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首名被指示威者暴動上訴得直 11.18佐敦被捕 上訴庭批原審定罪不穩妥

反修例首名示威者暴動上訴得直獲撤罪 11.18佐敦被捕 上訴庭批原審定罪不穩妥

分享:

兩人原審暴動等罪成判囚
得直被告已服刑約 28 個月

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的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林阡晴(案發時 23 歲,學生)、廖康良(20 歲,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廖另被控被捕時持有一把手鎚。

兩人經審訊後被原審區院法官練錦鴻裁定罪成,分別被判監 56 個月及 50 個月(見報道)。他們分別由大律師陳國維、鄧詠芝,及劉少儀代表;律政司一方則由外聘大律陳文慧、吳嘉康代表。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判詞指,法官對廖康良批出上訴許可,並視為正式上訴,撤銷其定罪、擱置其刑罰;林阡晴則被拒批許可,維持定罪。廖在裁決前獲准保釋,而由被定罪至今,已服刑約 28 個月。

廖康良
廖康良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佐敦被警員制服拘捕。(《蘋果日報》直播片段截圖)

辯方原審時指沒如警員所稱般逃跑

上訴得直的廖康良,判詞引述原審時控方指稱他案發時和一群示威者跑入甘肅街,作供警員稱上前追截,而制服廖時,廖穿黑色衛衣、黑色長褲、黑色鞋,戴著護眼罩和防毒面罩,背包內有木柄手鎚及 23 支生理鹽水。翌日廖被送院,頭部及嘴部被縫 16 針。

廖選擇不作供,辯方案情指他沒如警員所稱般逃跑,法庭不能排除案發時他正圍觀,見警方衝向人群才逃跑,而他的病患和低智力,影響他在突發環境下的應變能力。

律政司指原審誤裁管有槌罪成
惟不代表存偏見

上訴庭把廖的 10 個定罪上訴理由,歸納成四大類,分別是(1)原審法官錯誤地接納上述作供警員為誠實可靠證人,也錯誤地沒充分考慮警方可能混淆廖和他人物品;(2)錯誤地以衣著、裝備、管有物品為基礎作有罪推論,尤其錯誤地以為其背包內有生理鹽水,亦沒考慮廖的病情、誤以為他能似常人般理解案發時情況而離開現場;(3)控方裁決前同意廖不應就持有槌而被定罪,原審法官卻執意裁定他罪成;(4)原審沒有把疑點利益歸於廖,錯誤地將模稜兩可的證據以不公平的方法解讀。

判詞又引述律政司一方指,承認原審錯誤地裁定管有槌罪名成立,但指不代表原審對廖存偏見、不能持平就暴動罪裁決;而廖原審時沒作供解釋他為何在現場,法官有權根據證據推論。

至於廖的病患及智商影響其反應一說,律政司反駁指在呈堂片段所見,他被押離現場時步履正常,又兩次大聲向傳媒報出名字。

上訴庭:警員證供和片段
「似乎存有不能磨合的根本差異」

判詞指,法官重複觀看新聞片段後,認為作供警員的證供與片段有出入,情況不單是律政司一方所指的「時間上的差異」。

根據原審判詞,該名作供警員姓楊,案發時他身穿防暴隊制服,加入警方設於加士居道南行線的防線,以阻示威者赴理工大學,其後推進至逸東十字路,見約 10 名示威者跑入甘肅街,遂上前追截。楊警供稱,廖是最後一人由彌敦道跑入甘肅街,而他單獨在 10 時 13 分制服廖及於 10 時 17 分宣布拘捕。

在上訴許可聆訊時,廖一方引用 3 個媒體直播片段(原審時呈堂)指,廖當晚 10 時 7 至 10 分被拍到在甘肅街卓悅店外被捕,數名警員在地上制服一名黑衣者。

反修例暴動 佐敦 甘肅街
庭上曾經引用無綫、香港電台及《蘋果》直播片段,顯示案中拘捕時的情況,惟記者目前在網上未能找到全部相關片段。圖為《蘋果》的直播片段,在遠處拍攝到甘肅街街口的情況。

上訴庭接納廖一方陳詞,指若片段中的被捕人是廖,則與楊警供稱是自己一人制服廖相悖;而如果片中所顯示的不是廖,而是「另一人」於較後時間在甘肅街被捕,則楊警所供述廖是最後一人跑入甘肅街不可能是事實,而且廖與楊警在卓悅外停留的畫面,亦理應在片段中出現。

