軍器廠街時,「淨係見到佢(張)」,及張轉彎時撞跌了一名女子,並因擔心張會衝擊警總,遂以「兩拳一腳」試圖制服他。

官質疑說法不符片段:「邊個會信吖?」

觀看案發片段時,法官潘敏琦指,張金福轉入軍器廠街前,已經有人一直追罵張,「嗌緊嘅嘢係『死黑警』,啱唔啱?」;法官彭偉昌也指,當時已有人圍堵及嘗試拉住張,但不成功。法官彭寶琴則指,片段顯示被撞跌的女子,與當時嘗試阻止張金福逃跑的人屬同一群人,或至少是站在一起。上訴方認同,但強調片段無清楚顯示女子是否有伸手阻礙張。

彭寶琴質疑,在此證據基礎下,被告的說法是否存在「內在不可能性」,並查問,原審法官裁定被告當時必定看見追罵張的人「有乜嘢不合情理之處?」上訴方強調,事發在幾秒之間,難以用放慢鏡、不斷重播的片段,評估被告說法是否屬實。

彭偉昌亦質疑,被告的辯解邏輯上說不通。指被告稱看見張撞跌女子,為何又會擔心張衝擊警總,即被告認為張「一秒針對示威者,下一秒針對警總?」、「你咁樣講,邊個會信吖?」上訴方回應,當晚「包圍警總」是以和平為主題。

但彭偉昌指不論包圍或衝擊,主題都是針對警方。彭寶琴也質問,如被告聲稱想阻止張衝擊警總屬實,假設他成功,「之後係咪敲一敲警總道閘,話要報案?」最後上訴方重申,希望法庭從被告角度出發,考慮其辯解的可信性。

上訴方稱檢控方式涉「一罪兩審」  官質疑無構成不公

另一上訴理據,則指原審法官在本案中同時裁定「暴動」及「普通襲擊」罪成,是雙重懲罰被告,違反「一罪不得兩罰」原則。因為原審法官裁定被告「破壞社會安寧」(因此犯暴動罪)的基礎,正是因為被告曾以「兩拳一腳」襲擊張,但「普通襲擊」罪也是針對該「兩拳一腳」,造成同一行為雙重檢控的情況。

三名法官質疑做法並無造成不公,指「暴動」及「普通襲擊」的控罪元素不同,單純襲擊不構成暴動,除非案發時有非法集結進行。又以「使用虛假文書」及「詐騙」,及「搶劫」及「管有槍械」作例,指這兩組罪行的控罪元素不同,但控方經常就同一事件控告兩罪。

上訴方同意,此做法是法律原則所容許,但希望法庭考慮此做法在本案中可能造成不公,因為兩罪的案情重疊。

原審暴動、普通襲擊、不依期歸押罪成判囚 4 年

被告岑曉麟(案發時 26 歲,報稱地盤工人),於 2020 年 9 月被區域法官郭啟安裁定一項「暴動」罪成,指他於 2019 年 6 月 26 日,在灣仔警察總部外連同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但交替的「普通襲擊」罪成立,指他在同日同地,襲擊警員 9192 張金福。另外,岑開審時承認一項「不依期歸押」罪,指他缺席 2020 年 11 月 21 日於區域法院的提堂。

郭啟安判刑時,強調本案發生於警總外、嚴重阻礙交通及影響警民關係,及被告以面罩掩飾身份等,以 4 年作「暴動」罪量刑起點,無案底扣減 2 個月;「普通襲擊」則以 6 個月為起點,無案底扣減 1 個月,兩罪同期執行,判囚共 3 年 10 個月。而「不依期歸押」,則判囚 3 個月,認罪扣減至 2 個月,分期執行,判處入獄共 4 年。

CACC 17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