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歲男子被指在 2013 年至 2014 年,趁 3 名女同事在其住所留宿時,在蔘湯和水等下藥迷暈對方,被控 3 項「施用毒藥或有害物品」罪。被告不認罪,周一(18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押後至 9 月 23 日判刑。
法官練錦鴻裁決時指,3 名事主作供時均能清楚說出核心事件,經歷亦有相同之處,故認為各女事主作供時沒有動機作偽、合謀污衊被告。官又指,女事主飲用飲料後均感不適,唯一推論為被告曾在飲料中加入物品。
辯方求情時指,其 6 歲女兒於半年前被診斷患有抽動症,醫生明言難以治療,建議父母悉心照顧及陪伴女兒,避免病情加重,冀法庭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官則斥被告違反事主信任,案件案情嚴重,將考慮判處監禁式刑罰。
官:事主飲用飲料後均感不適
法官練錦鴻裁決時指,審訊時曾傳召涉案 3 名女事主作供,3 人與被告均受僱於同一營銷公司,與被告相識多時,曾到訪被告位於九龍塘廣播道的寓所,期間均有飲用被告所提供的蔘湯、水等飲料,並在飲用後失去記憶、頭暈不適等。
官續指,雖然各人供詞上就部分細節有模糊之處,但均能清楚說出核心事件,經歷亦有相同之處,而且事主原本相信,被告沒有對其作出失德行為、原諒被告,並要求他尋求心理輔導,但事主其後發現有更多受害者,結果選擇報警求助。官認為,各女事主作供時沒有動機作偽、合謀污衊被告。
法官練錦鴻續指,雖然案中沒有證據顯示飲料中的成分,但各女事主在飲用該些飲料就均感到後不適,認為唯一推論是被告在飲料中加入物品,令受害人出現身體不適情況,裁定被告 3 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罪名成立。
被告:混亂間招認罪行
官:非正常人反應
被告在審訊時作供指,曾被同事質問是否下藥,因此在混亂間「求其認咗」;又指當時認為事主已咬定他曾下藥,故遍造自己有「易服癖」及服用安眠藥習慣,希望可息事寧人。
法官練錦鴻指,被告說法不但難以令人信服,更扭曲邏輯,認為正常人被指控如此嚴重的罪行,不會逆來順受,但被告反而沒有爭辯,更到網上尋找相關資料,故拒絕接納其證供。
求情:女兒患抽動症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母親患有失智症,被告為家中的唯一支柱;被告與妻子育有 1 名 6 歲女兒,自被捕後無法回到其澳門住所,與其女兒見面。
辯方續指,其女兒亦在半年前出現情緒波動、眼部及面部等均會抽動,且會不自主地叫,被中、西醫診斷患有抽動症,醫生指其女兒情況嚴重,難以完全治療,建議父母悉心照顧及陪伴女兒,避免病情加重,故被告對此感到痛心、內疚,冀法庭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法官練錦鴻批評被告違反事主信任,即使案中無證據顯示被告在下藥後的行為,但事件導致案中的女事主失去對他人的信心,案情嚴重,將考慮判處監禁式刑罰,並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23 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心理及精神科醫生報告。
被控 3 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罪
被告潘迪偉(42 歲,報稱其他職業),被控 3 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罪,指他於 2013 年 12 月某日、2014 年某日、2014 年 4 月 25 日在九龍廣播道 45 號至 49 號柏苑,分別非法及惡意向 3 女子施用毒藥,即催眠藥,意圖使該她們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DCCC8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