上訴庭認為,原審接納楊警的證供時,沒充分考慮其與片段所顯示情況「似乎存有不能磨合的根本差異」;又指原審理應解釋因何認為楊警的證供與片段是相容且沒有影響其可信性,基於原審沒處理相關疑點,其有罪裁定並不穩妥。

至於管有槌罪,上訴庭指原審時在最後陳詞階段,終院已就「陳俊傑案」頒下裁決(即索帶案,見報道),就控罪的相關條文作出最終詮釋,但原審忽略控方提出廖不應被定罪的回應陳詞,繼而錯誤地裁定廖罪成,「這有罪裁定是明顯錯誤的」。

判詞遂就兩罪對廖批出上訴許可,視為正式上訴,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

另一方倡急救員可免暴動責

至於被駁回上訴許可申請的林阡晴,上訴庭引述原審時控方指稱她隨示威者跑入北海街,於北海街與吳松街被截停,當時袋內有急救用品、紗布、膠手套、消毒藥水、23 支生理鹽水等。

林供稱自己是醫療輔助隊員,有資深急救證書,當天與友人到尖沙咀做急救,到佐敦後聽到「嘭嘭」聲,估計是槍聲,料有人受傷需急救遂續前進。至北海街及吳松街交界,她見大批黑衣人逃走、有催淚氣體,認為情況失控,故在北海街凹位暫避,擬其後再施急救,惟被捕。

判詞引述原審拒納林的證供,稱若她目的是幫助需急救者,沒理由只在橫街遊走,避開人群聚集之處;又指她宣稱提供人道救援,卻不穿作識別的黃背心,反而花費氣力沿途詢問有沒有人需急救。因此唯一合理推論,是她意圖向其他暴力示威者提供精神上及實際上的協助,令他們覺得其道不孤,有能力及道德上的支持與執法者對抗。

上訴庭判詞其後引述,代表林的大狀陳國維提出 3 個上訴理由,第一個是原審法官在法律上錯誤地認為在暴動現場為他人提供人道醫療救護者,包括義務急救員,不受普通法的免責保護,而本案無視急救員在定義上是「中立人員」此基本設定,忽視急救員基於倫理是不會理會受助人的身份或立場,並引用國際武裝衝突中軍醫或醫療兵角色的學術文章支持。

上訴庭續指,陳就此論點引用《日內瓦公約》中的醫療救援人員的人道原則作支持,但同時接受公約不適用於暴動。

至於另外兩個上訴理由,是指原審錯誤地認為有心到場救急扶危者,「不能以善心為托辭,並得到免責保護,而被裁定沒有意圖或實際行動參與暴動」;又指同一案件中,原審裁定林參與暴動,惟另一急救員則獲裁無罪。

上訴庭反駁:似乎自相矛盾

上訴庭反駁,陳的陳詞「似乎自相矛盾」,指陳提出「基於人道主義原則作出救援,不能構成暴動罪的犯罪行為以及/或參與意圖」,又指「在暴動現場為他人提供人道醫療救護的人員(包括義務急救員)應受普通法的免責保護」。

上訴庭認為若是前者,即該人在場純粹救護而沒參與暴動的意圖,控方必不能成功舉證;既不能證案,則該人沒刑責可言,更扯不上「免責保護」,並認為陳的提倡是「學術討論」。

上訴庭又說,案中林和另一急救員的證供並非完全一樣。其中就被捕衣著,該急救員身穿藍色 T 裇、印有急救字樣螢光背心,身上物品亦只與急救相關;呈堂片段則多次拍到他在現場,主要在北海街內街一帶活動,而不見在激烈暴動現場出現。

上訴庭終裁定林的定罪穩妥,拒批上訴許可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廖為首名被指示威者
獲撤暴動定罪

反修例運動至今逾 5 年,警方拘捕逾萬人,檢控逾 2,900 人。據《法庭線》統計,截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共有 847 人被控暴動,97% 案件審結,共 710 人罪成。

連同本案,暴動罪成者之中,目前僅有 2 人定罪上訴得直。首名被告為 7.21 暴動案的蔡立基(見報道);而本案申請人廖康良為第二人,亦是首名被指示威者上訴成功推翻定罪。

CACC194/2022(DCCC6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