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啞女指女保安霸佔先父公屋單位、入稟追業權 供稱與父夾錢買樓、不知父另立遺囑

聾啞女指女保安霸佔先父公屋單位、入稟追業權 供稱與父夾錢買樓、不知父另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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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獲安排手語翻譯、即時字幕

原告為現年 59 歲的陳美華,由大律師蘇信恩、何睿銘代表;被告為蕭榮娟,她分別以陳國唯一遺產執行人,及個人身分被控,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劉勝欣審理。

原告陳美華。(《法庭線》記者攝)

蘇信恩甫開庭指,原告陳美華為一名先天聾啞人士,根據《聾健司法平等指引》,早前向法庭申請特別安排獲批,包括由法庭安排手語翻譯員,其角色為中立,及提供即時字幕;以及在陳作供時,容許一名與她相熟的手語翻譯員列席。

開案:原告父稱欲將遺產予「侄女」

原告方開案陳詞指,陳美華一直與父親陳國同住,她於 2002 年 5 月 14 日,向父親轉帳 10 萬元,其父以約 26 萬元,購買李鄭屋邨禮讓樓一單位。陳父同年訂立首張遺囑,將單位留給陳美華及陳美華的許姓舅母。

2017 年 11 月,陳國向醫生表示,希望將遺產予「侄女」,並訂立第二張遺囑,被告蕭榮娟其後成為唯一遺囑執行人。陳同年 12 月去世,終年 89 歲。

原告方:原告兄與被告立「秘密協議」
惟雙方沒簽署

蘇信恩指,事件相當離奇,因被報道而揭發。進入訴訟程序後,蕭一方披露「相當關鍵文件」,似乎是蕭與陳美華胞兄陳耀基的「秘密協議」,惟雙方沒簽署。當中提到,蕭要支付陳國殮葬費 8 萬元、償還陳國生前向陳美華的龍姓舅父所借的 10 萬元。

協議內容另包括,蕭須與陳美華同住,直至陳申請到公屋,蕭每月須予陳 3,500 元。如蕭於 10 年內出售單位,須支付單位一半售價予陳;如蕭於 10 年後出售單位,須支付 50 萬元予陳,蕭亦須支付差餉、水電費等開支。

蘇指,陳國購買涉事單位時,仍未認識蕭榮娟,蕭亦不在場,認為蕭沒有正面案情否定原告說法。綜合入稟狀內容,原告方認為,雖然蕭是涉事單位名義上法定擁有人,但陳美華擁有 38.28% 實益業權。

原告供稱父親著夾 10 萬元買樓

陳美華出庭以手語作供,簡單字句則能發音,例如自己名字、「係」、「冇」、「爸爸」。陳在盤問下表示,其中文能力是聾校中三程度,父母不懂手語,會透過做口型與她說話。

陳提到,其父親於 2002 年,以口型向她表示「夾錢 10 萬蚊買樓」,故與父親帶同雙方存摺往銀行轉賬。

蕭一方問,陳父有否說過,陳美華支付 10 萬元,就代表她擁有相關百分比的業權?手語翻譯員透過畫寫、手語解釋,又指「佢(陳)個樣唔係好明百分比意思。」

蕭一方再問,陳有否跟父親口頭協議,她可以按比例取得業權?陳指,只記得爸爸著她「夾錢買樓」,沒提到按比例業權的問題。蕭一方亦問到,陳銀行戶口紀錄,沒提到轉賬給誰?陳同意。

官著原告放下情緒回答問題

陳續指,母親於 2012 年去世,蕭榮娟於 2015 年開始照顧陳父。2017 年中旬某日,她睡覺期間被父親、蕭榮娟叫醒,到邨內房委會辦公室簽署文件,兩人沒告訴她文件內容,蕭更兇惡地說「快啲簽咗佢」。

蕭一方指,該文件是刪除家庭成員申請書,陳是何時知悉此份文件?陳未有回答,僅表示「被蕭榮娟趕咗出嚟,好唔開心」、「間屋係爸爸畀我嘅」,又脫下眼鏡拭淚。與陳相熟的傳譯上前安撫,提早午休。

午休後,蕭一方再問,如果陳知悉刪除戶籍,會否提出反對?法官一度關注「假設性問題係咪翻譯唔到?」手語翻譯員表示可以翻譯,但陳對概念「比較難答到」。

陳拭淚表示,與蕭爭執、被她趕走,「爸爸走咗我唔開心」,「成日諗到好辛苦、頭痛,揮之不去。」法官則打斷指,「我知你喺呢件案件,有好多唔開心嘅地方,我哋呢單案唔係去畀你宣洩唔開心,我哋睇吓究竟呢件事裡面,邊個啱邊個錯……希望你暫時放低所有情緒,認真咁答問題。」

原告確認 2017 年曾申請公屋

蕭一方問,陳於 2017 年曾申請公屋,惟房委會發現,她是政府資助置業計劃下家庭成員,遂拒絕她申請公屋?手語翻譯員問,律師意思是否指,李鄭屋邨單位仍有陳的名字,所以陳不可以申請公屋?律師同意。陳未有回應。

陳哭著表示,這是她首次上庭作供,「我覺得全部嘢喺我身上面,佢點解要趕我走?我爸爸媽媽好錫我,佢冇可能唔畀我住,一個唔識嘅人嚟到我屋企……依家問我好多問題我唔記得,我好辛苦。」

官則表示「你要答問題,因為你係原告人,你選擇告阿娟,你就要出席法庭答問題,唔好同我講你覺得好煩、要答問題。如果你唔記得,你就話唔記得,冇人會逼你作個日子出嚟,身體唔舒服可以同手語翻譯員李先生講,但請你唔好不停重複,你同阿娟嗌交啲嘢」,再下令休庭。

陳休庭後,確認 2017 年曾申請公屋。蕭一方問,因陳不想與父親同住?陳稱不是。

蕭一方又問,陳有否向房委會解釋、向機構求助、向「東張西望」投訴,被誤導簽署刪除戶籍文件?陳一概稱沒有﹐又指蕭在鏡頭面前裝作跪地說對不起,其實不願搬走,陳終在 2021 年獲派元州邨一單位。

原告指被告與家人上門取走傢具

陳在盤問下指,不知道父親何時訂立第二份遺囑,感到很怪,又指其父去世後,蕭的丈夫入父親房間偷錶、圖章。

蕭一方指出蕭沒有丈夫,陳則稱蕭已婚﹐指兩人與兒子在 2018 年,手持陳父的遺產承辦書 ,指要入住單位、取走傢具,搶其鎖匙予蕭的兒子。

陳又指,蕭誣衊她偷竊錢包,後來蕭的丈夫在房間找到該錢包。陳表示,上述行為令她感到很害怕,向聾人福利促進會求助。她指,社署職員家訪亦看到「阿娟個樣好不可一世,態度好惡」。

蕭一方問,陳沒告訴過蕭,她曾支付 10 萬元,所以有權在單位居住?陳同意,但指曾與社工提過。官在律師盤問期間,亦多次著他簡化問題。

DCCJ109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