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危駕及襲擊罪成 判240小時社服令、停牌半年 官:多年成果或付諸東流

警司陸振中危駕及襲擊罪成 判240小時社服令、停牌半年 官:多年成果或付諸東流

分享:

陸振中接受判刑後離開區域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辯方:被告 3 年來飽受煎熬

辯方周二進一步求情指,被告不論在學及於警隊任職期間均表現出眾。陸亦由中學開始做義工,數十年來投放資源及時間服務社會。他多年來嚴守紀律、具責任感、待人熱枕,本案摧毀其警察事業,對被告及家人構成沉重打擊。他 3 年來亦飽受煎熬,被告對其不當行為深感悔意,已受沉重教訓,沒可能重犯。

辯方強調,被告大半生做善事,並非為本案求情作鋪墊,又指他以救人為己任,擁有高尚品格。例如陸曾向女事主 X 提供防疫物資等,表面看來可能較奇怪,但綜觀其求情信,可見是他一貫的做法。

被告求情指妻兒受影響

官引述被告背景指,他案發時為警司,年幼時曾居於木屋區,後搬往公屋,由藍領父親支撐家庭。他自小信佛,學懂心靈富足、助人為快樂之本,刻苦上進地考入香港大學,於 2005 年入職見習督察,2022 年為沙頭角指揮官。他亦不斷進修,於港大獲取碩士學位,希望案發後繼續貢獻社會。被告已婚,育有兩名 8 至 9 歲的子女,為家庭經濟支柱,惟被告妻子於案發後須重返職場。其妻子受網絡輿論影響致抑鬱,子女受欺凌,影響校園生活。

被告患多項病痛,包括肺結核、椎間盤突出等。他自學生年代參與義工,定期捐血及參與佛教慈善活動。他於 2019 年在示威現場協助溝通及接洽,希望和平解決衝突。

同僚求情信:被告是「明燈」 保護下屬

其同僚的求情信形容陸為人低調,工作外甚少參與社交活動,多年來沒有接獲投訴及調查,亦沒有緋聞。有下屬形容他為「明燈」、好上司,愛惜及保護下屬。辯方求情又提到,媒體報道令他受抨擊及白眼,被告及妻兒受譏笑及欺凌,被告對此感愧疚。

針對危駕罪,辯方指陸的駕駛紀錄接近完美,案發時車速慢,亦有人拉其車門令他分心,沒有人因而受傷。至於被告咬傷下屬手指的襲擊罪,辯方指被告案發時作出不經意的武力,沒有預謀,被告本人亦有受傷。

而事主、即被咬下屬蔡文浩的創傷報告指,蔡中指縫有 3 針,曾接受心理輔導,及患創傷後壓力症,擔心遭被告報復。他現時已沒有創傷後壓力症。

官:被告品格良好 相信不會重犯

法官指,從求情信中可見,被告在社會中有多重角色,照顧下屬,有良好品格。官接納辯方所指,被告犯案行為有違以往紀錄,相信他不會重犯。而他由學生時期已服務社會,並非案發後才做善事,官亦同意本案兩項定罪均於短時間內發生。至於有案例指,警員犯案屬加刑因素,官指該案被告涉及更嚴重的性罪行,本案被告明顯罪責較低。

官指考慮被告品格良好,本案亦不涉濫用職權,不會因被告是休班警而加刑。再者,被告可能因本案而失去工作及利益,十多年成果可能付諸東流,屬減刑因素。官又提到,被告積極參與公益活動、裝備自己,即使失業亦可重返社會。

官:混亂中作超出合理水平武力

針對本案危駕罪,官稱被告當時已飲用相當份量的酒,其行為受酒精影響,3 名下屬當時阻止被告駕駛屬正確行為。事發時被告車速緩慢,沒有人及財物受損,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大部分時間車輛均亮著警告燈,被告非蓄意令人受傷。而案發時現場人煙稀少、車輛不多,其駕駛紀錄相當良好。官考慮被告個人背景、罪責較輕,認為適合判處 15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 6 個月。

至於被告咬下屬手指的襲擊罪,官認為是被告並非預謀犯案,他與下屬事前關係良好,相信他是在混亂中作出超出合理水平的武力,事主傷勢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官就此罪判被告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由於兩罪源於同一事件,官下令部分刑罰同期執行,總刑罰為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停牌 6 個月。


被告被控 7 罪 

被告陸振中(現年 45 歲,警察)否認 3 項猥褻侵犯、各一項危險駕駛、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共 7 罪受審。

案件控罪主要圍繞兩次飯局。陸被控的 3 項非禮罪,指他 2022 年 6 月出席一飯局期間,三度趁女下屬 X 不勝酒力,帶她至熟食中心殘廁非禮、強逼口交。另外 4 罪,發生於同年 7 月飯局,陸被指醉酒但仍堅持駕車,期間對 3 名阻止他的下屬,包括 X 、蔡文浩、賴文顯施襲,並曾開車撞到其他車及逆線行駛。

就非禮指控,法官早前裁決指,X 證供反映她當日在殘廁內可能沒反抗,或令被告有所誤解,以為她同意,存在明顯疑點。至於危駕罪,官指陸短時間內與停泊的車相撞,又逆線行車,行為遠遜謹慎駕駛人士應有水平,因此罪成。

另外 3 項襲擊相關控罪,官裁定陸襲擊一名男下屬罪成,但認為其傷勢未構成嚴重傷害,改以較輕的交替控罪入罪;另一男下屬及女事主的襲擊指控則不成立。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相關警務人員已被停職,警方會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根據既定程序跟進。

DCCC13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