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內地大學生涉偽造聘書騙簽證罪成 上訴得直重審 再被裁罪成囚18月

內地大學生涉偽造聘書騙簽證罪成 上訴得直重審 再被裁罪成囚18月

分享:

官裁被告內地醫療紀錄屬傳聞證供

裁判官朱文瀚裁決時稱,本案爭議點在於被告進行警誡會面時,有否受精神分裂症影響,以及會面是否自願,辯方遂作出特別事項的爭議。裁判官裁定 5 名控方證人,包括「海晨物流(香港)有限公司」職員及 4 名入境處職員均為誠實可靠;其中入境署職員曾指被告會面時頭腦清晰、反應算快,情緒穩定,不認為他當時受精神病影響。

至於辯方證人包括被告、其父親、內地律師、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專家。裁判官指,辯方呈上被告於內地的醫療紀錄,用於證明其病情,惟紀錄未能提及如何診斷、醫生是否為專家等細節。官指,即使紀錄由被告父親帶到香港,但其父親於 2023 年才看到被告,對他案發時的精神狀態不知情;另紀錄雖然曾於公證行核實,惟辯方未能提供電子證明,故裁判官指紀錄僅為傳聞證供。

裁判官又指,被告庭上回答控方的問題時,「邊作供邊編造故事」,在控方追問下提及從來無在主問中提及的事情,如指入境處職員曾拍檯,強逼他回答在「海晨」工作,惟官指當時職員僅問及其背景,難以立即大吵大鬧,直指被告說法牽強,令人難以信服。

裁判官又指,入職處職員向他解釋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內容,被告則指被入境處扣留,不能當作刑期,會「蝕底」,官指此舉證明他思路清晰,與辯方專家指他會受病情影響的說法背道而馳。

官:專家報告均未提及案發時狀況

至於臨床心理專家的報告提及被告有認知障礙,會堅持旁人看來認為是不對或偏執的事,如堅持製作虛假文件等;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則指被告受精神分裂影響,行為雜亂、衝動等。

裁判官指,兩名專家均未能對症下藥,就被告於警誡會面時的精神狀況作出分析。官指,被告當時可以對問題表示明白,並可作出回應及講述事件的經過,如指自己於公共圖書館製作虛假文件,可見他對於問題有一定認知,並可以憑記憶回答問題,並非答非所問。

官指,兩專家的報告均沒有提及最重要的部分,認為匪夷所思,令人費解,裁定被告當時沒受病情影響、自願作出會面,毋須行使酌情權剔除相關內容。

官:被告具不誠實意圖
判囚 18 個月

裁判官又指,被告製作虛假文件時,懂得使用電腦文件將公司圖像貼上,而文件本來不是入境處職員要求提供,可見是為了加強申請而交上文件。

裁判官終稱,被告製作的虛假文書雖然粗製濫造,他明知自己不在「海晨物流」工作,假裝仍在該公司工作,明顯具不誠實的意圖;而他利用這些文件申請延期居留,作出申請時同樣具不誠實的意圖,指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所有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無案底、尚未完成其大學學位,且他因本案由 2022 年 1 月 5 日還押至今,已還押 22.5 個月、695 日,冀法庭判刑時可作出考慮。

裁判官稱,考慮被告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故沒有刑期扣減,就每項控罪判囚 18 個月,但考慮源於同一事件,故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被告被控 5 罪

被告林嶺(現 28 歲)被控各 2 項偽造及使用虛假文書罪,指林於 2022 年 6 月 19 日或之前、7 月 10 日或之前,製造和使用虛假文書,即一封看來是由「海晨物流(香港)有限公司」發出的信件,意圖藉使用該文書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他另被控 1 項向入境主任作出虛假申述罪,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10 日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明知為虛假或自己亦不信為真確的申述,即聲稱海晨物流(香港)有限公司為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的擔保公司。

被告原審被裁罪成
判囚 30 個月

案情指,林自 2014 年 8 月起透過「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受聘於「海晨物流(香港)」,獲批工作簽證留港至 2020 年。他在簽證到期前遞交延長簽證申請,並附上工作證明和聘書。入境處人員發現,聘書以手寫,加上公司印章沒海晨授權人簽署,遂揭發事件。

林原審時自行應訊,供稱獲授權製作相關文件,被原審裁判官斥其證供「難以置信,既不合理,更不合邏輯,實在荒謬」,裁定罪成判囚 30 個月。

被告不服提上訴,上訴方指,被告在囚期間會見精神科醫生,經診斷患精神分裂症。醫生報告指被告低病識感,認為控罪於被告精神狀態異常時發生,缺乏作出適當決定和行動的能力。高院法官指,被告的精神病紀錄為新證供,為了司法公正必需接納為新證據,認為若這些證據在原審時展示,裁判官或會有不同裁斷,下令撤銷定罪,案件發還由另一裁判官重審。

STCC2420/2023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