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屋控大坑西邨未遷出居民 擬修改承諾書條款 居民有意和解惟不滿訟費

平屋控大坑西邨未遷出居民 擬修改承諾書條款 居民有意和解惟不滿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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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邨
平屋與市建局合作重建大坑西邨,項目預計 2029 年完成。

平屋承諾書
有條款限制居民索償

原告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由大律師陸栩然代表;被告為無律師代表的梁亞端、周德榮;案件由區院法官陳錦泉審理。同案另 4 名被告黃錫添、黃詠珊、李素嬋、趙慶嬋已達成和解。

翻查資料,如大坑西邨租戶接受「平屋」的回遷方案,須簽署退租協議、承諾書等文件,聲明在香港沒擁有物業,或享有公屋單位。該條款提到:

本人不會以任何身分,向業主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任何政府部門或任何公共組織及機構或其他人士,就任何因樓宇之退租而引致或有關的任何補償、特惠津貼或其他付款提出任何申索。

居民一直質疑承諾書的條款不合理,若最後不獲「平屋」發放補貼亦不可索償。法官陳錦泉在首宗合併案、本案開審時,多番關注承諾書的條款,建議「平屋」考慮修改。

官再關注承諾書條款:
本席完全費解做緊乜嘢

官周二再就承諾書條款提出關注,指與退租協議有矛盾,「本席即刻完全唔明白啦,一分鐘之前,簽一份有法律約束力嘅(退租)協議,下一分鐘⋯你(居民)簽咗(承諾書)就唔可以去法庭申索,令本席完全費解做緊乜嘢」。

官續說,「(兩份文件)都係有法律效力嘅協議,一個係有法律效力、向法庭申索嘅(退租)協議,一個係表面有法律效力、但唔能夠去法庭申索(指承諾書),簡直係廢話過廢話」。

平屋一方索指示後
庭上讀出擬修訂條款

就梁亞端的兒子日前指高院法官高浩文在司法覆核案聆訊時,亦曾質疑承諾書的條款,陳錦泉指,「我攞到(該案)transcript 會清楚啲」,又指根據高院判詞,承諾書目的是確保租戶接受租金津貼後,不能改變主意作出申索,從而影響重建項目。

陳錦泉續指,「一個咁大嘅公眾機構,得到咁 proper 嘅 legal advice,應該好明白,呢兩份文件帶出嚟嘅法律協作」。

代表「平屋」的大狀陸栩然索取指示後,指承諾書僅為避免影響退租協議運作,同意條款的字面解讀,與承諾書目的有出入,但強調「簽咗承諾書,唔等於唔可以告平民屋宇」。

陸栩然讀出擬修訂條款:「除(在不影響大坑新西邨重建計劃的進度下)執行在退租協議內享有的法律權利外,本人不會以任何身分,向業主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任何政府部門或任何公共組織及機構或其他人士,就任何因樓宇之退租而引致或有關的任何補償、特惠津貼或其他付款提出任何申索」。

周德榮
居民周德榮(資料圖片)

梁亞端(右)與兒子(左)
居民梁亞端(右)與兒子(左)(資料圖片)

居民一方不滿從租金津貼扣律師費

官向居民方解釋,承諾書不影響居民就退租協議申索,又指明白涉事條款是居民心結,「心結得嚟,好實質影響緊你嘅權益」,指「平屋」公開讓步,問兩人是否有意和解。

兩居民指有意和解,惟不滿和解條件包括從租金津貼扣除律師費。

官則指,「平屋」已修改條款,在不影響重建下,若雙方認為對方違反承諾均可作出申索,「變成大家平等返」。他指,不會有協議能令雙方「拍晒手掌」,「英文係 give and take,唔會有一面開心晒」。

官又稱,梁、周一方不滿被扣減租金津貼,惟涉案官司拖延重建,「因為呢啲官司,(其他居民)佢哋可能真係使緊租金津貼、喺出面捱緊個 risk⋯有兩個被告反而同我講,租金津貼點樣 adjust 法,嗰 90 幾%人(已遷出居民)睇住,真係火起」。

翻查資料,若居民選擇「回遷」方案、交出單位,可獲約 5 年重建期的租金津貼,待重建完成並通過審查,可獲分配新單位。

官:成單案律師費 3 萬係合理

周德榮指出,根據退租協議,租用回遷單位的條款由業主「隨時及全權決定」。

官則指,當中亦提及「條款將參考當時政府及香港房屋委員會的政策而制定」,「唔使擔心(平屋)對住 3000 幾個租戶,有苛刻、古靈精怪條款,寫明跟政府同房委會政策,反而會畀到你哋安全感」。

梁亞端的兒子質疑,「平屋」一直以來,「應承咗嘅嘢冇做過」。

官指,「寫到點白法,你都可以擔心⋯你覺得安唔安全,冇得逼落一個人嗰度」﹐又指法庭「唔係打開道門做中間人(協調雙方修改條款)」。

官總結,「平屋」現時提供的和解方案,包括修改承諾書條款、從租金津貼扣除 3 萬元律師費。他指,「成單案律師費 3 萬係合理」,指涉及 12 年資歷的大律師,「我心裡面過 6 位數字(訟費)」,希望兩名被告好好考慮。

周指,「我唔接受佢條件,即係咩都冇晒喇」。官指,「你接受唔接受,畀個簡單答案,和解唔到咪繼續法庭判」。陸栩然另稱,提出現時的和解方案,不代表之前出錯,「大家有務實向前看嘅精神」。

官押周四續審,指示兩名被告屆時須答覆是否接受和解。

DCCJ5511/2023、DCCJ5613/2023