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已出獄鄭錦滿暴動上訴得直 原審裁表證前准加控暴動 上訴庭指犯錯

理大衝突|服刑完畢鄭錦滿暴動上訴得直 上訴庭指原審准控方加控暴動屬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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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錦滿由大律師李國威代表,其餘 4 名上訴人,何志豪由大律師田奇睿代表,陳啟賢由大律師陳芊仲代表,馮思睿及林泳汶由大律師蘇昊義代表。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

原審官在控方完成舉證後
質疑案論、批准加控

上訴庭判詞交代案件背景,指鄭錦滿原被控妨礙司法公正,控方在開案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20 日在紅磡的暢通道南渠口,連同其他人「協助及/或接應為了逃避警方逮捕而從理大校園內的渠口,經渠道或其他方式逃離理大的人士」。

不過在控方完成舉證之後,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鄭念慈在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之前,對主控、律政司外聘大律師吳美華提出質疑,指案中只有鄭錦滿走出渠口但沒有他進入渠口的證據,或可從中推論他是從理大逃出,「但暴徒光是接受接應人員協助離開該渠口的行為又怎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吳美華兩度與律政司人員溝通、索取指示,並申請押後,其後申請加控鄭錦滿暴動罪。

鄭念慈批准,認為檢控事實基礎並沒改變,而辯方可要求押後案件、重召控方證人,亦可申請撤回承認事實,因此不會對鄭錦滿造成難以彌補的不公正。

上訴方:原審法官邀加控
目的明顯增定罪機會

修訂後的開案陳詞指,鄭錦滿「以參與共同犯罪的一方的身分,先是和另一名男子一同從理大內進入渠道,並互相協助及/或接應,而無論如何,最遲也在該渠口外接受其他人士,包括其他被告,的協助及/或接應逃離理大…」,又指鄭錦滿「必然是在警方封鎖之前已經進入理大,並繼續留守參與作為暴動的一份子」。

鄭念慈最後裁定鄭錦滿暴動罪成,而妨礙司法公正則罪名不成立,判監 3 年 8 個月。

上訴庭引述代表鄭錦滿的大律師李國威提出,單單逃離犯罪現場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亦即是,若沒有加控暴動罪,鄭本來有望完全脫身,「從這個角度出發,暫委法官主動邀請控方新增一項暴動罪,目的明顯就是要增加定罪機會…(做法)是不公平的。」

李國威又指,即使法庭容許辯方重召證人,亦不能抹掉在審訊中途批准加控暴動罪所造成的不公平。

上訴庭:修訂後控罪書
「全方位無死角」

上訴庭認同鄭錦滿一方,指控方的加控申請並非純技術性,形容澄清後的案論「來了 180 度的轉變」,令原本被形容為接應人員的鄭錦滿,「頓時變成了逃離理大的暴徒」。

判詞續指,由於原控罪沒撤回,修訂後的控罪書變成「全方位無死角」,即鄭錦滿被指為「接受接應的暴徒」,法庭既可裁定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也可以裁定他在逃出理大之前參與暴動;又或者裁定兩罪同時成立。

上訴庭強調,假如原審法官沒批准加控,即若鄭只面對原本的妨礙司法公正罪,「辯方的操作空間就會大得多」,例如可提出鄭錦滿可能是在理大逃出,所以法庭無法肯定他是接應人員,不能裁定他罪成,「不是說辯方一定會成功,又或者控方不會嘗試在那個階段作出任何解釋或補救,但時間越是往後推,庭審對公平的要求就越會對辯方有利。」

判詞又指,無論是否早知鄭錦滿會被指在理大內參與暴動的可能,辯方直至控方完成舉證,都是以沒有這個指稱的方向抗辯;而辯方在反對加控時已指出,若早知有暴動的控罪,便不會承認鄭錦滿是爬出渠口的人。

原審官指不會釀難以彌補不公
上訴庭:有欠深入謹慎

對於鄭念慈指,批准加控不會造成難以彌補的不公正,上訴庭在判詞批評其取態「有欠深入和謹慎」,並提出連串反問:「D3(鄭錦滿)究竟有多大空間在同一法庭面前提出和以前不盡相同的說法?他是否會被迫登上證人台?他或知情的旁人又能否對法庭裁斷警方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的事情上保持信心,還是認為法庭會因為之前的同意事實而先入為主?」

