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名警員被控於 2020 年 2 月執勤期間,兩度進行反毒品行動掃蕩深水埗通州街公園時,襲擊露宿者、砸爛家當、誣衊藏毒;當中 6 人即警長林華嘉,以及警員梁飛鵬、龐雋詩、莫志成、尹栢詩、陳守業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5 個月。
4 名罪成警員梁飛鵬、龐雋詩、尹栢詩、陳守業提出定罪及判罰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上訴庭將於 2026 年 3 月 20 日,處理 4 人上訴許可申請。
3 警遮 CCTV 一警屈藏毒
4 名提上訴的警員中,梁飛鵬及龐雋詩被判囚 2 年 1 個月,尹栢詩及陳守業被判囚 3 年 1 個月。
原審時,龐雋詩、梁飛鵬及陳守業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指他們企圖遮蓋公園的 CCTV 鏡頭。尹栢詩則被裁定另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指她於同一場行動中,與其他警員誣告露宿者「阿十」黎民十藏毒。
全案 6 警罪成 2 警無罪
原審由區院法官張潔宜審理。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鄧銘聰、署理高級檢控官黎洛榆。
6 男 2 女被告分別為男警郭展昇(案發時 31 歲)、韓廷光(案發時 29 歲)、梁飛鵬(判刑時 32 歲)、女警龐雋詩(判刑時 33 歲)、男警長林華嘉(判刑時 47 歲)、男警莫志成(判刑時 29 歲)、女警尹栢詩(判刑時 29 歲),以及男警陳守業(判刑時 31 歲)。
郭展昇及韓廷光涉襲擊、砸家當及沒阻犯案,獲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拒納露宿者阮文山的證供,指無法肯定何人對阮施襲,另指未能肯定被砸爛的物品屬於露宿者抑或是被棄置。
餘下 6 警則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他們於 2024 年 10 月 17 日分別被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5 個月,法官基於職級、夥同犯案對各人加刑(見報道)。
原審判詞詳述誣衊藏毒過程
法官在判詞詳述當中 3 警誣衊露宿者黎民十藏毒的過程,指他們將黎鎖上手銬時,黎雙手沒任何東西,但其後他們將另一帳幕搜出的「白色物件」,放入警員手中的黑色容器,而 3 警在記事冊等紀錄卻指黎持有載有毒品的黑色膠盒,官指 3 人捏造必然誤導,亦必然傾向妨礙司法公正(見報道)。
罪成警員亦分別遮蓋公園內兩處 CCTV 鏡頭,一處與搜查黎民十帳幕有關,另一處鏡頭與拘捕阮文山的行動有關。判詞指,唯一合理推論是,警員必然預期,隊員會作出不當或不合法的行為,例如揑造證據、銷毀證據等,裁定他們罪成。
CACC219/2024(DCCC12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