上訴庭認為,正確做法是控方澄清案論後,法官應該下令控辯進行法律爭議,然後再作出包括是否表證成立的裁決。「無論如何…暫委法官犯錯之處,就是容許控方加控暴動罪。這個遲來得可以的舉動,只能有一個結果,就是做成對 D3 的兩面包抄,令他無法全身而退。」

鄭錦滿紅磡渠口爬出
官推論在理大暴動 上訴庭表關注

判詞另引鄭念慈裁定鄭錦滿暴動罪成的理據,提及鄭錦滿在紅磡渠口爬出時,沒有任何身份證明文件、銀包或現金,而身上有臭味的情況,認為唯一及合理的推論就是鄭是原本被困在理大及參與暴動的人,因走投無路,不顧危險經渠道爬出,逃避拘捕。鄭念慈拒絕接納鄭錦滿可能是由理大外的渠口進入,以接應或協助他人的說法,認為「全是臆測,不合常理,並不可能」。

上訴庭在判詞指,對於「兩面包抄」的觀察有一前設,「就是案中必需有足夠證據證明 D3 確實是暴徒。如果證據相對薄弱,而一切相關環境又顯示 D3 是或可能是之前進入該渠口的接應人員,那他的暴動罪也自然無法維持。這是本庭關注但無需作出裁決的另一點。」

鄭錦滿回應上訴得直:
「遲來公義,絕非公義」

鄭錦滿於 2023 年 2 月被判囚 3 年 8 個月,早前已出獄。他在上訴庭頒判詞同一天,於 Facebook 發帖,附上淺水灣風景的相片,並寫上「欲加之罪,其無辭乎。遲來公義,絕非公義。」

鄭錦滿在 Facebook 回應上訴得直。(記者在鄭發帖後數天截圖,故時間顯示為 4 天前)

其餘 4 人上訴失敗

另外 4 名就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上訴的上訴人,上訴庭全部駁回、維持原判。

就何志豪的代表大狀質疑偵緝警員 12979、偵緝警員 14502 當時以較輕的「遊盪罪」罪調查何,「只是個幌子」。原審法官認為當時警方沒有掌握足夠證據,支持何有協助罪犯,並無不妥或不合理之處。

何一方提到警員欺哄他,上訴庭則指原審法官當時拒絕接納說法,辯方提出的案例亦沒有幫助,無論何是因遊盪罪還是妨礙司法公正罪被控,構成犯罪的事實,都是他在留意能否接走理大的人,協助他們繞過警方的追捕。

就陳啟賢的申請,上訴庭指案發時「爬渠逃走的說法,流傳到連非主流的外媒也知道的程度」,說法在 Telegram 和連登出現「最少證明了議題已成功進入公眾視野」,原審法官曾指說法廣為人知屬「合理」,維持原判的決定,不會因陳的手機沒有相關平台或群組而被推翻。

而就林泳汶、梁祖光的申請,上訴庭指,若有無辜者成功脫身,就會因應本身情況自行離開,一般市民根本不需要和不會開車前往兜截搜救,認為林及梁提供的救援,必然就是旨在逃避警方圍捕,「別無其他」,「被救走的無論是暴徒還是無辜者」都會有罪。

反修例暴動罪成者
至今 3 人上訴得直

反修例運動至今逾 6 年,警方拘捕逾萬人,檢控逾 2,900 人。據《法庭線》統計,截至 2025 年 9 月 5 日,共有 847 人被控暴動,除涉 8.31 灣仔重審案、去年起訴的理大案外,其餘案件均已原審、重審審結,定罪率為 86%。

連同本案,暴動罪成者之中,目前僅有 3 人定罪上訴得直。首人為 7.21 暴動案的蔡立基(見報道),他被指為白衣人。11.18 佐敦暴動案廖康良為第二人,他亦是首名被指示威者上訴成功,推翻定罪(見報道)。鄭錦滿則為第二名上訴得直的被指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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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34/2023(DCCC363、31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